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二月初作成釋字第五三九號解釋,大法官明白宣示:司法院依組織法上職權,以函示實施免兼庭長制度,性質上僅屬於「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與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尚無牴觸。不過,為貫徹憲法上法院組織法之法律保留原則,建立審判獨立之完備司法體制,有關庭長之遴選及任免等相關人事行政事項,仍以法律規定為宜。此一解釋對司法院有褒有貶值得重視。

本件釋憲案是由前板橋地方法院庭長陳雅閣所聲請。八十七年七月間,陳雅閣的庭長任期屆滿後,被司法院免兼庭長,調為法院法官,他在行政訴訟程序救濟敗訴之後,聲請大法官釋憲。當時「庭長任期制」引發全國庭長的反彈,尤其以台灣高等法院最為激烈,曾傳出集體走上街頭,甚至不惜「以身相殉」之傳言,最後在司法當局極力疏通勸導之下,改以較為理性的手段,循法律途徑救濟。

前後兩位司法院長施啟揚、翁岳生,在實施「庭長任期制」方面,飽受法院內部庭長強烈反彈,另一方面也受到年輕法官的大力支持。因此,司法改革有人說,最大的困難與障礙,不是來自於法院外,而是來自司法體系內部。

歸納大法官的解釋意旨,主要闡明四項重點:第一,大法官肯認司法院的人事行政行為,假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在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可以司法行政監督權,採取合理的措置。

其次,大法官並釐清庭長與審判長乃不同功能的兩種職務,法官免兼庭長並非降調,法官派兼庭長,也非陞任職務,憲法第八十一條所保障的身分對象,應限於職司獨立審判的法官,而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的庭長。

庭長固然比未兼職庭長的法官有較多的職責,庭長的職等起敘有比法官高。但庭長與法官可以晉敘的最高職等,並無軒輊,在法律上可以享有的權利及利益皆無差異。

大法官闡明的第三項重點是,免兼庭長的性質僅屬於機關行政業務的調整,因此司法院的免兼庭長制度並不違憲。司法院訂頒的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在庭長任期屆滿之後,命令免兼庭長,僅是免除庭長的行政兼職,對擔任法官職司審判的本質並無貶損,並且對於既有的官等、職等、俸給均無不利影響。

最後,大法官指出,為了貫徹憲法第八十二條法院組織的法律保留原則,建立審判獨立的完備司法體制,有關庭長的遴選及任免等相關人事行政事項,仍以本於維護審判獨立的司法自主性,作通盤規劃,以法律規定為宜。

基本上,「庭長任期制」的精神,應從「保障人民得司法受益權」為主,除了拔擢人才之外,並維持裁判品質為著眼點,故庭長的任用,必須就資深績優法官中遴任,因此品德、學識、能力、領導風範均在考核之列。雖然庭長有任期制,但任期不能反而成為表現不佳、不堪信賴者之「護身符」。因此,一旦發現品德、能力、學識、風評有不堪人民信賴尊崇之情形時,雖在任期之內,仍應免其庭長兼職。免於表現良好可堪大任之庭長雖任期屆滿,似宜繼續借重其長才,毋庸囿於任期一律免兼,以避免庭長任期制有屆期全部撤換「好壞不分」之譏。最重要的是要打破法官仍有升官的觀念,法官要以從事審判工作為最神聖的工作,兼任庭長不是「升官」只是「職責加重」與「司法行政職務之調整」,唯有建立此種「司法心靈改革」,司法改革之大業才能指日可成!願司法人共免哉。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