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bitcoin)誕生於二○○九年一月三日。專家認為由於安全、自主、限量與即時全球流通,比特幣比任何貨幣更適合當國際貨幣。不過,發明五年多來,陸續經歷乏人問津、惡意攻擊與仿製、洗錢查封,到一元比特幣價格接近一盎司黃金的瘋狂炒作等事件,與價格變動太大及怕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等因素,各國對比特幣的定位差異很大。

目前對是否接受比特幣表態的三十多國中,只有少數國家承認比特幣是合法貨幣或商品資產,也有部分國家正式課稅與立法限制,甚至完全禁止。而大部分國家因為比特幣流通的規模還不算太大,採取不承認也不禁止的態度。

有學者認為比特幣是個「有心」設計的電子貨幣(或稱為數位貨幣),就像悠遊卡一樣,是種可以在真實世界使用的虛擬貨幣,雖然像某知名網路遊戲的「天幣」或是PTT網路論壇的「P幣」這樣的虛擬貨幣,也可以在真實世界交易,不過比特幣最大的特性是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其目的在於交易雙方不需要透過第三者(如金融機構)的中介,而能直接以「對等」(peer-to-peer)方式進行安全的線上交付。比特幣使用者可以隨時隨地自主交易,任何個人或組織都無法干預,所有紀錄都「匿名化」(anonymously)公開,只透過數位簽章與串連,因此不容易被竄改。這些特性在在衝擊現有電子貨幣使用制度,使各國執法機關,稅務機關和行政主管機關都試圖了解,如何以現有法律框架適用到比特幣上。

比特幣對現有法律制度之衝擊

各國政府愈來愈擔心比特幣對治安的影響。因為比特幣有被匿名使用的功能,易被利用為黑錢洗錢之工具。執法人員特別擔心貨幣的去中心化,無第三者或金融機構參與交易,使毒販或非法犯罪集團得以利用比特幣為交易與不法所得洗錢之平台,而不被執法人員追緝。

早在二○一二年四月,美國聯邦調查局公布的一份文件,將比特幣與中心化之數字貨幣,如eGold和WebMoney予以區分,凸顯對比特幣對治安的憂慮。雖然比特幣在美國交易被規範,但境外金融區域對比特幣之交易沒有規範,將使比特幣進行非法活動而無法被追緝,成為洗錢罪犯的天堂。

比特幣被著名可隱匿交易之網購平台「絲綢之路」(Silk Road)接受為代用貨幣,在許多國家絲綢之路常被用來交易非法的毒品。因為該網站明確指定比特幣為網購交易之「替代貨幣」(surrogate currency),使網購平台「絲綢之路」與比特幣明確連結在一起,促使美國參議員查爾斯‧舒默(Senator Charles Schumer)呼籲關閉該網站。美國聯邦調查局於是在二○一三年十月關閉網購平台絲綢之路。另外,二○一三年六月美國緝毒署從美國購買一種管制藥物,查獲以比特幣做交易。最近紐約聯邦檢察官拘捕了美國比特幣交易公司BitInstant 的執行長Charlie Shrem,起訴他向’絲路’網站的販毒客戶,提供超過一百萬美元的比特幣。

比特幣在美國行政監理之現狀

每個國家對比特幣之行政監管有不同制度。但可以期望的,是各國金融監管機構結合區域內各國金融監管機構,都在花心思如何監理比特幣與虛擬貨幣,而美國在規範比特幣不為不法份子所利用是最積極的。

在美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是美國財政部的一個機構,於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頒布使用虛擬貨幣的指引,確定那些虛擬貨幣的用戶,歸類為貨幣服務業務必須執行反洗錢和了解客戶的規定。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還沒有規範虛擬貨幣堅實的法規,但證交會投資者教育辦公室出版對投資者警示之文宣,提醒投資人有關涉及Bitcoin投資詐欺案例。特別是,證交會舉例一種龐氏騙局,指控比特幣儲蓄和信託之創始人及運營商德州居民Trendon T Shavers,涉嫌集資七十萬比特幣,承諾給予投資者高達百分之七的週息。

