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服為軍人榮耀的象徵,軍人應如何穿著、服制如何,應有一定之規範。現行的陸海空軍服制,是由「陸軍服制條例」、「海軍服制條例」、「空軍服制條例」分別規定,並無統一之規範,且未將其他兵種(例如憲兵、海軍陸戰隊)之服制納入規定。因此,行政院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函送立法院「陸海空軍服制條例草案」,以統一軍人服制。惟細究草案內容。有五點尚值斟酌:


一、名稱問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法律依其名稱可分為法、律、條例、通則。所謂的「條例」,是指具有暫時性、特殊性的法律。所謂的「法」,是指具有永久性及一般性之法律。


本法草案既規定現役軍人之服制,顯具有一般性而非特殊性(並非對於某一特定軍種之服制所為之規定),且本法草案亦非專為某一特定時間始具效力之法律,其目的在永久有效。因此,名為「條例」,並不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宜改稱「軍人服制法」較為妥當。


二、服制種類並未統一,種類繁多,浪費公帑


國軍服裝、制式,原本是依陸、海、空軍分別訂定陸軍服制條例、海軍服制條例、空軍服制條例,現合併制定本條例。但是,合併制定,並非只要「將原來之規定通通搬到一部法典中」即完成。既已進行制定法律程序,法律內容即應全盤加以檢討,始能真正達成「統一服制」的立法目的。否則不過為現行法律的重新拼裝,根本沒有立法必要。


本法草案即是如此。舉例而言,同樣是軍常服,陸軍只分二種(男性、女性),海軍卻能分為十種(女性沒有階級分別,男性卻因為階級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服裝,甚至還區分甲、乙、丙式)!服制根本沒有統一。尤其是海軍的服裝,為什麼女性沒有階級的區別,男性卻有階級的區別?如果自性別、階級的角度來說,豈非有歧視之嫌?況且,服制過多,不只會造成公帑的浪費,各個場合是否真有細分穿著的必要,也值得重新檢討。


為了節省公帑,國防部應先統一服制的類別,重新思考什麼樣的場合穿什麼樣的服裝,並精簡服制的種類,始符合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


三、服用時機毫無章法


平時辦公或外出,軍人究應穿著何種服裝?


本法草案第三至五條規定軍服的服用時機。但是條文內容過於空泛,完全違背法律規範的功能,只流於形式。例如,第三條至第五條均規定「平時辦公或外出」,則平時辦公或外出,軍人究應穿著何種服裝?又如,第三條及第四條,軍便服服用之時機與軍常服完全相同!既然如此,何必規定軍便服,只需有軍常服即可?


如果對於各種服制的服用時機,不能明確敘明,則第三條至第五條,雖有規定,仍然形同沒有規定。


四、服用時機未授權,恐生問題


第三至第五條,並未授權國防部制定法規命令,則究應於何時穿著何種服裝,國防部將因「無母法之授權」而不能制定法規命令!


五、非現役軍人之服用時機


非現役軍人服用軍服,是否應有時機之限制?在本法草案第七條已有規定,但該規定內容頗有疑問。依該條第一至三款觀之,似屬「應服用」本條例所定之服制,而非「得服用」。至於其他可能的場合,例如參加非國防部邀請的國家慶典、參加婚喪吉慶等,均須國防部核准!如果所謂的核准係指「個案核准」,是否過苛?因此,非現役軍人的服用時機,猶待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