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林重謨以粗鄙的語言辱罵陳文茜女士的風波未了,又傳出立委游月霞辱罵主計長林全的事件。
林重謨的言語已為民進黨承認屬於「語言暴力」,但是上週五秦慧珠等二十餘位委員在院會以「臨時提案」的方式,欲將林重謨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卻因三位民進黨立委(包括兩位女性)的「反對」而遭退回(即未成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蔡煌瑯也振振有詞的表示:「過去並未有因言語挑釁而被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的例子」。秦委員等預定於今(二十一)日再度提出該案,民進黨委員會不會再次阻撓,國人可以拭目以待。
立法院問政品質低下,固然引起社會各界的側目,但如何「處理」不肖立委的「語言暴力」,看這數日來立法院內的持續發展的現象,或許令人氣結也讓人沮喪。但是就現有的法制面而言,並非完全無法處理,真正的問題是,民進黨的「護短」,讓本案淪為「黨同伐異」的政治鬥爭格局罷了。我人雖完全不能接受林重謨的行徑,但一方面基於對憲法保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的尊重、一方面又必須呵護得來不易的民主成長,深刻的反省林案之後,仍有必要提出適切的對策。
首先,以「過去並未有因言語挑釁而被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的例子」作為辯護的基礎,不僅反映了民進黨的墮落,而且將「法律前平等」的價值,進一步扭曲成「不法的平等」。試想,一位因闖紅燈而被警察取締的駕駛人,可不可以向警察辯稱:「有人闖紅燈未受處罰,所以我也不應該受罰」?
其次,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5號解釋文的意旨,「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所以,陳文茜女士當然可以依法提出保護個人權益的司法訴訟。但此法一則緩不濟急,二則司法判決的效果亦頗堪虞。
再者,釋字第435號解釋亦指出:「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的規定,立委應秉持理性問政,不得有「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主席」便「得」將違反這些規定的立委,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同時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亦明文規定:「本會接受審議懲戒案以左列規定為限:一、立法院會議議決交付審議之懲戒案;二、立法院會議主席依法移付之懲戒案。」換言之,立法院真有處理本案的決心,並不需要經由個別委員連署提出臨時提案的方式,才能送交紀律委員會,林案發生當天主持主持院會(國是論壇)的主席立法院副院長饒穎奇,便可根據這些法規,將林重謨逕行送交紀律委員會。立法院的「自律」,才是立法院「自清」,有效提升國會問政品質的不二法門。
當然,長期而言,國會改革,特別是選舉制度的改革,便顯得更為必要而迫切了。立委選舉期間,民進黨與陳總統都對「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國會選制改革方案提出期許,甚至以此抨擊在野黨阻撓改革。「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改革方向基本上是正確的,但主要的困難在於:一、修憲的高門檻;二、立法委員本身利害相關的考量。如果不能透過修憲來建構健全的「單一選區兩票制」,國人亦不妨考慮仿效法國第五共和的國民議會選舉制度,改採「單一選區絕對多數、兩輪決選制」。
在這個制度之下,除非候選人能夠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過半數選民支持而當選,否則只有在第一輪中獲得該選區「全體選民」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支持的候選人,才能得到參加第二輪競選的資格,使得第二輪投票時,絕大多數的選區中幾乎都剩下兩位主要的候選人「對決」。我人可以想見,帶有「黑、金、低俗、卑劣、偏激…」等色彩的候選人,將難以跨過當選的門檻,而自然遭到選民的淘汰。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2001.12.21, 中華日報,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