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財政部這次改革的目的有二,一方面是期望以公式化的分配,建立透明化的機制,另一方面則有意藉此次統籌稅款分配的改變,順勢將一般補助款的給予對象擴及至財政條件相對較佳的北高二市,俾便為未來補助款與統籌稅款的整合預作準備。相對於地方財政問題的盤根錯節,這項嘗試充其量只是朝正確的解決方向邁進一小步而已,無怪乎站在地方政府的立場,分配數減少者固然馬上要為財政壓力的提高而擔憂操心,即使是分配數增加者亦仍然得為長遠的債務困境而苦惱掛慮。衡諸於日前許多地方縣市年關前資金吃緊,缺口高達三百億元以上的事實,更令吾人深刻認知我國地方財政的嚴重性。
在中央與地方財政都極其拮据的狀況下,當地方政府叫窮而跟中央要錢的時候,中央一方面回應自己亦債務纏身而自顧不暇之外,另方面則要求地方須設法開源節流,去除依賴的心理。自此,中央與地方間的爭吵便不停的延續與循環。中央怪地方將娛樂稅率調降為零、公告地價評估偏低、工程受益費全面停徵等行為,地方便怪中央未及早訂定「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地方更大的租稅權力;中央怪地方支出預算與執行浮濫浪費的現象嚴重,地方則怪中央任意訂定法律增加地方政府沉重的支出負擔;中央怪地方只知搶奪統籌款與補助款的分配,不思自我努力,地方則怪中央統籌款與補助款的分配不公,且不足以保障其基本財政的需要。由是可知,我國現行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體制,已然無法規範各級政府間合理的財政關係。其中,有涉政府職能與權責劃分者;有涉政府組織與層級調整者;亦有涉政府收支與分配規範者,而這些盡皆須要中央政府展現魄力從制度面來根本解決。
其一,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乃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受分配地方政府後訂定,今若從九十二年度開始,將中央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的比率公式化後,則幾乎所有的分配項目(包括統籌與補助)皆已建立起客觀的分配模式。未來分配的爭議重點將不再是分配比率的協商意義,而是分配公式的合理內涵。此外,由於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的調整牽涉到極為複雜的政治與法律層面問題,需要中央與地方及社會各界專注的投入與不斷的討論,才能摸索出一套適合我國國情與特色的制度。是故,行政院應該以中長期的眼光成立一「國家財政重整委員會」,規劃在三至五年內,徹底且全面的解決地方財政問題。
其二,以特殊變數的考量設計公式,固然較諸漫無標準的政治性協商決定公平,但分配的結果卻不必然一定能滿足地方的基本財政需求,除非分配的餅夠大。依照現行規定,各縣市間的統籌稅款分配有部分乃是依「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計算,可惜它只是用以算定各縣市間的「應分配比率」而已,仍然不能保證地方基準財政需求的全部滿足。未來除了考慮將統籌稅款與一般補助款功能重疊的部分,作完全的合併之外,更重要的工作乃是將直轄市與縣市間的分配,逐漸整合成一共同的公式,亦即皆以基準財政需要與財政收入間差額的確實補足為惟一的標準,如此,地方政府間寡與不均的問題才能解決。
其三,分配問題本就注定是一種零和的結局,除非分配總數在分配的過程中能不斷的擴增統籌稅款在中央與地方間的爭議即如是。只是在目前經濟景氣欠佳及稅基侵蝕嚴重的雙重影響下,政府總稅收的成長並不樂觀,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景況更是已至瀕臨財務危機邊緣的地步。
中央政府在處理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時,為徹底改善金融環境,需特別立法成立「金融重建基金」以特定財源一千四百億元因應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如今的地方政府與陷入財務困境的金融機構並無差異,且惡化的情況更勝百倍,行政院乃更應以明確的決心,比照設立一「國家財政重整基金」,籌謀特定財源,配合制度的革新,調節地方盈餘,庶幾才能恢復地方政府的財務信用。
總之,統籌稅款公式化後,年年針對分配比率的爭議固然可能減少,但並未徹底解決地方財政困難的問題。其中中央政府的角色最為關鍵,除了將「錢」與「權」充分下放外,成立「國家財政重整基金」,以暫時的「吃虧」換取長久制度的建立,絕對是項划得來的盤算。
(本評論刊登於91.01.13工商時報社論)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