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11月28日審查對黃世銘檢察總長的彈劾案,投票結果,反對與贊成各5票,彈劾案未通過,部分媒體直指該案未過關,顯然嚴重違背人民的期待,也喪失了是非和公義,甚至原涉嫌司法關說的立法委員,情緒性的指控,馬總統以監委提名權施壓,監察院應廢掉等語。

按最高法院檢察總長,雖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但為維持獨立屬性,有任期保障制,不負政治責任,故考試院甫正研修的政務官人員法草案,並不視其為政務官,其僅為《法官法》下,檢察體系最高職級的司法人員,故其涉嫌監聽與洩密的行政違失行為,刻正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管轄審查中。

監察院可彈劾對象,備及最廣義公務員,故檢察總長,身為《法官法》下的司法人員,依法自可被調查彈劾。

該彈劾案經提出後,依籤定席次,送請13位監委審查,審查會須有9人以上監委出席,方得開議,輪序最前者為主席,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過半數同意決定彈劾案是否通過,整個過程,嚴謹公正,且有迴避及不干預機制,均規範在《監察法》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之中。至提出彈劾案前對國家機關的調查作業,均依《監察法》第29條規定辦理。

彈劾案是否通過,全在審查委員的心證,究竟行政違失嚴重,還是該行政違失的源頭,即立法院長或黨團總召的司法關說,造成司法不公平正義等案,比較嚴重?全存乎一心,故須有無記名投票表決,投票委員過半數,才通過彈劾案的民主機制。

比較上,立法院前日通過黃世銘應立刻下台的臨時決議,嗣以黨政協商,丟入冷凍期。不僅嚴重侵害司法權,違背權力分立原則,與現在監察權行使的合憲性,實在是無法相提並論。

試想如果立法院長或在野黨團總召,均可司法關說,立法委員行為法又不彰,那麼檢察官甚或司法官的升遷、考核、調動,不就是均可以關說了嗎?豈不是立法嚴重侵害司法權?這絕非憲政體制下權力分立的真諦。

彈劾案的表決結果,如不符合特定立委的期望,屢主張廢除監察院的設置,果真如此,國會的調查權勢將完全歸屬立法院,則調查、彈劾、糾正將毫無制衡,在一面關說,一面彈劾下,司法與行政永無寧日,危害權力分立的噩夢,才將開始。

如果調查、彈劾黃世銘行政違失案,係監察院依法不得不陷入的政治渾水,那麼涉嫌司法關說的部長、高院檢察總長、檢察官們,因立法的關說而放棄上訴者,豈非比該行政違失更加嚴重,則職司風骨,維護憲政的監察院,似應再持續往前調查司法關說案。同樣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刻正評鑑黃世銘的行政違失,對前述尚在職的檢察官、高院檢察總長,也應比照辦理,為相同程度的評鑑,才是權力分立下應有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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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10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