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日前簽署,在台灣掀起波瀾。朝野立院黨團經協商後達成共識,將針對協議本文進行逐條(項)審議、表決,不允許協議自動生效。

姑且不論《服貿協議》簽署過程是否因缺乏溝通以致反彈受阻,國人應了解對外條約係由國會在逐條或全案審議後進行全案表決,但絕非逐條表決,否則就是推翻建立在雙邊合意上的整個條約,亦即破壞條約的「完整性」(integrity)。

兩岸協議並非國與國間之條約,但具有條約性質,自應同理適用上開見解。過去立法院便採行逐條討論、全案表決的方式來議決通過兩岸經濟協議(ECFA)。

條約並非毫無彈性可言。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明定「保留」(reservation),給予多邊條約的締約國片面聲明拒絕適用某條款的權利。例如美國聯邦參議院一九四九年通過《北大西洋公約》,美國加入具軍事同盟性質的北約組織(NATO),但當時參議院就北約最高統帥權持保留態度,決議美國所派遣的軍隊只能由美國人指揮,並獲得其他締約國尊重。

但「保留」通常不會發生在雙邊條約的締結,按理條約內容已為雙方協商至可接受的範圍,否則根本不可能締約,更遑論事後再由國會提出「保留」。如此你來我往,永無寧日。

一九一九年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總統威爾遜(Woodrow Wilson)親自率團參加巴黎和會,提議建立「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以維持國際秩序,並獲得與會各國支持。不料美國加入國聯一案事後卻遭到美國聯邦參議院否決而作罷,就連美國總統也無置喙餘地。本案成為國會有決議(通過或否決)條約絕對權力的經典教材。

立法院依法有權議決兩岸協議,殆無疑義。《兩岸服貿協議》屬雙邊性質,具有完整性,也是不爭的事實。海基會副董事長高孔廉曾提醒:「若刪改部分條文等於廢除協議」,有其道理可循。立院諸公可不慎思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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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載於102.7.4 中國時報A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