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條款」在立法院臨時會被民進黨團提出,但根本未排入議程討論,有人認為「看不到租稅正義!」,但問題是台灣想要像歐美大國實施反避稅來海外追稅,沒有想像中簡單。

「反避稅條款」主要是指所得稅法修正案。其中第43 條之3主要規範有關「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CFC)」的課稅制度及第43 條之4規定企業的居住者身分將視「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而定。不可否認的,世界潮流是朝反避稅在走。因為隨著金融海嘯及歐債危機後,大國財政困難,連美國都要追肥咖,反避稅就成了近年來大家關注的重要議題。而且此次所得稅法修正案是為與國際接軌,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降低上市櫃公司編製財務報表後所產生的稅務衝擊。

CFC的課稅制度,將切斷國內企業將盈餘留在海外子公司,不匯回台灣的避稅管道。依據修正規定,受控外國公司的分配利潤,未來也要計入母公司當年度所得額課稅,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避免跨國企業將錢留海外課不到稅。

而PEM的認定,如果實際管理處所是在台灣,就要被視為國內企業繳稅。該規定所謂的「實際」還是有認定的爭議。世界各國對CFC的定義,所得、課稅主體等也有不同標準,但藉由CFC所得課稅制度之建立,防止跨國企業不當的租稅規避等目標相當一致。

實務上,CFC只針對低稅負國家及避稅天堂,細節中還有加入實質投資抵免、微量免稅等的門檻。當海外子公司所在地的稅負比本國低、卻持有未投入企業發展的「消極性資金」居多,就符合課稅條件。

國際上,首先創造避稅天堂的是英國,但現在英國是想要對海外公司收稅。英國、歐盟國家及美國,它們都擁有龐大的國家力量最為後盾,才有辦法做。但是我國是否可像大國一樣做,是值得存疑的。

現實的問題是,與台灣簽訂包含資訊交換在內之租稅協定國家甚少,缺乏勾稽的制度與資訊,屆時可能造成無法蒐集到課稅資料的窘境,導致空有規定,實際運作困難重重,尤其如何舉證恐引發徵納雙方爭議。而且硬要課稅,企業就用腳投票,屆時資金可能一去不復返。

另外,財政部要課徵企業的「消極性資金」,但企業的海外小金庫資金也可能是為了轉投資或購併案的策略性運用,課稅恐限縮海外資金靈活度,更可能打擊台商企業的發展。另外我們與中國大陸的租稅協議尚未確認完成,兩岸租稅法規內容不一致,此時的「半套」反避稅修法將造成未來稅法上的衝突,對台商更怕造成傷害。

再者,儘管該法立意良善,但當外國不以實際管理機構為稅籍居民企業之認定標準時,將可能造成重複課稅,進而將衍生出境外已納稅額是否可扣抵之議題。而且台灣營所稅稅率為17%,在各主要國家中已屬偏低,倘將外國公司盈餘於發生時即併課台灣之營所稅,同時可扣抵已納國外稅額,對未來增裕國庫稅收實屬有限。

小型開放經濟體如香港、新加坡,國際化程度夠,與大部分國家也簽租稅協定,但對海外追稅一事,目前自認為做不到,所以他們是沒有做。我們真得有把握能做到香港、新加坡做不到的事嗎?如果硬要做,要慎防證所稅的教訓。避免重蹈覆轍,不但課不到稅,資金用腳投票,紛紛跑路,而且就是跑到港、星。

「反避稅條款」未排入議程,並非表示該法案未來不再推動,也不是所謂的租稅不正義,而是因為法案內容尚未經過充分討論與研究,強行推動只會造成日後再修法的困擾,曠日廢時且影響國家經濟甚鉅。

(本文刊載於2014年2月13日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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