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妥適審判法之弊端與改進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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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及一百六十三條之修正,在民國九十年年底引起極大爭議,司法院與法務部立場鮮明,甚至引起保障人權與偵查犯罪如何用兩執中、比較法式的制度拼裝是否確實可行等評論。後於司法院與法務部多次協調後,始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由總統公
刑事訴訟法第161、163條修正的爭議,把一向沉穩內斂的司法首長,都推到報紙的頭版,尤其「互不相讓」、「面紅耳赤」的場景,更吸引了國人的訝異眼光,改革的重點是要把原來採取的「職權進行主義」改為「當事人主義」是否有利於公平正義之實現,而不是司
近日有關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修正案,再度引發了法務部與司法院間的重大爭執,雙方各持己見,相持不下。其實,法務部與司法院間的爭執已不只一端,自民國八十六年偵查中檢察官的羈押決定權,乃至九十年搜索扣押權力決定的改隸,都讓法

上(10)月底立法院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61、163條修正草案,將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有」舉證責任改為「應負」舉證責任,法院因發現真實之必要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改為「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本案司法院與法務部顯然看法不同,司法院認為係朝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