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如何行使總統副總統彈劾權」的法理分析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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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近日屢屢發生總統府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刻意迴避至立法院就其該管業務備詢,有鑑於此,立法委員為落實立法權監督行政權之憲政原則,確保委員質詢權之行使,遂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增訂草案,欲使藐視立法院之情事準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大法官針對行政院停建核四所作五二○號解釋文,一如先前各界的預期,未明白宣示停建核四違憲,結果是導致朝野「一個解釋,各自表述」,反而引發更多憲政問題。 行政院未經立法院同意,擅自宣布停建核四到底是否違憲?解釋文雖未明示行政院停建核四違憲,惟主
大法官釋字五二O號解釋之內容,顯示多項相關法律之缺失,其中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預算法最為重大,宜由立法委員主動提案修正,在本會期完成立法程序,使行政、立法兩院之互動有明確規範,回歸正軌,穩定政局,展開建設,增進人民福祉。茲拋磚引玉,就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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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自由時報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版之報導, 陳水扁 總統昨晚宴請五院正副院長及秘書長時,特別提及希望立院儘速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以儘快提名補實考、監兩院及大法官懸缺的名額,陳水扁並釋出提名原則,強調上述人事案將容納各黨意見,「涵蓋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