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國」之名,民進黨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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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六年修憲時,我是 國民黨 的不分區國代。在一番研究之後,我領銜提出大法官任期結構修憲條款,在二讀時,得到朝野國代一九三人的支持而成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當時我提出修憲案的最大考慮是,民主憲政一旦推動,終會有政黨輪替執政,屆時總統有權
壹、背景說明 一九四六年國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的同時,便有王世杰代表等人,以「在求行憲戡亂並行不背」為目的,提出制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議 [1] ,遂有一九四七年以附加條文的形式,通過第一次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即凍結甫頒佈施行的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