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1日法國國會兩院(國民議會與參議院)聯席會議表決通過了第五共和成立50年以來第24次的修憲案。此項修憲內容可說是第五共和成立以來最大規模且具時代意義的修憲。此次修憲內容共觸及到47個條文,主要的重點為行政權(特別是總統與政府)在施政上的規範與節制、立法權在監督與立法程序上的強化、司法獨立性的改革以及人民權益的重視與落實。

壹、2008修憲背景


實際上,2008年法國進行了兩次修憲,第一次是在2月間,主要係針對因應歐盟里斯本條約生效的相關條文的修正。最重要的才是7月的修憲。2006年至2007年法國總統大選期間,右派候選人薩柯吉(Nicolas Sarkozy)提出了希望藉由修憲讓法國的憲政體制能更符合人民的期待、權力的平衡以及時代的潮流(現代化)。2007年5月,薩氏當選為總統。2007年7月12日薩氏正式宣佈啟動修憲,並於18日(Décret No. 2007-1108 du1 18 juillet 2007)正式成立「修憲委員會」(Comité de réflexion et de proposition sur la modernisation et réequilibrage des institutions de la Ve République, 委員共有13人),任命前總理巴拉杜(Edouard Balladur)為主席,負責研擬修憲的內容。


2007年10月29日,巴拉杜向總統提出了修憲委員會的研究報告與修憲內容建議(約180頁)。2008年4月,政府將修憲草案案提交國民議會及參議院兩院審議。在國會兩院相繼通過了修憲草案之後,薩柯吉總統宣佈將依憲法第89條之規定以國會表決的方式完成修憲並於2008年月7月21日在凡爾賽宮召集兩院聯席會議。此項聯席會議共有905位議員,缺席或棄權為9位,實際投票數為896票,其中贊成者以539票(同意門檻為五分之三,換算為538票)對反對者的357票通修憲案。2008年7月23日,政府公報正式發佈第2008-724號有關第五共和政治體制現代化之憲政法(Loi constitutionnelle No.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 de modernisation des instututions de la Ve République)。自1958年成立以來的法國第五共和及其憲政發展再度邁向一個新的里程碑。


貳、2008
修憲重點


一、行政權的規範與節制


(一)總統任期明確規定為連選得連任一次,不得超過兩任。換句話說,總統的任期若連任的話也最多10年(憲法第6條第二項)。事實上,總統的任期在第五共和之始為一任七年,2000年的修憲中調整為五年,但條文中皆敘述了連選得連任且未就連任次數予以明確規範。此項增修有助於憲政體制的現代化與民主化。


(二)人民與國會的提案公投:原憲法第11條規定總統得依政府或國會兩院所提之建議案提交公民投票。修憲後增加了第三項,國會五分之一的議員提案以及十分之一公民的連署即可依法律提案進行公民投票。換句話說,總統與國會皆有發動公民投票的權利。不過,第四項則增加了,已通過且實施尚未超過一年的法律不得做為公投議題。


(三)總統有權赴國會兩院聯席會議進行國政報告:總統的報告得在總統離去或不在場的情形下進行討論,但不得予以投票表決。(憲法第18條)這項增修主要是讓同樣具有民意基礎且代表人民的兩個憲政機制能有直接對話的機會。薩柯吉總統於上台之初即已表達此項構思。


(四)有關憲法第13條所提總統的文武百官人事任命權將受到規範與節制:除了第二項的人事任命案之外,組織法將就與權利與自由的保障或國家經濟與社會事務相關之重要職務予以明確規範並要求總統在提名任命時需經國會相關常設委員會公開聽證並行使同意權。(憲法第13條)同樣地,憲法第56條有關憲法委員會中其中3位由總統提名任命的部份也修正為需依憲法第13條之施行細則由國會行使同意權。


(五)加強規範緊急命令權的行使:在緊急命令實施第30天之後,國民議會議長、參議院議長、60位國民議會議員或60位參議院議員得提請憲法委員會就緊急命令行使的條件與情況加以審議及裁決。(憲法第16條)


(六)總統得就個案行使特赦權:原憲法第17條規定總統有特赦權,新修正條文改為個案。換句話說,未來總統不可能以當選上任或特殊因素而行使團體性的大赦或特赦。


二、立法權的強化(國會與政府之間的關係)


(一)國會除了立法、監督政府之外,第24條增加了「審議公共政策」。


(二)在同一任期之內,國會議員倘應邀擔任政府閣員,得於離職後直接取得原當選國會議員的席位。(憲法第25條)


(三)增加立法的範圍:如自由權、多元主義以及傳媒的獨立性。(第34條)


(四)國會得表決通過各項決議。(憲法第34條之一)


(五)強化對外軍事行動的監督:政府應於其對外出兵行動開始後最遲3日之內知會國會此項之決策。政府應提出此項行動之目標。此項知會得予以討論,但不需要投票議決。再者,此項軍事行動倘超過4個月,政府應將此案提送國會授權,在此情況下,國民議會的決議始為定案。(憲法第35條)


