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根據教育部統計,學生施用K他命等三級毒品遭查獲的人數,由2006年的104人,大幅增為2011年的1548人,6年增加超過10倍。有鑒於K他命問題日益嚴重,日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要求法務部將K他命自目前三級毒品改列為二級毒品,以強化對毒品危害的防制及管理。馬英九總統亦指示行政院、內政部、法務部處理K他命問題,應比照處理酒駕問題進行大執法,以嚴格執法來解決K他命問題。顯見K他命氾濫的嚴重性,如何有效防制實為當務之急,尤其是透過何種適當的法制措施,更值進一步探究。


二、毒品防制的國際法規範


國際間為解決毒品犯罪問題,自20世紀初便陸續召開許多國際會議並達成多項公約,例如1912年1月的「海牙國際鴉片公約」(International Opium Convention of 1912)等。迨至1945年聯合國成立,在聯合國主持及倡導下召開多次禁毒會議,並通過數個禁毒公約與協定。


(一)概說


有鑒於毒品走私的全球化與跨國毒品走私的嚴重性,為加強國際合作並有效打擊毒品生產及販運等非法活動,聯合國分別於1990 年及1998 年兩次召開聯合國大會禁毒特別會議,並通過下列國際公約,對於毒品定義、施用者及相關犯罪處罰,予以概略性規範:


1
、1961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The Single Convention on Narcotic Drugs)


此為現今國際禁毒的重要規範,主要目的在防止濫用麻醉品危害人類健康,主張麻醉品僅能供醫療與科學研究使用,非法種植罌粟、大麻及古柯鹼及違反管制條款行為為刑事犯罪。


2
、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Convention on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主要目的為預防並制止精神藥物的濫用及其非法產銷活動。


3
、1988年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

本公約乃「麻醉品單一公約」與「精神藥物公約」的重要補充規範,確認聯合國對管制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主導地位,對各締約國在打擊非法販運麻醉、精神藥品產生積極推動的作用,亦促進了各締約國在此領域充分合作與交流,更有效打擊跨國毒品犯罪活動。


(二)毒品施用者處罰規範


依據聯合國1971年影響精神藥物公約第22條規定,對於精神藥物之濫用者,締約國可以治療、教育、善後護理、復健及復歸社會,作為定罪或科處刑罰之替代措施。對於吸毒行為之處罰,刑罰僅為可行作法之一,除刑罰之外,尚可使用其他替代性之措施,以抗制吸毒之行為。依據國際麻醉藥物管制局2006年之年度報告書,歐洲的反毒政策趨勢係減少個人使用毒品行為之刑事制裁,代以行政處罰,同時加重對販毒罪行之處罰。


(三)毒品相關犯罪處罰規範


依據1988年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3條第4項(d)款規定,故意持有、購買、種植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以供個人消費之行為,各個締約國可以對罪犯採取治療、教育、善後護理、康復或復歸社會的措施,以作為定罪或懲罰的替代辦法,或作為定罪或懲罰的補充。準此,對於輕微之毒品犯罪,聯合國同意各國政府除運用刑罰之外,尚可使用其他替代性措施,以作為定罪或懲罰的替代辦法。刑罰並非唯一之裁手段,各國得裁量對輕微之毒品犯罪,採取替代性作為。


三、防制K他命的外國法制-以日本為例


(一)毒品防制之法制概況


對於毒品防制,日本除於刑法第14 章專門規定鴉片煙罪,另頒布「大麻控制法」、「興奮劑控制法」、「鴉片法」、「麻醉品控制法」、「毒品資金洗淨防止法」及「麻醉及精神藥物取締法」,更明確界定毒品犯罪範圍,擴大對毒品犯罪的防制。


(二)對K他命相關犯罪之規範


鑑於K他命日趨氾濫以及對人體健康之危害,厚生勞動省於平成18(2006)年3月23日發布第59號政令,將K他命納入麻醉及精神藥物取締法管制,除經許可之醫療、研究等行為外,對於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及吸食等行為,均科以刑事處罰。


