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兩岸三地經濟相互依賴的成長,國人前往大陸旅遊、探親人數95年已超過440萬人次, 95年對大陸貿易總額超過881億美元,占對外貿易總額20.7%,大陸嚴然成為我國最大出口市場。而兩岸資金流通管道不外乎透過第三地的直接通匯或地下金融匯兌。(1)透過第三地的直接通匯,就是利用境外分行(OBU)直接匯款進台商大陸的帳戶,或開信用狀給大陸銀行,簡化台商金調度。問題在於兩岸銀行並未相互開設帳戶,資金清算機制的配套處理,仍須透過香港或美國等第三地的銀行進行(2)透過「地下匯款公司」,由台灣母公司把台幣匯到指定戶頭,然後在大陸台商所在地取人民幣,以「一手交台幣、一手交人民幣」的地下金融匯兌方式完成通匯。
由於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尚未建立,兩岸貨幣無法直接流通,尚須經過香港或美國等第三地金融機構,結算成美元再轉入兩岸,增加時間和金錢的成本。因此在大陸台商數量不斷增加的情況下,使得以銀樓、旅行社為主體的兩岸地下金融業者日益壯大,地下通匯猖獗。台商嚴然成為地下管道匯款的重要使用者,包括付大陸貨款、支付員工薪水等。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先生就是鑒於這種「隱形」金融犯罪的趨勢有增無減,將會造成金融秩序混亂,一直積極尋求兩岸貨幣清算的機制,讓兩岸貨幣能夠建立正常的兌換、清算管道。國際主要洗錢防制組織也希望我國積極處理地下通匯問題,美國甚至將我國列為洗錢的「主要關切國家」。
依據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統計,民國91年到95年國內各治安單位查獲的地下通匯共偵辦43案件,涉案金額高達1,362億元,其中從事兩岸通匯業務有31案,金額777.8億元,占地下通匯總案件數逾七成、金額占57%。今(96)年11月底前光查獲的不法犯罪所得,例如擄人勒贖、電話詐欺、刮刮樂、六合彩賭博等地下通匯金額就已高達120億元,這還不包括兩岸三地商業活動的地下金融通匯。最受矚目的是今年三月間「華源昌商號」在兩岸三地跨國洗錢,被扣押的現金及銀行存款多達84億元,創下台灣治安史上地下通匯最高金額。去年底,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便破獲一起地下錢莊兩岸洗錢,涉案金額累計達50億元人民幣,換成台幣高達200億元。
台灣方面以違反銀行法及外匯管制條例來制裁,銀行法第29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且,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大陸則是以刑法的「非法經營罪」定罪。
兩岸刑責都很重,但由於經營地下匯兌業務可以賺取鉅額匯差和手續費,不法業者除了通過個人、銀行和錢莊外,還公然以合法公司的形態從事這項業務,像台北市衡陽路與吉林路就是最有名的地下金融中心,「娥姊傳奇」也僅是地下匯兌產業中冰山的一角罷了。這些業者不但利用個人帳戶或者母公司與子公司在國內的外匯銀行設立帳戶,從而使地下通匯的資金與正規銀行的資金相混合;另外,透過電腦網路系統進一步擴大了地下匯兌業務的發展,網上交易能使買賣雙方都能避免留下資金移轉的登錄資料,且收費低廉,較正常銀行的手續費低二到三倍,導致兩岸三地地下通匯、洗錢的相關經濟活動日益增長,況且兩岸只能以人民幣和新臺幣以外的第三種可兌換貨幣進行通匯 ,增加經貿交往的不便與結算成本,並助長地下通匯行為。
兩岸地下通匯之所以如此頻繁的主要原因,就是兩岸間的匯款受到種種限制,兩岸之間到尚未簽訂建立貨幣清算機制的協議,所以人民幣的兌換業務只能在有「小三通」需求的金馬地區試辦,且有每人次兌換人民幣兩萬元的限制。事實上,不管中央開不開放兩岸貨幣匯兌,兩岸間的地下金融通匯,仍然每天都在進行。 兩岸貨幣匯兌需求孔殷。兩岸應超脫政治,進行純專業交流,雙方冷靜坐下來,就地下通匯等經濟和金融問題進行商討,尋求雙贏之道。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97年1月份卓越雜誌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