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貿易代表署日前發布2013年台灣貿易障礙報告,其中涉及進口政策、出口補貼、智慧財產權保護、服務貿易障礙、投資障礙以及其他障礙等項目。國人應如何看待及因應此份報告?值得探討。以下僅就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通信傳播部分提出分析。


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該署首先承認台灣對智財權大致提供有效保護與落實的方法,接著轉述權利人關切的一些問題:網際網路上的侵權行為、大學校園及附近商店非法影印教科書、對營業外觀保護不足、電腦軟體最終用戶從事盜拷行為、有線電視的類比訊號遭竊取(私接戶)、仿冒藥品持續存在於市場,進口並轉運盜版商品、檔案分享、台灣廠商與大陸(行動電話、平板電腦及其他電子設備等)山寨版仿冒品廠商勾結提供後者零組件,員工將公司營業秘密盜賣給大陸企業等。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貿易代表署只是忠實轉述權利人提出的關切,尚未認同其關切,不過,該議題在後續FTA談判中美國必定會一再提起,政府宜早做準備。我們認為,智慧財產權法近年來因為過度傾向保護權利人而引起各界強力反彈,例如美國國會去年就無法通過嚴苛而不利於網際網路產業發展的SOPA法案。網際網路與數位科技的出現改變智慧財產權的生態與典範,權利人必須想出實現權利的新方法,而不能一直緊抓住以往的生產、散佈及獲利模式,把權利落實的所有交易成本均要求使用人乃至國家來負擔。


在網際網路的時代,權利人不能再直接對個別使用人要求付費,而是應該將其權利授權或轉讓給網際網路的主要運營商(例如:Facebook、Google、中華電信、Apple),由後者向最終消費者收取費用,才是最有效且交易成本最低的方法。再者,我國智慧財產權法不斷更新(例如去年七月一日商標法修正生效、今年元旦專利法修正生效以及今年一月十一日營業秘密法修正生效),不斷加重侵權的處罰與責任,剩下來的只是如何執行的問題。權利人應該如前所述負擔其權利落實的成本(自行蒐證、提起訴訟)、改變其獲利的商業模式,不可只是仰賴公權力或只是指責他人都是海盜。最後,零組件供應商對於其產品將被組合於何種最終產品,並沒有查證的義務,這是國際貿易的ABC,所謂「勾結」,既無法證明,而且也不違反任何智慧財產權法。


在有線電視方面,美國貿易代表署並未指出台灣對有線電視服務設有貿易障礙,僅指出有線電視月費限制及不得跨區經營的限制阻礙台灣公眾接取更廣泛與高品質的節目,也阻礙有線電視產業投資從事廣泛的數位化工作。


事實上通傳會去年就已經放寬有線電視經營區的限制,目前MSO都在評估與觀望階段,對其而言,擴充到其他經營區至少在短期內未必是最有利的選項。至於資費,現在有線電視業者都搭配提供上網服務及額外的數位高畫質節目而收取高於管制的月費,所以其應該有數位化的誘因。


在電信服務方面,美國貿易代表署也未指出台灣對電信服務設有貿易障礙,只是對於我國無線寬頻業者(WiMax)的處境及困難多有著墨,同時指出通傳會在整合電信與廣播規範上效率不彰,使台灣電信產業落後。


通傳會本於技術中立原則在制定無線寬頻業務管理規則時並未限制其營業項目或採用之技術,因此業者原本就可以提供其他服務,只不過4G開放在即,政府怕影響業者競標之意願與標金,一時不願鬆口,相信至遲在4G標售後,無線寬頻業務的困境即可改善。至於電信法與廣電三法的修正與融合,確實是進度緩慢,不諱言其原因在於涉及的經濟利益龐大,執政黨必須發揮85年制定及修訂電信三法時的決心與毅力,才有可能主導其通過,否則擺在立法院中很可能遲遲無法完成立法。


美國貿易代表署台灣貿易障礙報告智財與通訊傳播的部分整體看來是善意的,國人應有正確的解讀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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