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主計處統計,去年前三季民間投資成長率較去年衰退0.51%,是經濟低度成長的主要原因;去年的僑外投資金額為75.13億美元,亦年減31.93%。為有效促進國內與外商投資,政府急欲解決「五缺」的問題,其中在「缺地」方面,更通過了《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祭出了工業區閒置土地「先罰後賣」,以及「強制拍賣」的手段,希望能有效解決廠商的用地需求。
事實上,有關缺地的問題,工業總會早於2015年提出的產業政策白皮書,就表示國內產業環境面臨缺水、缺電、缺工、缺地、缺人才等「五缺」困境。其中在「缺地」方面,就是有部分廠商急欲擴廠,卻苦於找不到土地建廠,但經過了兩年多的時間,缺地的問題依然存在。
根據統計,目前向經濟部登記有需求的廠商,需要用地的面積為580公頃,顯示廠商用地需求殷切,「缺地」問題嚴重;但另一方面,經濟部統計的全台閒置工業區土地有超過700公頃,這表示工業區土地仍是供大於求,顯見工業區土地並非單純只是供需問題。
會產生這樣供需落差的情形,首先是區位的問題。根據調查,在北部地區以及台中等地的工業區閒置土地相當有限,但在南部地區則有大量的閒置土地。一般而言廠商設廠會有群聚效應,例如:電子業主要在北部地區聚集,廠商就近尋找土地,除了有區位考量之外,也能與該地區相關的協力廠商進行整合,因此就不太可能到南部去設廠;台中是台灣精密機械產業的聚集地,過去也曾發生大立光擴廠找不到土地的問題,最後是政府協助之下,好不容易才在台中找了一塊地解決問題。
另一方面,則是價格的原因。受到近年來全球低利率環境的影響,國內土地價格飆漲,工業區就被部分人士囤積炒作,導致真正想要蓋廠房的企業買不到工業地,或因工業土地太貴而打退堂鼓。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就發生了真正有投資需求的廠商,找不到合適的土地投資,或者因價格過高而影響到投資意願;也有大片的土地因找不倒廠商投資,而有使用率過低的情形。
為解決缺地問題,經濟部2015年已提出「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其主要做法包括,要求新工業區保留20%只租不售,未來將朝100%只租不售,而且出售工業區土地時需附加強制買回條款。其次,則是加重閒置土地的持有成本,例如:在交易方面,針對1年以內移轉交易的產業用地,課徵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調高其交易成本,事實上已能抑制短期投機炒作歪風。
而為進一步活化工業區閒置土地,經濟部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強制拍賣規定,但問題與爭議卻可能接踵而來。在該條文中明定由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凡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閒置土地認定基準者,政府得強制拍賣。但認定的標準為何?卻不見說明。雖然該修正動議訂定「二年期間不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中斷,效力仍及於繼受人」,規避了人頭戶買賣的問題,但是兩年的時間未來卻可能引起紛爭,因為某些產業的經濟循環的時間超過兩年以上,當景氣反轉時,已經過了兩年的時間,那麼該廠商要投資擴廠時,土地就有可能被強制拍賣了。而且,該條文中「各該主管機關得隨時輔導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之規定,似不夠明確、口惠而不實。應該詳細規範輔導的時間、內容以及配套措施等等,讓有意投資的廠商不致受到影響。
另外,《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明定「各該主管機關基於促進產業園區用地合於立法目的使用及發展國家經濟防止土地囤積之公共利益,得作成書面處分並載明該閒置土地依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後,予以公開強制拍賣。」?此一價格如何決定?由誰決定?在未來應盡早有明確的規定或以法律定之,否則土地持有人的權益很容易受到損害。
另外,目前工業區供需有落差的地區就是在北部與台中等地,但這些工業區要不就是沒有閒置,要不就是部分人士囤積坐等漲價。若是依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強制拍賣,在當前工業區土地稀缺的地方,土地價格已經高漲,買方會有意願嗎?如果能順利成交,豈不是讓囤積炒作工業區土地的投資客漁翁得利?而其罰則,根據該條文指出「各該主管機關得處以土地所有權人該閒置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國內土地的市價與公告現值有極大價差,而罰則僅為公告現值的十分之一,顯然對炒作者無嚇阻效果。
當前工業區土地供需落差問題嚴重,我們樂見政府正視這項問題,並提出有效對策。但強制買回應是最後手段,現階段應盤點現有的方案與政策,有不足之處再行調整或補足,同時要有整體的規劃與配套,並與各產業的領導廠商合作,提供誘因吸引這些領導廠商與協力廠等至工業區土地充裕的地點投資,形成產業聚落,如此不但能解決工業區土地供需落差的問題,亦能促進經濟較弱勢地區就業,平衡各區域發展。
