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政士法》覆議 絕非矯情
地政士法的修正案,給予地政士得逾期申報登錄及查獲不實尚得改正不罰的空間。行政院卻提覆議,看似不近人情。但為維護實價登錄制度,此舉卻絕非矯情,而是不能不做。針對近幾天媒體報導的爭議點,我特別整理說明,以問答方式呈現,提供社會大眾及立委諸公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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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的修正案,給予地政士得逾期申報登錄及查獲不實尚得改正不罰的空間。行政院卻提覆議,看似不近人情。但為維護實價登錄制度,此舉卻絕非矯情,而是不能不做。針對近幾天媒體報導的爭議點,我特別整理說明,以問答方式呈現,提供社會大眾及立委諸公參考
現行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同條第4項復規定,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若有違反,

地政士法修正案立院三讀通過,給予地政士有申報登錄逾期及不實的限期改正免罰機會。但如此修法,「假」資訊將充斥。贊成政院提覆議,不該如此修法。 去年聯合報媒體選出的年度代表字「假」,反映社會對食安、軍事管教、污染排放防治等不該做假。不動產交易資

民進黨 日前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退回台電預算,並要求重編不包括核四預算之預算書。惟確定議事錄時,卻出現究竟有無決議,或只是其他事項之爭議。立法院能否決議停建核四或退回預算?憲法及大法官解釋其實有明確規範。 本項爭議核心在「立法院對行政院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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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倒閣與覆議同為民主政府解決行政與立法機關衝突或僵局的機制。唯總統制在分權原則下,國會沒有倒閣權;而內閣制因國會有倒閣權,故實際上沒有覆議權。我國屬雙首長制,同時具備倒閣與覆議制度。茲以英、美及我國為例,說明上述制度之特徵及效果。
日前行政院針對第四屆立法院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正式提出覆議案。現在各界討論的焦點,均置於新版的財劃法有無破壞現行的財政制度,以及是否真能強化地方財政自主,甚至是朝野政治對抗的問題上。然而卻忽略了行政院提出覆議案,實際上是一個違憲之舉
一、背景說明 我國憲法雖歷經修訂,但有關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如何分配全國當年的財政收入,長期以來仍係根據立法院所通過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所建立的基本規範來決定。在「財劃法」的規範下,呈現兩個重大的特色:(一)就中央
喧騰一時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覆議案,終於在反對票未過半的情形下覆議成功,回到未修法的狀態。我們姑且不論此次表決的結果及未來可能產生的影響,針對此次覆議的過程,其實有幾個問題值得省思。 第一,在憲法的層次上,覆議的效果究竟是什麼?最關鍵的要點在於
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覆議引發朝野對立態勢日漸升高,戰火延燒跨年,並未因為新春充滿祥和喜樂而讓煙硝味稍減,反而成為開春政壇「新春第一炮」,立法院即將在十九日為此進行表決。 財劃法的爭議年年困擾中央與地方,陳年老案若不設法儘速解決,恐將演變成政治所
財劃法覆議案演變至今,已然超越財經專業領域,淪為嚴重的政治角力,令社會看得「霧霧煞煞」,導致覆議案失焦,相當遺憾。 許多專家學者並不完全同意行政院長錫堃以「兄弟分家產」的比喻,因為一般「家產」面臨「分產、析產」是「家有變故」,財劃法立法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