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國防部對於國軍在「國防二法」執行之後的作戰指揮歸屬問題,多次發布新聞並予釐清。其中牽涉到中共若對台灣發動「第一擊」(first strike),國軍的軍事機制應如何回應,以及反擊的權責為何人執掌?這些問題為「國防二法」初次實施面臨的體制選擇,提供了許多討論空間。

首先,對於台灣採取「第一擊」的回應,究竟屬於台灣與中共軍事對壘下發動正面攻擊的「首擊」軍事行動?抑或是台灣在遭到中共軍方第一階段軍事奇襲後,所採取的「防禦性」回擊?其間的軍事與戰略意涵相當不同。

因為,就國軍八十九年「國防報告書」所揭諸的國軍防衛作戰指導原則是「有效嚇阻、防衛固守」,此項原則迄今尚未修改。而國軍除了早期以「軍事反攻」作為建軍與備戰構想外,早已在軍事上採取守勢(亦即「防禦式國防」);因此在完全防衛國家領域的基礎上,已經排除了在敵對情勢上採取「軍事對抗」(military confrontation)的可能性(亦即在軍事上雖有大軍作戰與戰場決勝的終局,卻不是在雙方軍力可匹配或抗衡下的軍事進程)。

以此來看,國軍逐步修正當年的「灘頭決戰」概念,就顯得具有意義。只不過這些修正來得既晚又步調緩慢。國軍現在在軍事上,仍不排除有與中共解放軍「終必決戰」的用兵思想。如果仍以中共為軍事假想敵,在袪除了「首戰對抗」的攻勢作戰思維後,所面臨的就必須是針對中共「第一擊」的耐受度,與「躲過」或「接受」攻擊後「如何」採取回擊的諸般考慮。可見目前台灣所面臨的「第一擊」,確是前述的中共在對台發動包括情報、資訊與聯合作戰等的軍事攻擊行動後,在第一時間採取軍事「防禦性」(而非「報復性」)回擊之謂。

然而,中共近年來的戰略思維,仍以綜合軍事力量,集中在致力於「打贏高技術條件下的局部戰爭」的「不對稱戰爭」。所以,解放軍本身若已排除從事動員準備以大規模軍事行動對台用兵的方式,是值得重視的議題。易言之,解放軍無論運用何種奇襲,都將會植基於「高科技」與「先發制人」的用兵原則,只要運用得宜,將可以最少之兵力與裝具,獲得最大的成功公算。

這樣,客觀來看,解放軍對台用兵的模式與意圖,以及多久時間可以完成動員?發動多大幅度的奇襲?台灣的反應時間有多久?承受奇襲的程度如何?這些變項,都可以經由模擬與量化作一推估計算。於是,台灣在選擇「第一擊」回應的決策上,就必須將這些變數涵蓋進去,並時時修正推估。

所以,在中共發動軍事攻擊與台灣承受攻擊之前,雙方應該早已就可能模式、各種傷亡、復甦與應變之道,詳加推演與掌握;一旦戰事成真,剩下的僅是立即回應的號令由誰下達而已。

由此來看,戰事發生之前的各種應變藍圖,必須詳盡載明於最高決策者的錦囊(decision-making package)之中;屆時,整個作戰機制依據的是這個最高決策的作戰指導,所下達的立即作戰命令。若等到敵方已發動攻擊且造成國防或政經設施損失,國家機制才召集「國家安全會議」來應變,早已錯失先機。因此,這個「第一擊」的防禦回應,應屬國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的權限,亦即由參謀總長來掌理。

問題是,國防部認為「平時」是由部長來決定「第一擊」,但又未說明「戰時」該由何人來負責?並且,在承受中共「第一波」攻擊時,究竟屬於「戰時」或「平時」?若要等到總統召集「國家安全會議」作成結論,並獲立法院同意,宣佈進入「戰時」,恐怕已是國家為應付緊急動亂,進入總動員時期的階段了!

因此,以「國防法」第七條確立「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國防部」的指揮權責架構,再看第十三條的「國防部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負責指揮軍隊」來看,總統的「統帥權」與軍隊,是不直接「指揮與調度」的!軍隊的作戰與調動,仍在總長轄下;只不過本法彰顯的是「文人統治」(civilian control)的精神。

至此,關於爭議的「第一擊」與作戰指揮問題,筆者認為第一時間的作戰指揮應得部長授權,而由總長管轄。因為「第一擊」後的國際反應、政經損失與軍事損耗,應早在計算之中;所以,此「第一擊」應實是舉國上下的反應。等到「第一擊」發動後,應由部長與總長本著國防權責,赴「國家安全會議」報告,備妥後續作戰推演計畫,並由總統作最高裁示,釐定接戰與備戰方針,並獲立法院同意,宣告國家進入「戰時」狀態,才應是允宜的符合法理與實務的權責設計。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