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代聯考放榜了,百分之六十四的超高錄取率,雖然受益了不少考生,卻引起企業界的質疑,歸咎於近年來廣開大學之門,使得大學生素質日益低落,普遍不符企業界的組織需求,甚至以缺乏規訓的「野獸」形容。無獨有偶,今年有十餘位受刑人分別考取了大學,其中一位受刑人,因為連續性侵犯,被判刑16年只服刑了三分之一即考取台大,是否能假釋就讀?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加上前一陣子,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二分之一退學違反憲法保障之受教權」;因此有人感嘆,今天的大學居然連「這種人」都可以唸!而在大學中又可以毫無顧忌地「由你玩四年」。如此之沉淪,無不令人憂心!

這種論調或許過於悲觀,但對於大學未來的發展以及大學生的素質,的確有必要去反省。今天,大學生因成績不好是否可被退學,以及楊姓受刑人進大學的問題,其著眼點均在於「受教權」應受保障的程度。由於憲法第21條所規範的是「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明白指的是「國民教育」而非「大學教育」。若以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作為「概括性」的法源;那麼,受教權是否也應適用於每年四萬名以上的落榜考生?如果學生以申請入學方式而遭所有學校之拒絕,是否在「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條件下,考生之受教權也應受憲法之保障?

當然這種無限上綱的「受教權」和「大學自治」的無線延伸,一樣都會成為捍衛既得利益的權術。大學是應該「自治」以保障學術的自由,這不僅是憲法第11條的規定,也是人民素質之提昇與國家建設之泉源;然不可諱言,大學自治至今的成效是相當有限的,舉凡缺乏效率的議事、規避監督的特權、結黨徇私的假民主、…等皆為人所詬病。於是,大學始終沒有完全自主,大學中的師生也未必有充分的教學與學習的自由。

以近來某受刑人考上大學的例子來說,由於犯了近三十件性侵害案件,大家關心該受刑人是否「能」進入大學,而進入大學後是否引起同學們恐慌而損及他人之受教權?以及該受刑人再犯的可能性?然若在考生具有不可剝奪的「受教權」前提下,只要沒有違反報考與入學資格(例如曾為強暴犯者不得報考),又符合法務部的假釋要件,大學即難以「自治權」來抗拒向「法律保留原則」偏斜的「受教權」。然不可否認的,「考取大學」這件事是構成今天該受刑人假釋的要件之一;換句話說,如果今天該受刑人沒有考取大學,就算是他這六年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目前仍需留監苦讀準備明年再來,哪來的假釋?因此,筆者認為這並非是一般的假釋,而是「假釋入學」。因此,學校對該受刑人的入學意見,應可作為「假釋入學」的要件。如此一來,該受刑人之受教權沒有被剝奪,校園中其他學生的受教權也能受到某種程度的重視,而且大學自治精神也得以伸張。

受刑人在服刑期間努力向學是一件好事,考取大學更是值得嘉許,雖然考試成績高低並非品德良窳之指標,進大學求學畢竟是受刑人重新做人與貢獻社會的轉機,社會應包容並協助這些曾誤入歧途者重返社會。幸好這是末代聯考,以後若有受刑人採取申請入學方式,是否能通過層層考驗脫穎而出?這或許才能真正考驗出「大學自治」與「受教權」的平衡點!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