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民黨立委果然打開了「潘朵拉盒子」。國安局承認歷年經手的秘密情治經費確定有鉅額的盈餘,並且國安局也補助某特定民間智庫,代為進行學術研究或是外交事務。這筆高達數十億的情治經費盈餘,在媒體上沸沸騰騰的談論一周後,國安局將全數繳回國庫,並不考慮如外界所建議的成立基金會,透明化且長期化的將這筆經費投入學術研究。為此,不少立法委員正積極推動制定情治監督法,來將情治活動的監督法制化與透明化。

的確,將情治活動完全交由國會來掌控,是一個法治國家的終極理想。但是,這個理想正如同要將所有國家行為完全曝光,都陳義過高。情治秘密是國家廣義秘密的一環,舉凡軍事、外交及其他公務情報,都不一定需公開在國人,以及民意代表前面。這在民主最先進的國家,也有嚴格的制度保障這種機密,不見得一定違反人民「知」的權利。問題是,如何在確保情治機密時,亦能絕對防止情治機關的權力濫用,此時法治國家所要仰賴的,固然民意代表及輿論所為的「外部監督」不可或缺,但更重要的「內部監督」,也是情治機關內部與上級的「監控體制」。

情治行為雖是國家行為的一種,但正是國家最應隱密的行為,也是所謂的「陰影下的國家行動」(state’s action in shadow),情治人員被稱為「無面人」,甚至在犧牲後,往往忠烈祠上仍不能冠上真正名稱,所以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高度的保持情治秘密以及避免洩漏人員,也是國家法律與道義的責任。情治經費來自國家預算,但經費的查核也當然涉及其使用的具體事蹟,也無疑將整個行動暴露在查核者的面前。因此,情治秘密的保障也當然及於確保其經費的秘密,來限制查核的範圍。

西方民主國家對於情治經費的查核,已基本上採取信任情治機關內部的監控體系:國會只審查情治經費的概算,簡言之,只是一個或真或假的數字。秘密的開支,絕對僅限於少數經手人知悉。在這種「絕對信賴」的體制上,即最有可能發生弊端:因為知道弊端產生的人數過少(據報載,以國安局而論,往往不超過五個人),且容易構成集體包庇與集體犯罪。因此,絕對機密會造成絕對的濫權。中外情治機關經常會產生醜聞,且形成「集體醜聞」而非個人醜聞,便是基於這種類似幫派的小圈圈結構。

既然一方面必須維持高度可能產生弊端的「小圈圈經費查核制度」,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其中產生害群之馬,惟一的可行辦法便是對不法行為者的「嚴格查辦」。可能僅有「冰山之一角」的機率才會曝光的弊案,必須嚴懲,才是表彰國家不容忍情治機關產生敗類與篾視國家法紀的唯一機會。所以,國家,以及整個法律體系,平日慷慨的高度信賴此極少數的國家公務員,彼等理應以同等的效忠度回報國家社會,但卻違背此義務,國家勢必應嚴格的追究犯罪者以及監督之長官,以作為後繼者的炯戒。國安局二年前爆發的劉冠軍上校一案,盜領數億經費逃逸至今,未見政府對監督長官有任何鐵面無私的查辦,我們擔心,這個「小圈圈」的清廉度及對國家的效忠,如何再能獲得國人的信賴?

因此,我們要借一句李前總統的名言:「我才是國家最大的情治頭子」,陳水扁總統作為情治機關的最高長官,應該「大為光火」,從速成立一個超然的小組,配合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安局重新徹查劉冠軍案、情治經費結餘案等相關案件,並重新檢討秘密經費查核體制的漏洞是否已填補,並以最坦誠的態度向國人交待。情治工作可能是秘密及不可見人的工作,但絕對不是違反國家法紀、滿足個人私慾的代名詞。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文刊登於中華日報91.01.10四版國政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