就以掌握以「千億」為單位的勞工退休基金的監理機制而言,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現行監理機制是獨立行使其職權,舉凡委員的組成和產生方式與議事規則都係以法律明文定之。據此,儘管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係一行政機關,現行監理機制反映出一定程度的獨立性與勞、資、政三方共同治理的基本精神。
然而,在2012年政府改造正式啟動之後,現行監理機制將以任務編組的方式、成為勞動部轄下的一個委員會。根據初步的規劃,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現行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將改制為勞動基金運用局,專責辦理基金的管理和運用,監理部分則由勞動部辦理;有關監理業務,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草案規定,將由勞動部「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及專家學者,以合議制方式」辦理。
眾所周知,勞動部係一行政機關,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未來勞動部轄下的各個委員會,無論其名稱為何,頂多只能扮演諮詢的角色與功能;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的委員會,不僅無法發揮其應有的獨立性,更無法具體展現勞、資、政三方共同治理的基本精神。據此,勞動部的成立是否真正意味著政府重視勞工權益和代表著夥伴關係的進步,不無疑問?
在這一波政府組織改造過程中,主其事者似乎存在著一些迷思,認為將某些部會升格後,就代表著對某些特定對象與議題的重視;勞委會升格為勞動部顯然即為一例。然而,勞動部的成立,真正代表著政府對於勞工權益的重視嗎?
就以掌握以「千億」為單位的勞工退休基金的監理機制而言,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現行監理機制是獨立行使其職權,舉凡委員的組成和產生方式與議事規則都係以法律明文定之。據此,儘管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係一行政機關,現行監理機制反映出一定程度的獨立性與勞、資、政三方共同治理的基本精神。
然而,在2012年政府改造正式啟動之後,現行監理機制將以任務編組的方式、成為勞動部轄下的一個委員會。根據初步的規劃,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現行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將改制為勞動基金運用局,專責辦理基金的管理和運用,監理部分則由勞動部辦理;有關監理業務,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草案規定,將由勞動部「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及專家學者,以合議制方式」辦理。
眾所周知,勞動部係一行政機關,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未來勞動部轄下的各個委員會,無論其名稱為何,頂多只能扮演諮詢的角色與功能;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的委員會,不僅無法發揮其應有的獨立性,更無法具體展現勞、資、政三方共同治理的基本精神。據此,勞動部的成立是否真正意味著政府重視勞工權益和代表著夥伴關係的進步,不無疑問?
為避免政府組織改造的美意大打折扣,政府主管機關應該構思解決的方法。依個人之見,上策應該是維持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維持現行勞工退休基金監管一體的設計;中策則是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將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的職權、組成、資格條件、產生方式、會議和其他相關事項明訂於法律中。下策則是採取目前修法的構想;不過,模糊以對的結果,勢必會引發更多的疑慮或甚至反彈。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