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議題的探討(二):修憲門檻的思考
壹、背景說明 我國憲法修改之程序原明訂於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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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背景說明 我國憲法修改之程序原明訂於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一、前言 陳明通三月十八日在 台灣 智庫、中華亞太菁英交流協會共同舉辦的「審議式民主─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研討會上,發布由他與台北大學法學系教授陳慈陽、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副教授陳英鈐等人主筆的「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陳明通

在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所通過的國會改造版本基礎之上,民主進步黨中常會於五月底通過該黨國會改造委員會所提國會改造修憲版本,其內容包括:一、選舉制度採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不分區名單採封閉式名單。二、任期改為四年。三、立委席次總額一百五十席,其

民眾對國會的亂象已至不能忍受的地步,但國會改革是要立委改革自己,甚至放棄既得利益,這無異要求習武者自廢武功。其困難實不言可喻。好在第四屆立委多數將不續任,正好可利用這最後一個會期,客觀檢討,為健全的國會制度設計優良的規範。倘若本屆立委能針對
立法院本屆立委第五會期結束,許多攸關經濟與民生的法案未能三讀通過,引來總統統府、行政院、李遠哲、殷琪等人以「失望」、「寒心」等字句,表達高度的不滿。為免立法院成為行政部門執政不力的卸責藉口,在我國歷次修憲次第完成、憲政法制逐漸定型之際,若能
若「多數意志」與「權力結構」不能實現 任何國會改革的主張 不過是政客作秀 任何愛這塊土地的 台灣 住民,在目睹了前天立院的亂象後,想必都感到萬分的痛心。如果說民主政治就是代議政治,會有這樣場景的出現,台灣又有何資格自稱「民主國家」?顯然,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