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對於日前報導稱:立委揭露,大陸組團社積欠臺灣接待社團費已高達百億的說法,雖經觀光局邀集相關旅行業者檢討,再次重申大陸組團社支付團費大多為3個月,因此其中多為「應收帳款」,而非「欠款」;但對於大陸組團積欠團費觀光局表示:估計約為24萬5,600美元(折合新臺幣約720萬元)之結果,顯然有極大落差,部分業者甚至認為那只是冰山的一角,積欠百億之說法,並不排除可能性。

二、兩岸旅行業者積欠團費之歷史淵源

其實兩岸旅行業者團費的積欠問題,有其歷史背景,從民國76年開放大陸探親以來,當時就是以探親之名,行觀光之實,台灣旅行社積欠大陸團費時有所聞,甚至還曾經爆發大陸業者的「扣團」事件,再加上業界相互間的三角債務關係,使得兩岸旅行業者之間的積欠團費更加複雜。

雖然目前旅行業者自力救濟,以抵團費的方式,企圖解決雙方龐大債務,但終究是杯水車薪,因為,大陸辦理陸客來台旅行社,壟斷在少數幾家旅行社手上,台灣旅行社仍無法平衡積欠的團費,加上由於低價競爭,陸客投訴案件時有所聞,大陸旅行社更是藉機百般刁難,拖欠團費,如此一來,因為拖欠的團費無法收回,受制於大陸業者,不得不繼續承接低價團費,否則舊債更是沒有指望,自從陸客開放來台觀光以後,看似觀光榮景一片看好,但是,陸客來台新鮮感慢慢降低,加上台灣特產禮品店的品質與價格不成正比,把陸客當肥羊宰,漸漸的陸客的購買慾也跟著大幅下降,嚴重影響到旅行業者購物佣金的收入,更無法提升旅遊品質,如此惡性循環,雪上加霜,導致陸客觀光團的團費弊端如雪球般越滾越大。

三、兩岸團費糾紛解決之道

據觀光局表示,經多次向陸方積極反映後,目前掌握大陸組團社積欠臺灣接待社團費支付問題本質上係屬商業行為,屬私權民事法律關係範疇,買賣交易應於雙方對商品價格及價金給付方式、期限等條件合意後,秉持誠信原則依契約進行,如有違約,應依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及賠償,觀光局基於維護旅行業者權益之立場,多次以各種形式向陸方嚴正反映,並要求臺灣接待社辦理大陸觀光團送件時,須列明大陸組團社至遲應於團體離境日起45日以內繳清團費之規範內容,約定兩岸組接團社應依約限時支付團費,兩岸旅行業者對此應有共識,尤其是台灣接待旅行業者更應口徑一致,千萬不能彼此惡性競爭,自亂陣腳。

旅行業者坦言,由於業界間的惡性競爭、低價品質旅行團導致強迫購物的惡性循環,商品價位高又賣假貨,是讓陸客卻步的主因。「台灣人賣假貨」的負面印象,讓陸客來台不再買東西。大陸人認為,台灣人買賣不誠實,台灣賣假貨的印象,讓現在陸客來台購買力降低。業者看到商機後的殺雞取卵,陸客口耳相傳後,台灣不再是他們心中的寶島,不再是他們可以完全信賴的旅遊地區。

呼籲旅行業者切勿為衝刺大陸觀光團人數,而承接大陸之低價觀光團,全體旅行業者應重新找回陸客來台旅遊信心,讓台灣觀光市場能夠長久健全永續發展,保障來台旅客的權益與業者的合理經營空間,健全兩岸業者的交易秩序,加重違規違法業者的處分,應有合理團費報價,保障導遊合理差費及旅行社正常營運空間。推動旅行業自律公約,嚴格落實組接團社合同範本,以保障來台旅遊品質和市場秩序。

此外,筆者建議:應比照國內房屋仲介履約保證辦法,由兩岸旅行社公會成立履約保證銀行專戶,兩岸組接團社旅行業者均達成共識,並依約於限定時間內將應支付之團費撥入履約保證銀行專戶,藉以保障兩岸業者雙方之權益。

四、結語

自97年7月開放陸客來台觀光以來,帶動旅館及地方觀光產業之發展,政府及業者都應持續的關注兩岸旅遊產業化合作的課題,才能導正陸客來台觀光市場的穩健發展;就長遠來看,唯有提高旅遊品質,觀光客源才能穩定成長,目前台灣正朝向千萬觀光客目標邁進,正是調整台灣旅遊業者體質再進階的關鍵時刻,陸客接待的數量和品質都不斷在進步當中,期盼藉由陸客來台團費與付款保證機制的再強化,進而提升兩岸的旅遊品質及觀光發展,為兩岸觀光帶來新展望、新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