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40年頒行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其目的乃在於調劑地方財政盈虛與均衡區域發展,規範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劃分與調劑,緩和各級政府間垂直與水平財政差異的情況,確立中央與地方間的財政關係。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在支出面,依其在行政區域內之職權與支出相關規範,以決定其基本需求。在收入面,主要有國稅、直轄市稅、縣(市)稅、與鄉(鎮、市)稅之稅收分成,並訂有統籌分配稅款、以及上級對下級政府的補助制度。
長期以來,台灣地方財政面臨兩項問題,一為各地方稅收分配之不均,或稱之為「財政差異」,此又可區分為「垂直財政差異」與「水平財政差異」;另一為財政收入不足支應其施政需求支出,造成「財政缺口」。
在「財政差異」方面,所謂「垂直財政差異」,係指中央與地方財政之不均,此乃肇因於我國稅源掌握與分配方法皆由中央立法決定,地方政府僅在少數地方租稅方面擁有相當有限的稅基調整權力,因此地方政府對租稅彈性難以發揮其影響力。而「水平財政差異」又可分為台灣省各縣市間之財政差異以及北、高兩直轄市與台灣省各縣市之財政差異,此則肇因於各地方政府自然環境不同,復以工商發展程度有別。
財劃法前後歷經七次的變革,其中以最近二次之修正幅度最大,涉及制度面與財政收入結構之改變。民國70年之修正,將所得稅及貨物稅全部改為中央收入,不再劃分,而使財政主導權由台灣省政府回歸中央政府。最近一次的88年之修正,因精省虛級化調整行政體系,而對原屬省府之財政資源重新檢討併入中央,將營業稅重新定位為國稅;以及增撥所得稅與貨物稅二項國稅稅收10%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政府,而改變稅收分配結構。然仍無法解決地方財政困難問題,尤以近年來各縣市為財源爭執不已,使得中央與地方間的緊張關係有增無減。
為此,台北市政府曾提出財劃法建議修正版本,修正的主要內容在於統籌分配稅款中的營業稅提撥比例由40%提高為50%,所得稅與貨物稅的提撥比例由10%,提高為30%。在民國91年1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然而2月行政院申請覆議成功,該法修正也宣告失敗。同年,行政院在5月間提出政院的修正版本,主要內容為所得稅、貨物稅收入提撥10%,統籌分配地方。營業稅改為國稅,全額100%統籌分配地方。中央統籌之稅款提撥40%分配給臺灣省,統籌分配所屬縣市。菸酒稅收入23%分給臺灣省、2%分給福建省、15%按人口比例分配省及直轄市。但此案送立法院,迄今並未獲得立法院三讀通過。
民國96年地方制度法修正通過,台北縣成為準直轄市。長期以來,台北縣各項財政指標位居二十五縣市之末,因新法的通過,光是法律義務須新增負擔的勞保、健保、老農津貼三項,即達106億,立即轉由縣府負擔,而中央政府負擔就立即減輕。以最低需求而言,需增600億元。然而行政院決議,台北縣與北高二市共同參加統籌分配稅款的43%。如此,台北縣將獲得305億補助,與原了的估算僅有一半。因為多了台北縣來分,讓台北市少了183億元,高雄市則少了100億元,這三個縣市都不滿意這樣的結果,財劃法的修正有其必要性。
據此我們整理現行的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以及行政院修政版本與學者修正版本,作為未來修正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