1
、運輸製造之處罰


自國內外輸出或輸入K他命,或製造K他命者,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以營利為目的為運輸或製造者,處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得按情形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並處罰未遂犯(參照麻醉及精神藥物取締法第64條)。預備為K他命之運輸或製造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參照麻醉及精神藥物取締法第67條)。對於知悉他人運輸或製造K他命,而提供資金、土地、建築物、船艦、航空機、車輛、設備、機械、器具及原料,或搬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參照麻醉及精神藥物取締法第68條)。


2
、轉讓、交付及持有之處罰


分裝、轉讓、受讓、交付及持有K他命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營利為目的為此等行為,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得按情形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處罰未遂犯(參照麻醉及精神藥物取締法第64條之2)。對於轉讓、受讓K他命為中介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參照麻醉及精神藥物取締法第68條之2)。


3
、施用使用之處罰


違法對他人施用、廢棄及使用K他命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營利為目的為此等行為,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得按情形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處罰未遂犯(參照麻醉及精神藥物取締法第64條之3)。


4
、有關沒收之規定


犯人所有或持有之K他命,應沒收,但犯人以外之人所有者,得不予沒收。對於供運輸、製造、轉讓、交付、持有或搬運K他命之船艦、航空機及車輛,得沒收之(參照麻醉及精神藥物取締法第69條之3)。


四、我國防制K他命之現行規範


(一)毒品防制法制之概況


我國對於毒品防制之法規範,除於刑法第20章規定鴉片罪之外,另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作為毒品防制之特別法,明定毒品之定義及範圍,擴大對毒品犯罪之防制,此種模式近似日本法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而K他命目前列為三級毒品管制。


(二)對K他命相關犯罪之規範


K他命目前列為三級毒品管制,依不同行為態樣而異其處罰:


1
、製造、運輸及販賣之處罰


製造、運輸、販賣K他命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2
、持有之處罰


意圖販賣而持有K他命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持有K他命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K他命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3
、使人施用及轉讓之處罰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K他命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引誘他人施用K他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第3項)。轉讓K他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使人施用及轉讓未遂者,亦加以處罰(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5項、第7條第5項及第8條第5項)。對未成年人施用及轉讓K他命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4
、單純施用之處罰


無正當理由施用K他命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若少年施用K他命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處以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亦即將其視為虞犯,而予以責付、觀護或保護管束等保護處分。


5
、沒收相關規定


供K他命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保全價額之追徵或以財產抵償,得於必要範圍內扣押其財產。製造、運輸及販賣K他命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五、K他命提升至二級毒品管制之爭論


K他命目前列為三級毒品管制,其相關犯罪行為之刑事制裁均較一、二級毒品為輕,甚至單純持有或施用者,僅處以行政罰之罰緩,若屬少年更只依少年事件法處理。因此,有主張將K他命提升至二級毒品管制,以遏阻其氾濫及危害。惟另有反對者認為,將K他命提升至二級毒品管制,是否即可發揮成效尚未可知,且吸食之學生可能驟然面臨刑罰制裁,恐失之過苛。茲將正反見解之理由,略述如下:


(一)肯定見解


主張將K他命提升至二級毒品管制,提高刑事制裁,主要理由如下:


1
、加重刑罰為有效的防制策略


將K他命列為二毒品係務實有效的毒品防治手段,蓋提高K他命之刑責,毒販犯罪成本及風險即會提高,售價自然隨之高漲,當毒品價格不再低廉,有能力購得者自然減少,犯罪率亦將隨之下降。


2
、加強遏阻K他命氾濫,已蔚為國際趨勢


K他命氾濫已為國際間重視的問題,聯合國麻藥委員會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多次呼籲各國加強K他命管制,美國、法國、中國大陸、東南亞諸國及我國均已將K他命列為麻藥管制藥物,甚至對持有或施用者科以刑事制裁,例如日本。