(六)強化國會在立法程序的權力:


1.原41條規定,在立法程序中,如有法律提案或修正案不屬於法律範圍或與本憲法第38條之授權內容相抵觸者,「政府」得作做無法受理之宣告。新的條文則增加了「當事議會之議長」,換句話說,國會兩院議長皆有此項權力。


2.原42條規定,首先收到法律草案之議院,應就「政府」原提草案文字進行討論。國會之其中一院在接到另一院所通過之草案時,應就所接到之草案進行審議。新的條文則改為,有關各項草案或法律草案之討論,應依憲法第43條所規定之委員會所審議之版本或國會另一議院所審議之版本。


3.第42條增加第二項,首先收到有關修憲草案、財政法草案以及社會福利財政法草案等案之議院在一讀程序中應就政府所提之草案版本審議。有關其它後續審查程序則依另一議院所審議後之版本為之。


4.第42條第三項增加明定了國會審查一般法案的合理時效:原條文並未就國會審議法案的時效加以規範。新的條文規定了任何草案或法律草案若要進入院會一讀則至少要在六週之前將法案提交兩院之一。任何草案或法律草案若要進入下一個議院一讀審查則至少要在四週之前提交。不過,第四項則又增例了不受限制的範圍。也就是說,若依憲法第45條的緊急程序或是有關財政法草案、社會福利財政法草案以及有關危機處理之草案等案件則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


5.第43條增加常設委員會數量以及強化其專業分工及審查權:所有法律草案或提案應送交國會各院常設委員會之一予以審議。國會兩院之常設委員會各為8個(原規定為6個)。其次,若依政府或國會兩院之一提請,所有法律草案或提案得送交為此組成之特別委員會審議。值得一提的是,為了因應歐盟統合,憲法中明確規範了國會各院應增設「歐洲聯盟事務委員會」(憲法第88條之四)。


6.明確規範修正案的行使方式與時機:第44條規定了,國會議員及政府有提出修正案的權利。但並未就國會行使的方式與時機做一規範,造成此條文似僅有利於政府的施政(政府有權拒絕未經提案討論的修正案)。修憲條文增加了,「國會議員及政府有提出修正案的權力。此項權利應依國會所定之職權施行細則於院會或委員會審查程序時提出行使」。


7.強化國會委員會主席會議的功能:原45條第二項規範,倘若國會兩院無法在第一時間就所有法律草案或提案通過內容一致的法律,且在二讀時也無法通過,而政府又認為是緊急法案的情況下,「總理」有權召集兩院對等聯席委員會,就爭議條款提出對案。修正後的條文增加了「若國會兩院委員會主席會議皆未表示異議」之情形下,總理始可召集。換句話說,國會的意見更受到尊重且對政府的監督也更具體。


8.第46條就各項組織法的通過及修正審查時效加以合理規範:原條文將此類之法律草案或提案規定了國會之於提出後的15日之後開始審理法案。但新的條文則規定了依42條的時效辦理,也就是說六週的準備時效。不過,最後一項仍規定了若在實施第45條的情形下,則此項時效縮短為15天。


9.第47條之二規定了,審計院應協助國會監督政府之作為。審計院應協助國會及政府監督財政法的落實、社會福利財政法的施行以及公共政策的評估。換句話說,憲法明定了審計院應協助國會執行其監督政府及行政部門的職掌。


10.國會有權主導法案審議的優先次序並強化對政府的監督:原48條規範,國會兩院應優先審議政府所提草案及為其所接受之提案。上述審議順序依政府所定為之。新的條文則修正為,「國會兩院之議程由各院自行排定」。另外,第二項則規範了有關政府議程,第二項指出,4週的院會之內應保留2週的院會來討論或審議政府所提的議程。第三項則又規定了,有關財政法草案、社會福利財政法草案、有關危機處理或重大授權法案之草案等案件視為優先審議之案件。此外,第四項則加強了國會對政府的監督,也就是說,每四週的院會應保留一週作為監督政府行動以及評估公共政策之用。值得一提的是,此項條文中增加了保障在野黨黨團以及少數政團監督與質詢的權利。第五項規定,每月應保留一次會議予在野黨黨團以及少數政團所提之議程討論。


11.明確規範第49條政府所提之施政信任案:第49條規定了,總理得就「通過某項法案為由」,經部長會議討論後,向國民議會提出信任案以決定政府之去留。由於某項法案之文字過於籠統,新的條文則修正為「財政法草案以及社會福利財政法草案」,以強化政治責任與立法監督。


12.提升國會在野黨、少數政團以及調查委員會的憲法層次與定位:增修條文中增加了第51條之一及51條之二,主要是正式認可國會在野黨團以及少數政團的權利與功能,並依法賦予應有的角色。此外,第51條之二則是將國會有權就某一監督或審議之事項成立調查委員會予以法制化。


