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經過朝野長達七年的折衝,我國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終於在6月12日的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各界咸認是我國能源發展利用政策的重大變革,也是未來電力產業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未來電力產業包括太陽能、生質能、風能、氫能、水力、地熱、潮汐等再生能源的經營者,都可以獲得政府的保證收購、獲利及成本回收;當然相關的施行細則尚有待行政部門詳加規劃,才能有效推動落實。
二、台灣地區能源需求與電力產業現況
根據能源局的統計,台灣地區能源總供給量達1.46億公秉、最終能源消耗為1.15億公秉油當量(以2007年為例),其中99.3%仰賴進口。此項能源消費以電力形式利用者占50.8%、石油占38.8%、煤炭占8.0%、天然氣及液化天然氣共占2.4%年。所以台灣地區的電力產業是化石能源最主要的直接消費者;這是因為目前的發電裝置容量,主要仍以燃煤、燃油、燃氣為主(共占發電容量61.9%、發電量共占約61.7%),是以溫室效應氣體的排放量便極為可觀;也是未來國際後京都減碳規範協定制訂後,我國經貿發展最大的壓力源。
三、台灣地區電力產業發展趨勢
隨著人口及經濟以及所得成長,台灣地區的用電量也逐年增加。根據能源局委託研究「我國電力長期負載預測及長期電源開發規劃」(2006)的預估:
1.電力部門於2006~2025年需新增發電容量5,363萬瓩,其中燃煤2,595萬瓩占48.4%、燃氣1,785萬瓩占33.3%、燃油67萬瓩占1.3%、核能270萬瓩占5.0%、抽蓄水力100萬瓩占1.9%、再生能源545萬瓩占10.2%。
2. 2025年全國發電總裝置容量達8,847.9萬瓩,其中,再生能源占9.0%、抽蓄水力4.1%、燃油2.7%、燃煤48.7%、燃氣31.3%、核能4.1%、其他0.1%。
3.為滿足未來電力需求,除了燃氣機組及再生能源外,至2025年尚需新增燃煤發電容量達2,595萬瓩(含彰工、林口及深澳更新擴建計畫)。
4.2025年全國發電量其再生能源占6.4%、燃氣28.7%、燃油1.9%、燃煤56.0%、核能6.1%。根據此項預估,台灣地區必須積極加強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這也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必須要積極立法完成的主要原因。
四、《再生能源條例》後續法制發展方向建議
1.外界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有疑慮,認為將是財團競逐的大餅。未來在獎勵投資、融資、保證收購以及回收成本的誘因下,可能會競相投入;為了避免反成為政府財政負擔,必須嚴格甄審具有經濟及實質減碳的能源項目。
2.對於土地利用、電廠設施以及進口元件、原料等的優惠或租稅減免,必須要建立審查機制,有關財務計畫必須要透明合理。
3.必須選擇最有利於我國經濟效益與發展的能源產業,而不宜採開放式、任由民間業者漫無計畫的投產。
4.再生能源的補助,應依個別經濟效益及減碳效果訂定不同程度的獎勵,不宜全額價差補助。
5.再生能源的技術創新及研發應為首要,應鼓勵本土電力產業設備的研發製造,並予大力獎助。
6.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與期程的訂定必須務實,並應適時檢討修正。
經過朝野長達七年的折衝,我國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終於在6月12日的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各界咸認是我國能源發展利用政策的重大變革,也是未來電力產業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未來電力產業包括太陽能、生質能、風能、氫能、水力、地熱、潮汐等再生能源的經營者,都可以獲得政府的保證收購、獲利及成本回收;當然相關的施行細則尚有待行政部門詳加規劃,才能有效推動落實。
二、台灣地區能源需求與電力產業現況
根據能源局的統計,台灣地區能源總供給量達1.46億公秉、最終能源消耗為1.15億公秉油當量(以2007年為例),其中99.3%仰賴進口。此項能源消費以電力形式利用者占50.8%、石油占38.8%、煤炭占8.0%、天然氣及液化天然氣共占2.4%年。所以台灣地區的電力產業是化石能源最主要的直接消費者;這是因為目前的發電裝置容量,主要仍以燃煤、燃油、燃氣為主(共占發電容量61.9%、發電量共占約61.7%),是以溫室效應氣體的排放量便極為可觀;也是未來國際後京都減碳規範協定制訂後,我國經貿發展最大的壓力源。
表一:台灣地區電力裝置容量及發電量統計
|
裝置容量 |
燃煤 |
燃油 |
燃氣 |
水力 |
核能 |
汽電共生 |
合計 |
|
MW |
11.9 |
3.61 |
12.73 |
4.52 |
5.14 |
7.73 |
45.63 |
|
% |
26.1 |
7.9 |
27.9 |
9.9 |
11.3 |
16.9 |
100.0 |
|
發電量億度 |
930 |
120 |
443 |
83 |
405 |
439 |
2424 |
|
% |
38.4 |
5.0 |
18.3 |
3.4 |
16.7 |
18.1 |
100.0 |
三、台灣地區電力產業發展趨勢
隨著人口及經濟以及所得成長,台灣地區的用電量也逐年增加。根據能源局委託研究「我國電力長期負載預測及長期電源開發規劃」(2006)的預估:
1.電力部門於2006~2025年需新增發電容量5,363萬瓩,其中燃煤2,595萬瓩占48.4%、燃氣1,785萬瓩占33.3%、燃油67萬瓩占1.3%、核能270萬瓩占5.0%、抽蓄水力100萬瓩占1.9%、再生能源545萬瓩占10.2%。
2. 2025年全國發電總裝置容量達8,847.9萬瓩,其中,再生能源占9.0%、抽蓄水力4.1%、燃油2.7%、燃煤48.7%、燃氣31.3%、核能4.1%、其他0.1%。
3.為滿足未來電力需求,除了燃氣機組及再生能源外,至2025年尚需新增燃煤發電容量達2,595萬瓩(含彰工、林口及深澳更新擴建計畫)。
4.2025年全國發電量其再生能源占6.4%、燃氣28.7%、燃油1.9%、燃煤56.0%、核能6.1%。根據此項預估,台灣地區必須積極加強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這也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必須要積極立法完成的主要原因。
四、《再生能源條例》後續法制發展方向建議
1.外界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有疑慮,認為將是財團競逐的大餅。未來在獎勵投資、融資、保證收購以及回收成本的誘因下,可能會競相投入;為了避免反成為政府財政負擔,必須嚴格甄審具有經濟及實質減碳的能源項目。
2.對於土地利用、電廠設施以及進口元件、原料等的優惠或租稅減免,必須要建立審查機制,有關財務計畫必須要透明合理。
3.必須選擇最有利於我國經濟效益與發展的能源產業,而不宜採開放式、任由民間業者漫無計畫的投產。
4.再生能源的補助,應依個別經濟效益及減碳效果訂定不同程度的獎勵,不宜全額價差補助。
5.再生能源的技術創新及研發應為首要,應鼓勵本土電力產業設備的研發製造,並予大力獎助。
6.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與期程的訂定必須務實,並應適時檢討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