(本文刊登於107.01.31中央網路報)
事實上,有關缺地的問題,工業總會早於2015年提出的產業政策白皮書,就表示國內產業環境面臨缺水、缺電、缺工、缺地、缺人才等「五缺」困境。其中在「缺地」方面,就是有部分廠商急欲擴廠,卻苦於找不到土地建廠,但經過了兩年多的時間,缺地的問題依然存在。
根據統計,目前向經濟部登記有需求的廠商,需要用地的面積為580公頃,顯示廠商用地需求殷切,「缺地」問題嚴重;但另一方面,經濟部統計的全台閒置工業區土地有超過700公頃,這表示工業區土地仍是供大於求,顯見工業區土地並非單純只是供需問題。
會產生這樣供需落差的情形,首先是區位的問題。根據調查,在北部地區以及台中等地的工業區閒置土地相當有限,但在南部地區則有大量的閒置土地。一般而言廠商設廠會有群聚效應,例如:電子業主要在北部地區聚集,廠商就近尋找土地,除了有區位考量之外,也能與該地區相關的協力廠商進行整合,因此就不太可能到南部去設廠;台中是台灣精密機械產業的聚集地,過去也曾發生大立光擴廠找不到土地的問題,最後是政府協助之下,好不容易才在台中找了一塊地解決問題。
另一方面,則是價格的原因。受到近年來全球低利率環境的影響,國內土地價格飆漲,工業區就被部分人士囤積炒作,導致真正想要蓋廠房的企業買不到工業地,或因工業土地太貴而打退堂鼓。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就發生了真正有投資需求的廠商,找不到合適的土地投資,或者因價格過高而影響到投資意願;也有大片的土地因找不倒廠商投資,而有使用率過低的情形。
為解決缺地問題,經濟部2015年已提出「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其主要做法包括,要求新工業區保留20%只租不售,未來將朝100%只租不售,而且出售工業區土地時需附加強制買回條款。其次,則是加重閒置土地的持有成本,例如:在交易方面,針對1年以內移轉交易的產業用地,課徵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調高其交易成本,事實上已能抑制短期投機炒作歪風。
而為進一步活化工業區閒置土地,經濟部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強制拍賣規定,但問題與爭議卻可能接踵而來。在該條文中明定由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凡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閒置土地認定基準者,政府得強制拍賣。但認定的標準為何?卻不見說明。雖然該修正動議訂定「二年期間不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中斷,效力仍及於繼受人」,規避了人頭戶買賣的問題,但是兩年的時間未來卻可能引起紛爭,因為某些產業的經濟循環的時間超過兩年以上,當景氣反轉時,已經過了兩年的時間,那麼該廠商要投資擴廠時,土地就有可能被強制拍賣了。而且,該條文中「各該主管機關得隨時輔導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之規定,似不夠明確、口惠而不實。應該詳細規範輔導的時間、內容以及配套措施等等,讓有意投資的廠商不致受到影響。
另外,《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明定「各該主管機關基於促進產業園區用地合於立法目的使用及發展國家經濟防止土地囤積之公共利益,得作成書面處分並載明該閒置土地依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後,予以公開強制拍賣。」?此一價格如何決定?由誰決定?在未來應盡早有明確的規定或以法律定之,否則土地持有人的權益很容易受到損害。
另外,目前工業區供需有落差的地區就是在北部與台中等地,但這些工業區要不就是沒有閒置,要不就是部分人士囤積坐等漲價。若是依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強制拍賣,在當前工業區土地稀缺的地方,土地價格已經高漲,買方會有意願嗎?如果能順利成交,豈不是讓囤積炒作工業區土地的投資客漁翁得利?而其罰則,根據該條文指出「各該主管機關得處以土地所有權人該閒置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國內土地的市價與公告現值有極大價差,而罰則僅為公告現值的十分之一,顯然對炒作者無嚇阻效果。
當前工業區土地供需落差問題嚴重,我們樂見政府正視這項問題,並提出有效對策。但強制買回應是最後手段,現階段應盤點現有的方案與政策,有不足之處再行調整或補足,同時要有整體的規劃與配套,並與各產業的領導廠商合作,提供誘因吸引這些領導廠商與協力廠等至工業區土地充裕的地點投資,形成產業聚落,如此不但能解決工業區土地供需落差的問題,亦能促進經濟較弱勢地區就業,平衡各區域發展。
(本文刊登於107.01.31中央網路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