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六年修憲時,我是國民黨的不分區國代。在一番研究之後,我領銜提出大法官任期結構修憲條款,在二讀時,得到朝野國代一九三人的支持而成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當時我提出修憲案的最大考慮是,民主憲政一旦推動,終會有政黨輪替執政,屆時總統有權力一次任命所有的大法官,同時任期長達九年,則總統對於大法官結構的影響,可能跨越四個總統任期。如果大法官人選有所不當,而大法官在解釋憲法的時候,受到連任的誘惑而無法自我把持,則憲政秩序的穩定,將會受到嚴重的影響。

八十六年憲法增修條文所產生的大法官結構制度,有下列幾項環環相扣的意義。一、透過大法官任期錯開,使總統的任命權分散,每一屆總統只能夠任命半數的大法官。二、十五位大法官維持新、舊任各一半,可以達到新舊傳承的目的。三、正、副院長具有大法官資格,解決當年正、副院長主持大法官會議,但卻不具大法官資格的困境。四、大法官不得連任的規定,有助於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不會因為個人權位考量而使憲法解釋功能不彰。五、正、副院長負有司法行政的功能,基於可能會有不適任的情況,因此特別明文規定正、副院長不受任期之保障。如果正、副院長因不適任之情況而去職,則繼續擔任大法官之職顯有不當,因此不受保障不但包括正、副院長之職務,也包括了大法官的職務。六、大法官任期定為八年,且不分屆次,主要就在呼應民國九十二年和九十六年分別任命半數大法官的新舊傳承制度。

同時,基於大法官可能因不同原因而未完成八年任期的職務,並在不分屆次的制度下,理應適時補充大法官人選,因此新的制度明定大法官任期「個別計算」。七、大法官任期既然個別計算,則大法官人選之提名與同意權之行使,自然應該個別考慮、投票同意和計算任期。這當然也包括選票應該個別製作。

一般民眾也許無法了解,這一項憲法增修條文具有何種關鍵的重大意義。但是只要稍微觀察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所引起的政黨對立,就可以明瞭大法官在守護憲法精神方面的重要性。舉例來說,美國大法官有九人,終身職,美國總統不一定有機會任命大法官,但是保守派的美國總統雷根剛好在他任上任命三位色彩比較偏向保守的大法官。當小布希和副總統高爾的總統大選官司被最高法院以五比四判定有利小布希,從而使全國選票居少數的小布希取得總統職位,顯然雷根任命的三位大法官扮演了決定性角色。也就是說,小布希最後取得總統職位,實際上決定於「某一位」大法官的票。

最近媒體有關大法官同意權審查的報導,提到應該要刷下幾個大法官提名人,以便讓新任總統能有提名的空間,其實是個誤解。從維護憲政秩序的角度來看,大法官一旦出缺,就應該適時補提名,而不應該任其出缺,以免總統帶頭違憲。如今總統全數提名早已出缺和即將任滿的大法官提名人選,立法院只有選擇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當無故意不予同意的道理。

正因為大法官解釋憲法秩序的至高權威,大法官人選之是否適當,立法委員應該針對個別提名人對於憲政重大議題之所持立場是否符合全民之期待,審慎予以個別考慮。其考慮重點不但要基於提名人是否有適格之學識、品行、和對憲法次序、憲政精神的堅持,更應該衡量提名人對於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和司法正義之實現,具有何種態度和認知。這些考慮都應該超脫於政黨意識的考慮,並且嚴肅實現「個別考慮」大法官人選的適任性。畢竟,每一位大法官都該化身成為憲法的「守護神」。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2007-09-27/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