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麻子當縣長?也談余正煌自訴案林智堅補正事項
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碩士論文涉抄襲,調查局調查官余正煌自訴林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院日前首度開庭,法官要求訴訟代理人提出林的「真實姓名」、「戶籍地址」,否則駁回自訴。筆者以為,法律上容有疑義,試申述之。 或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20條,被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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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碩士論文涉抄襲,調查局調查官余正煌自訴林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院日前首度開庭,法官要求訴訟代理人提出林的「真實姓名」、「戶籍地址」,否則駁回自訴。筆者以為,法律上容有疑義,試申述之。 或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20條,被告姓名

日前釋字791號宣告通姦罪違憲,相關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亦即刻效,大致陳稱:婚姻維繫不能靠刑法,未來可依照民事訴訟求償云云,但異見仍盛,筆者不跟風,謳歌前開釋憲的偉大,試申述之。 以歷史為引:明治維新時,有人向知名的勝海舟稱要辦大學,大政奉還,

日前反滲透法恐旋將於2020年前夕通過,如何適用該法律?實務有何問題?筆者試以各條文解釋、立法真正目的、對於政治的影響作解析,或有簡略,懇請見諒。 以歷史故事為引: 韓非子裡有一篇故事—燕王差人去學長生不死之術,然還未學成,號稱長生不死的人

日前氣質出眾與廣為電影界稱許的文化部長鄭麗君,於參加華視宴會遭鄭惠中女士襲擊,臉上紮實捱一耳光,無論鄭女二人各自主張為何,不能稱許譴責暴力,對鄭部長致上慰問,然鄭惠中經到庭說明後,是否達到「限制住居」的門檻,得以讓檢方為強制處分?就法言法,

這兩天在滿坑滿谷的政治新聞中,有一則消息引起筆者的注意。因被控掏空、欠稅等案件逃亡大陸多年的陳由豪,向台北地院聲請撤銷通緝遭駁回。陳再向高院提抗告,仍遭駁回,確定繼續被通緝。 其實陳由豪不是唯一在坐牢之前落跑的 台灣 人,羅福助、朱安雄、白

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向捷運局施壓關說人事,藉此收受捷運工程包商220萬元賄款。歷審15位法官均判有罪,但最高法院認為,案件訴訟至今歷時17年餘,其餘被告均獲無罪確定,因此無從認定謝明達推薦人事與收受賄賂間具對價關係,在罪證不足下,罕見自為

近日來,由於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陳師孟先生,狂言無忌要查辦「辦綠不辦藍的法官」,又掀起了司法公正與獨立的問題。當總統提名的監委是這樣不相信司法的時候,我們司法的表現,有給人民更堅實的信心嗎?很遺憾地,最近北檢偵辦 馬英九 案件的表現,實在無法讓

日前沸沸揚揚的王炳忠國安法搜索事件,目前陳姓道長質疑系爭搜索票未有蓋章,抑或有蓋章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簽名」法定要式;或因其政治光譜,罕見檢辯一家,皆稱僅以適用民法第3條第2項蓋章為已足。筆者以為不妥,試以:文義、體系、立法、實務

新黨青年委員會主席王炳忠等被控涉及在台發展共諜組織,違反《國家安全法》,住處遭到調查局搜索拘提審訊,令社會大眾譁然,直指「比戒嚴更可怕」。 此案似與王炳忠捲入陸生共諜周泓旭有關,王炳忠是否為其「線民」?抑或協助發展組織?留待司法偵查。惟律師
日前政院所提《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第18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因稽核資通安全維護情形發現「重大缺失」,或遇「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而「認有必要」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非公務機關場所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
大法官在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作成了釋字第752號解釋。該號解釋在處理一個問題:法律規定某些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例如:竊盜罪)是否違憲。解釋的結果認為:如果是「第一審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而自為有罪判決,違憲,被告得上訴第三審。

日前總統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放寬聲請再審之條件,若干民間團體認為,以往法院受限於實務陳舊判例束縛,導致錯誤判決難以推翻,再審功能無法完全發揮,此次修法對於無辜被告冤案平反,實具有重大意義。 法院實體判決一告確定,隨即產生判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