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年版「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部份條文之評析
壹、背景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而於本(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
標籤
共 3 篇文章
壹、背景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而於本(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
壹、背景 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規定」,故行政院、考試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會銜擬具「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本草案「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其立法目標
壹、針對中央政府組織基準法草案 一、法律保留問題 該法律草案規定,一級機關(亦即院級)及二級機關(亦即部級)之組織須有法律依據(第 5條),而且法律採低度規定而不詳設單位及職缺職等(第8條)。第16條規定,獨立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本處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