三、加強憲法委員會的違憲審查及其功能


(一)憲法第61條有關憲法委員會違憲審查與宣告的內容上,增加了第61條之一,任何機關在法律訴訟程序中,倘有發現任何法律違反憲法所保障的人權與自由時,憲法委員會得依中央行政法院或最高法院之提請就此問題審議並於一定期限內宣告。此項條文賦予憲法委員會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二)憲法第62條第二項增加了,倘依第61條之一之內容被憲法委員會宣告違憲之法律應在一定期間內廢止。


四、最高司法會議的改革


原憲法第65條係有關最高司法會議的組織與分工,此次修憲中主要的變革有:


(一)明確司法機關運作之獨立性總統:原條文中的第一項,「總統擔任『最高司法會議』主席、司法部長為當然副主席並得代理總統主持會議」以及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最高司法會議法官組以及檢察組之成員部份包括總統、司法部長皆全部刪除。換句話說,此次修憲中將總統以及司法部長排除在外以強化司法運作的獨立性。


(二)人民可向最高司法會議申訴:第65條中規定,任何一位當事人得向最高司法會議提出申訴。此項規定雖需另定施行細則,但顯示出重視人民的權益。


五、人民權益的重視與落實


(一)人民權益的重視

1.憲法第1條增加第二項,法律應有利於女男同等比例參與各項選舉職務以及承擔專業與社會責任。


2.憲法第4條增加第三項,法律應確保多元意見之表達以及各政黨和政團公平參與國家之民主生活與機制。


3.符合時代需要:憲法第11章原「經濟與社會諮議院」改為「經濟、社會與環境諮議院」。增加了環境保護的議題。另外,第69條中有關組織與職掌的規範中增加了老百姓可以經由請願的方式向此議院提出議題,同時諮議院也可將該院的結論提請政府或國會審理。


4.保障區域語言:在第12章有關地方自治團體的規範中,增加了第75條之一,「所有區域語言皆為法國之資產」。


5.增設人民權益保護官:為加強保障人民的權益,憲法增例了第11章之一並新增了「人權保護官」(或譯「人權保護總長」,Le Défenseur des droits)一職。依據憲法第71條之一的規定,人權保護官確保國家行政部門、地方自治團體、公共機關以及所有與公共事務相關之機構對人權與自由的尊重。第二項指出,任何人倘認為被上述所列機關侵害,則可向人權保護官提出申訴。第三項規定,人權保護官係經由總統提名,並依憲法第13條之規定經國會同意後任命,任期6年。此外,人權保護官應向總統及國會提出報告。


參、綜合評析


由上述的分析觀察,此次修憲的重點為加強國會在監督及立法方面的權限,特別是第五共和長久以來不但總統綜攬大權的發展模式影響甚大,同時行政權凌駕於立法權的運作更是深根蒂固,造成人民對此憲政制度的認同日漸質疑,提升國會的職權有利於權力運作的平衡與人民的參與。其次,隨著時代的變遷,憲法的內容(如多元意見之表達、環保等文字)人民的參與(連署創制權以及請願權等)以及人民權益的保障都有相當調整的空間,此次修憲條文中不但強化了人民的參與和決策,同時「人民權益保護官」的創新更具有重要的意義。不過,誠如多位法國法政學者所評析的,由於此次修憲並未觸及參議院(一旦參議院反彈,則修憲案勢必無法通過)的選舉制度以及國會議員兼任地方民代或民選首長(如省、縣議員或省、縣民選首長)等重要改革,再加上長久以來,國會議員並不專心於問政、缺席率高且著重於基層經營與服務選民,因此,即使新的修憲內容積極強化了國會的功能,但是否國會議員能擅用這些職掌並有效發揮監督與立法的角色則尚待進一步觀察。


台灣而言,我國目前的憲政體制架構與法國雙首長制有諸多類似之處,但法國長久以來的內閣制特色與運作模式則與我國大不相同,特別是2000年到2008年之間政府與國會的朝小野大運作模式(基本上採取了美國總統制的因素)更將我國憲政體制的發展投入新的變數。此外,由於我國的國會選舉制度、政黨政治(與內閣制不同)以及立法院的運作(如立法院院長的角色以及立法委員的個人色彩)亦與法國第五共和有相當大的差距,特別是長久以來立法院的權力似凌駕於行政部門(政府)之上,且內部運作與協商機制經常因政治對立未受尊重,甚而暴力相向,立法院的形象與角色似未符合人民的期許。因而,此次法國修憲中強化化國會的職能似較難給我國立法院未來改革帶來較具體的參考與借鏡。不過,在有關總統職權規範(如可赴國會進行施政報告、個案的特赦權)以及人民權益的重視與落實方面(如人民的連署創制立法、人民對司法的申訴以及人權保護官的設立等)皆相當值得作為我國未來憲政發展的重要參考。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張台麟(CHANG Tai-lin,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政治學博士,曾任政大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研究員、所長,外語學院歐洲語文學程主任、外文中心主任;現任政大歐洲語文學程教授,歐盟莫內教學模組計畫主持人。教學與研究專長為:歐洲聯盟、法國政府與政治、法語教學與文化研究。著有「法國政府與政治」(2007)、「歐盟在全球化下的角色」(主編,2009)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