(二)反對見解


反對將K他命提升至二級毒品管制,主要理由如下:


1
、違悖輕微毒犯行為除刑化的國際原則


如前所述,主要國際反毒公約對於輕微之毒品犯罪,均要求減少刑罰,代以替代處分為原則。單純毒品施用者應以治療為主,監禁為輔,初犯或累再犯之單純施用者,應透過衛生醫療系統對其為戒毒治療措施。倘冒然將K他命提升至二級毒品管制,對單純持有及施用者科予刑罰,似有違除刑化原則。


2
、提高刑罰未必能收遏阻之效


K他命雖具濫用性、社會危害性,惟其成癮性尚待具體實證資料佐證,將K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而予以刑事處罰,雖具有刑罰威嚇之效果,但是否能夠真正發揮降低拉K人數的實質成效,不無疑問。況且K他命替代性極高,縱將其改列二級毒品,難以避免有其他三級毒品或新興毒品進而取代之情況發生,無助於整體毒品防制。提高K他命之刑事處罰,將淪為「亂世重典」僵化思維下的制式措施而已。


3
、缺乏配套措施,將對青少年施用者造成嚴重影響


目前持有及施用K他命者,以青少年學生佔多數。一旦將K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對單純持有及施用者亦處以刑罰,不僅青少年學生將烙上犯罪前科的印記,戒癮有關之醫療資源、心理輔導及家庭、社區處遇措施等配套措施是否已完善,亦不無疑問。且K他命改列第二級毒品後,學生若因施用K他命遭查獲,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而無法到校上課,勢必影響其受教權。


4
、矯正機構無法負荷爆增的K他命人犯


目前法務部矯正署各監所法定容額約5萬4千人,但實際收容額已超過6萬6千人,人犯超收問題十分嚴重。倘將K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施用者一經查獲,即須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甚至入監服刑,監所收容管理勢必立即面臨難以負荷之挑戰。


六、結論與建議


K他命氾濫不僅是治安的一大隱憂,學生施用者眾多更形成嚴重的校園問題。然而防制K他命所涉層面甚廣,惟自法制層面觀之,其應努力之方向可簡言如下:


(一)在未有完善配套措施前,不宜將K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


驟然將K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管制,不僅無法保證真正發揮遏阻之效果,對於眾多學生施用者,亦可能影響其身心及權益。況且在相應防制配套措施未臻完備之前,例如醫療資源、心理輔導及家庭、社區處遇措施及矯正機構等,實不宜冒然將K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


(二)提高製造、運輸、販賣及使人施用K他命等重大犯行之刑事制裁


製造、運輸、販賣K他命,助長施用毒品惡習,並足以使購買施用者導致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及危險性,其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且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所生危害非輕,應予嚴厲刑事制裁。法務部擬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之刑度,藉以有效嚇阻製造、運輸、販賣K他命等重大犯罪行為,此一方向應可贊同。


(三)加強K他命查緝執法


在減少K他命來源方面,應自原料下游追緝製毒工廠,另黑槍、幫派與毒品息息相關,亦應列為查緝掃蕩的目標。在減低施用者方面,尤其是校園拉K氾濫問題,應由檢警配合嚴密查緝,並協調各縣市教育部門與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進行全國校園不定期掃毒行動。


(四)強化K他命跨國緝毒的司法合作


我國應積極與K他命毒品製造、走私來源國,諸如中國大陸、菲律賓、馬來西亞及柬埔寨等國家,加強聯繫與合作,以期減少K他命的供應來源。


(五)深化反毒教育與宣導


K他命氾濫乃嚴重的社會問題,嚴密查緝及嚴刑峻罰僅能治標而難以治本。加強及深化毒品預防宣導及戒癮治療,實為毒品防制札根的基礎工作。在學校方面,唯有減輕學生壓力,加強師生認識毒品及其危害,重視學生生命教育課程,體認社會感染性等面向著手,政府並應提供學校寬裕經費以執行有關計畫,始能根本解決校園毒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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