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公益彩券發行相關規定
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公益彩券發行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由其指定銀行為發行機構,辦理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又依規定其發行收入作如下分配:
|
項目
|
法令規定收入分配的結構比重
|
|
獎金支出(1)
|
≦彩券發行總額75﹪
|
|
銷管費用(2)
|
≦彩券發行總額15﹪
|
|
盈餘(3) 【=發行總額-(1)-(2)】
|
供國民年金、全民健保準備、社會福利、及公益慈善活動之用
|
依上所述,彩券中獎支出加上經銷佣金合計數,占彩券發行總額上限為90﹪,較其他國家制度,獎金加上經銷佣金占彩券發行總額之平均比重約為57.56﹪﹔高出甚多因此彩券發行盈餘對政府財源之幫助,相對於其他國家顯得較少。
二、目前發行概況
目前市售彩券分為三種:
(一) 傳統型(對對樂)彩券:指彩券券面事先印妥號碼,購券者以其與定期開獎之號碼核對,以得知是否中獎之彩券。
(二) 立即型(吉時樂)彩券:指將彩券券面之特殊覆蓋層刮除後,即可得知是否中獎之彩券。
(三) 電腦型(樂透彩)彩券:指由購券者自選號碼或由電腦代選號碼投注,經電腦終端機與電腦主機連線確認後印發彩券,並與定期開獎之號碼核對,以得知是否中獎之彩券。
其中,傳統型與立即型稱為甲類,經銷商以弱勢團體為主,故免徵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無租稅負擔。至於電腦型彩券之銷售稱為乙類,經銷商則為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經營之營利事業,因此,依法須繳交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甲乙兩類則不能互跨經營,若甲類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仍可競標乙類,但若得標,則須放棄甲類銷售權。
公益彩券首賣元月十六日至二十二日開獎日止之銷售統計(單位:千元)
|
項目
|
1月16日
|
1月17日
|
1月18日
|
1月19日
|
1月20日
|
1月21日
|
1月22日
|
累積7日之 總銷售金額
|
|
1.樂透彩券
|
83,362
|
83,301
|
78,150
|
59,031
|
59,582
|
147,962
|
264,887
|
776,274
|
|
2.對對樂
|
41,710
|
5,910
|
4,260
|
0
|
0
|
3,360
|
1,260
|
56,500
|
|
3.吉時樂
|
180,120
|
98,670
|
171,470
|
0
|
0
|
328,020
|
153,360
|
931,640
|
|
合計
|
305,192
|
187,881
|
253,880
|
59,031
|
59,582
|
479,342
|
419,507
|
1,764,414
|
資料來源:台北銀行
三、本(首)次電腦型彩券發行收入的分配概況
有鑒於電腦型彩券發行屬首次發行,社會大眾反映甚為熱絡,擬分析其對政府財源及相關稅收影響。電腦型彩券首期於91年1月16日起開始銷售,至開獎日期1月22晚間七點止,共計累積銷售總額為7億7,627萬元。依台北銀行提供相關資料,本次總彩金分配、盈餘分配、與對稅收的影響估算彙整如下:
(單位:百萬元)
|
項 目
|
比 例(﹪)
|
金額
|
稅 收 影 響 與 盈 餘 分 配
|
|
公益彩券發行總收入
|
100.00
|
776.27
|
對稅收總影響114.5百萬元=93.15+3.28+16.4+1.67
|
|
Ⅰ、獎金支出
|
60.00
|
465.76
|
綜合所得稅:93.15百萬元=465.76×20﹪稅率 (中獎人獎金所得採分離課稅方式課徵。)
|
|
Ⅱ、管銷費用
|
經銷商佣金
|
8.45
|
65.60
|
1. 營業稅:3.28百萬元=65.6×5﹪稅率 (假設為非小規模營利事業單位,且其進項稅額為數甚小,假設為零。) 2. 營利事業所得稅:16.4百萬元=65.6×25﹪稅率 (假設相對銷管費用甚少,而予省略。)
|
|
北銀與彩券管理費用
|
4.30
|
33.38
|
1. 營業稅:1.67百萬元=33.38×5﹪稅率 2. 營利事業所得稅:-。 (由於獲利率之估算尚須扣除北銀之銷管費用及相關成本,故目前無法估列。)
|
|
經監理核銷費用
|
0.50
|
3.88
|
|
|
Ⅲ、彩券盈餘
|
26.75
|
207.65
|
彩券盈餘分配: 1. 國民年金(45﹪) 2. 全民健保(5﹪) 3. 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慈善(50﹪) (1)各直轄市、縣市平均分配(50×15%) (2)依人口比例及彩券金額分配(50×85%)
|
207.65 93.44 10.38 103.83 15.58 88.25
|
說明:
(一) 電腦彩券累積7日之銷售總額為7億7,627萬元,其中4億6,576萬為獎金支出(占銷售總額60﹪)、1億286萬為管銷費用(占銷售總額13.25﹪),其餘2億765萬彩券盈餘的部分(占銷售總額26.75﹪),將作為政府福利支出財源。
(二) 為監理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事宜,主管機關設置監理委員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代表組成之﹔其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因此,上述盈餘分配比例,即由該監理委員會共同協商擬訂。
三、本次電腦彩券發行對財政收支的影響
開辦公益彩券,依規定其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用,得以減輕福利支出籌措財源的壓力﹔另外,其發行結果,亦涉及發行機構、經銷商、以及中獎人所需負擔之相關稅負。依照財政部79.5.18台財稅第七九0一0三六四五號函釋,有關發行彩券各項收入之稅捐徵免原則如下:
(一) 彩券銷售部分:銷售彩券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免予課徵營業稅。
(二) 彩券發行手續費部分:台北銀行受託發行彩券所收取之手續費,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 彩券批售折扣部分:彩券承銷人所取得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除承銷係屬個人者,免徵營業稅,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餘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四) 彩券中獎獎金部分:中獎人取得之獎金收入,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至其出具之領獎收據,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綜上所述,開辦公益彩券對財政收支的影響,以首期發行情況為例,即(1)福利支出可增加2億765萬的財源,以及(2)相關稅課收入約增加1億145萬,尚未估列發行機構所需負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假設相關法令與制度不變,依照首期發行期間為7天,往後每週將發行二期推估,一年即有52週(104期左右),如全年度每週交易量相當,則公益彩券的發行對政府全年度財政收支影響,將增加福利支出財源107.98億元,與稅課收入52.75億元,因此對政府財政有相當大的幫助。
(本評論刊登於91.02.03工商時報第九版)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