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黨產條例合憲的悲哀
28日下午4點,大法官做出第793號解釋,宣布《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全部合憲」,可說是跌破不少公法學者的眼鏡。畢竟,《黨產條例》涉及到「溯及既往」及「個案立法」等重大憲法爭議,又破天荒地有7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停止審判、提出釋憲聲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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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下午4點,大法官做出第793號解釋,宣布《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全部合憲」,可說是跌破不少公法學者的眼鏡。畢竟,《黨產條例》涉及到「溯及既往」及「個案立法」等重大憲法爭議,又破天荒地有7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停止審判、提出釋憲聲請。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的3位法官在6月11日裁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因有違憲疑義,已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同時也停止中投與欣裕台公司是否為 國民黨 附隨組織的案件審理,直到釋憲結果出爐為止。在監察委員陳師孟宣告「辦藍不辦綠」造成的寒蟬效

監察院會於3月14日在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情況下,通過由仉桂美委員、劉德勳委員的調查,認為去年8月頒布施行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為保障人民之權利,因此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黨產會則指出,監察院聲請釋憲案僅限於針

日前監察院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而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此議一出,即遭執政黨若干立委及黨產會官員抨擊,認為監察院未具有提出釋憲之適格性。 針對此一爭議,筆者認為,監察院本身而非監察委員個人,當然有權依法定程序提出釋憲案;主

監察委員調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認定有違憲之虞,為保障人民的權利,經監察院院會通過聲請釋憲,結果引來蔡政府和 民進黨 團的抨擊。 監院調查報告近160頁,其中聲請解釋憲法理由,共有7大違憲之虞的疑義。其中包含該條例僅為特定政黨立法,是以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