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發生,乃導因於行政院主計處從九十年度開始,將部分原編列於各部會預算項下的「小型工程補助款」,改為由主計處直接分配給各縣市的一般補助款,且用公式化方式分配。這個改變立即對立法委員們往日可向各部會提出地方工程補助款的「建議權」,產生直接的權力與利益衝擊。立法院的不滿與反彈,本就在預料之中。所幸在社會輿論的支持及立委們心知肚明其中弊端的嚴重性下,總算勉強接受並通過了這項重要的制度變革。只是既然非完全「心甘情願」的就範,於是乎便在預算審查時刻意留下了一些牽制條款;要求「行政院主計長與財政部長應按月到院報告,經院會同意後始得動支」,便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附帶決議,而這也正是今日兩院間發生爭論的法律關鍵。
從政治面看,社會輿論與民眾對取消立委小型工程補助款建議權的支持,已是相當明確而毋庸置疑。少數「另有企圖」的立法委員,容或仍想要繼續把持及維護此項特權,但應已不足構成氣候。就此而言,行政院主計處的表現與努力,值得嘉許。至於主計處有無故意違反立法院的附帶決議,在調閱小組提出十大疑點及主計處逐點回應說明後,卻仍然各說各話而未有交集。從專業的角度言,吾人建議立法院應公開舉辦公聽會,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以免雙方陷於本位偏頗的無謂對抗。若不此之圖,則倒不如乾脆就將主計長林全移送監察院糾彈與處置。誠如林全所言「真金不怕火煉」,由監察院出面即可以讓事情儘速有個了斷,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立法、行政兩院持續困於政爭,進而影響到社會的安定。
此外,對於在現行法制下,立法院以附帶決議的方式,事前參與補助款的分配決定,有否違背預算法的立法意旨,吾人建議立法院執政黨團或行政院應勇於申請大法官釋憲,以期根本釐清行政立法間的權責分際,從而徹底杜絕未來兩院的紛爭。只是,在以這些政治性的手段,來解決這個充滿政治性問題的同時,行政立法兩院皆不可疏忽了地方政府的急迫財政需求與困境,先行將現行的規定鬆綁乃是必要的配套措施。
其實,這個個案帶給政府的省思與教訓,當不止如此而已。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但卻僅限於計畫效益廣、跨越縣市、具示範性作用及需由地方配合之中央重大建設等四個項目。換言之,中央對地方的補助款似乎應只包括「計畫性補助」而已。至於平衡地方基本收支差短的功能,則乃委由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所規定之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為之。既然如此,則目前行政院主計處項下所編列的「一般性補助」,由於主要目的亦在於彌補地方基本財政的平衡,顯然便與統籌分配稅款的功能有重疊之嫌。何況,中央在考量平衡地方財政需求時,向來都是將統籌分配稅與一般補助款二者綁在一起。根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條,基本財政收支差短的計算乃是扣除地方所獲分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後之餘額,即可得到明證。因此,不論從法制或體制上言,一般補助款皆應該考慮併入統籌分配稅款的系統中。
尤有甚者,由於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公式正在不斷的改進中,未來的透明性與公開性將益愈具有公信力。若能將一般補助的財源撥入統籌分配稅中一併處理,自可避免目前二者分配公式不一致所造成的困擾。此外,因為統籌分配稅款乃是地方政府的「自有」收入,中央政府只管分配公式的訂定,並沒有類如補助款的「所有權」,是故立法委員便無法再利用預算審查的機會,而遂行干擾的意圖與目的。
總之,預算審議本來就是一項高度政治性的事項。這次地方補助款風波演變至今,似乎亦只有尋求政治性的解套方法,才能儘速告一段落。然而,為防止類似的事件重演,治本的辦法乃是將一般補助款廢除而併入統籌分配稅款中。主計處在歷經這次教訓後,更應該積極的思考這項改革工作的推展才是。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0.6.3工商時報社論)
地方一般補助款應與統籌分配稅款合併
作者曾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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