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背景


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規定」,故行政院、考試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會銜擬具「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本草案「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其立法目標在於精簡公務人力,並使公務人力資源作有效的利用,但細察法條內容,仍有未盡完善之處,茲分析如下:


貳、分析


一、
各類員額最高限之問題


(一)問題內容


1、草案第四條規定各類人員之員額最高數,其計算原則為何?在條文中並未明示,而且新版之機關員額總數為200,500人,比原草案之120,000人多出80,500人,應加說明其理由。


2、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各類人員之員額最高數及各級機關人員配置員額之總數,但失之彈性。如有某一類機關之員額需突破最高限數之急迫情形時,若需待立法作修正調整,易有緩不濟急之問題。所以,此法應賦予行政院對各類人員之員額最高限有彈性調整之權,但應限於機關總員額內為之,並應將調整情形送立法院備查。


3、各機關人力之工作量分析應編入年度預算中,提供立法委員作為審查預算及員額之重要依據。


(二)修正建議


1、草案第四條第一項應增列訂定機關員額總數之具體原則後,再規定最高限數,始能讓社會大眾瞭解政府的用人原則。


2、增列第五條第二項為:「前條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需作彈性調整時,由行政院徴詢相關一級機關後,由行政院在中央機關總員額內決定之。行政院並應於此項決定後一個月內,送立法院備查。」


3、草案第五條第四項修正為:「各機關應將實際員額總數、人力類型及工作量分析,編入年度……..」。


二、
各級機關定期評鑑之問題


(一)問題內容


草案第七條規定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作為人力資源管理之依據,立意美好。但是何謂「各機關」?若指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各機關,則其所作之定期評鑑必會因人情困擾而流於形式。所以,機關員額評鑑或績效評鑑應由一級機關統籌自行辦理或委託專家學者參與進行,較能落實。


(二)修正建議


修正第七條文字為:「一級機關應統籌辦理或委託專家學者參與定期評鑑所屬人力……..」。


三、
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之問題


(一)問題內容


草案第八條規定「原有業務採取委外或民營化時,現職人員應隨同業務移轉,不得拒絕,….」,有違反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1號解釋之意旨。以如此激烈的手段作組織精簡,除違反法律精神外,又易生社會之不安定,應審慎為之。


(二)修正建議


修正草案第八條為:「…,或原有業務採取委外或民營化時,現職人員隨同業務移轉,亦得徵詢其意願及相關規定辦理調職或退休資遣。」


參、結論與建議


總之,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訂定,應貫徹政府再造的精神和公務人員受一定程度保障之精神,才能達成各級政府組織目標和維持公務人力之士氣與素質。本草案尚有上述不夠周延之處,應多做討論,審慎立法。以免法律一旦通過後,在執行過程中產生後遺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