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士頓馬拉松賽連環爆炸案造成重大損傷,不久台灣也發生高鐵行李炸彈事件。立法委員循例發揮看報質詢的問政風格,法務部也配合立委作秀,立即宣佈於三個月內研擬反恐法制。


事實上,早在2003年民進黨執政時行政院就曾向立法院提出《反恐行動法》草案,內容與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大多重複,其中規範反恐行動的內容,包括監聽、留置、凍結資產、即時強制等,現行法例如:國家情報工作法、入出國移民法、行政執行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均有規定,且內容大致相當。當時國民黨反對制定反恐怖行動法,理由即在於此。如今,國民黨執政下的法務部在民進黨要求下卻又一口氣答應要立法,既昧於歷史,又無政策分析辯論的能力與意願,令人驚恐!


眾所周知,日本七十年代曾生過赤軍旅恐怖組織及1995年年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時間更早於美國911事件,但是並沒有因此制定反恐怖專法。日本與反恐怖行動最相關的專法,是「反恐特別措置法」,但是該法內容與我國現行以災害防救體系因應反恐的做法類似,主要是對國際社會提供相關反恐的援助(如軍事協助、災難搜救等)。

其次,台灣社會基本上可稱和諧,不同宗教間容忍度高,並無重大不可解的衝突與仇恨,所以並無恐怖活動可言。故借鑑日本經驗及我國恐怖活動實況,我們認為實無專門立法反恐的必要。


更何況綜觀法務部之前提出的反恐行動法草案,許多條文均有侵犯人權之疑慮,容易流於行政機關專斷,不易獲得司法審查,有違人權保障的精神。例如:對於恐怖份子的監聽,原則上由國安局逕行為之,不受法院事前審查;恐怖份子若為外國人及無戶籍的本國人,得由移民署禁止其入國、出國、驅逐出境、收容,可能違反大法官釋字708號解釋對於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如果再加上美國反恐經驗,剝奪或限制被告緘默權、不告知其應有權利、不令其獲得速審,對人權之侵害更甚。其次,法務部反恐行動法草案規定,由行政院召集政府相關部門(包括國防部、內政部、交通部、海巡署、移民署、法務部、國家安全局)成立反恐怖行動專責小組,統籌規劃反恐怖行動任務,國安局負責統合反恐怖情報資訊之蒐集及處理。惟國家安全局並不隸屬於行政院,此種任務編組的反恐怖行動專責小組,會不會侵犯總統憲法上之權限,可能有適法性上的疑慮。


我們認為,運作得當的任務編組,應該就足以處理所謂反恐事務,因此贊同行政院於2003年1月6日發佈的「行政院反恐怖行動小組設置要點」。其規範內容大致有五:於行政院下設反恐怖行動小組,負責反恐怖行動政策、法規、制度之建立及相關事項之督導及考核。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置委員15人。執行長一人,由內政部部長兼任,副執行長一人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兼任。小組幕僚作業,由內政部辦理。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小組決議事項,以行政院名義行之。


目前真正的問題是,行政院未依據反恐怖行動小組設置要點之規定,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反恐會議。去年政府組織改造後,負責反恐的國土安全辦公室,也沒有開過會,高鐵行李炸彈案發生後也是不變應萬變。


綜合以上所述,我們建議:行政院長定期召開反恐會議,法務部不要裝模作樣再提個早被國民黨否決的反恐法制,公務員不要以為抽屜裡一堆法案,管他藍綠執政,只會推同一套法律內容。立法院則還是專心處理實事,不要以對假議題的超前立法掩飾其對真議題落後立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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