美國立法部門的憂慮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比特幣之憂慮,迫使美國國會立法規範比特幣。Shaver聲稱,因為比特幣不是錢,他不能以證券詐欺起訴。然而,美國法官Amos Mazzant 則認為,比特幣可以被認為是貨幣。

二○一三年八月,美國參議院詢問幾個執法部門,以了解有關虛擬貨幣威脅之風險。這些部門包括國土安全部,執法部門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因缺乏比特幣書面交易紀錄,將難以追緝不法虛擬貨幣交易,因此建議未來監理虛擬貨幣之政策和指引,應將重點放在如何使類似比特幣之虛擬貨幣交易透明化。

美國參議院於二○一三年十一月,收齊來自各執法部門之回覆。其中,美國國土安全部是最擔心非法犯罪使用比特幣的威脅,而司法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和司法部,都承認虛擬貨幣的合法用途。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為由實體轉換之虛擬貨幣或提供基於實體資產,或從虛擬貨幣所獲得之任何利益,被視為證券行為皆為證券交易委員會職掌範圍。

美國各州對比特幣之規範

美國每個州都有自己的金融監管機構和法律制度,因此每個州對比特幣規範之方法不同。例如加州和紐約州一直積極和比特幣的相關組織互動,當其他州,如新墨西哥州,南卡羅來納州和蒙大拿州,對貨幣匯款業務沒有規範。

二○一三年五月,加州的金融監管機構發出一封信,給旨在促進比特幣發展的一個非盈利性組織比特幣基金會,警告基金會經營比特幣業務,可能涉及貨幣匯款業務,並威脅基金會的人有罰款和坐牢潛在的危險。在二○一三年八月,紐約金融監管機構對二十二家經營比特幣相關業務的公司發出傳訊,雖然這些信件是更為溫和的,要求對話以利制定數字貨幣業界適當的監管指引。從那時起,紐約即一直擔任更積極將比特幣納入規範之角色,紐約州金融服務監督主委,Benjamin M. Lawsky宣布,在二○一四年第二季度末將接受申請數字貨幣兌換服務。

比特幣涉及稅收議題

在二○○九年,美國國稅局發布,認為納稅人利用虛擬經濟裡的虛擬貨幣稅申請獲得收入,被要求報告為應納稅所得額。然而,這些多與網路上以物易物之交易,網路賭博、網路購物,和私人收藏品之收入規定有關。

不過,國稅局尚未規定可以將「不限流量」之虛擬貨幣,於虛擬經濟的外部使用的指導。因此,美國總審計局在二○一三年五月呼籲美國國稅局,制定更多的行政指引,以解決虛擬貨幣使用於實體世界。為此美國國稅局二○一三年六月,發現使用網路為交易平台的貨幣和支付系統隱瞞未申報收入對美國稅收是一個威脅,因此,美國國稅局正在「積極回應」將對虛擬貨幣制定更多的規範。總之,不要以比特幣逃避稅收。

由於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當匿名性之比特幣為不肖分子所利用為不法交易之工具,因無紀錄追緝;將使執法機構無法追緝讓犯罪者消遙法外,不僅影響一國之治安,也擾亂金融秩序。若為國際恐怖分子所利用,則將危害全球安全。又利用比特幣所為之交易,不論於實體環境或虛擬環境中交易之所得,因無交易所得資訊,使稅捐機構無法課稅將造成稅收短缺與徵稅不公。

因此,各國如新加坡計畫規範虛擬貨幣中間商,包括比特幣匯兌和販賣機的業者,將要求提供數位貨幣交易的中間商查證客戶的身分,如有可疑交易,必須報告警方,以對付可能的洗錢和提供恐怖分子資金的風險。新規定將使新加坡成為第一個針對虛擬貨幣代理商洗錢和提供恐怖分子資金風險提出辦法的國家。也有國家如大陸在去年十二月,在比特幣幣值上漲後,禁止金融機構處理比特幣交易。對照國外對比特幣規範之經驗,希望我國於規範比特幣時能截長補短,制定一個符合我國之規範制度。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發表於2014年4月4日青年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