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期望在本會期三讀通過「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草案,再以三至四個月的時間制定施行細則等六個子法,因此最快明年上半年,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即可在市場出現,財政部評估此一市場總值高達新台幣4兆元。

金融資產證券化起源於1970年代的美國,指金融機構將不具流動性的資產,提出信用品質良好,具有同質特性,未來可以產生現金收入者,如不動產抵押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應收帳款及設備租賃等,經由特定機構重新組合、包裝,並透過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及信用評估,再以此種債權為擔保,發行具流通性證券募集資金,投資人定期收取有價證券發行機構所支付的收益。

金融資產證券化優點有增加金融機構投資工具,促進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分散授信風險,改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管理,提高經營績效及降低資金成本,將貸放市場及證券市場結合擴大,提高金融市場效率,並擴大證券市場規模。

根據國外資產證券化發展經驗,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推出,有待配套措施完備。由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是藉由特殊目的信託(special purpose trust)或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com-pany)為受託機構,對非特定投資公開召募的受益憑證增強信用化,必須通過主管機關認可的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資訊公開,才能在市場流通。

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是以受益憑證型態在公開市場交易,依我國稅法除屬短期票券者採取分離課稅方式外,其餘受益憑證買賣比照公司債的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為避免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因課稅影響投資意願,經濟部已在「促進產業升級產條例」修正案中提出取消債券的交易稅,並已送立法院審議,一旦修法通過,屬受益憑證的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也可比照免徵交易稅,將有利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化。

另外由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是藉由架構式金融(structured fi-nance)或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等創新作法,由創始機構(委託人originator)對金融機構會產生現金流量之資產進行組群、包裝及重組為證券形式,以向投資人銷售之過程。故我國有必要仿效歐、美、日等國對於證券化之商品,必須同時考量初級市場發行面,及次級市場交易面,以達到資產流通化目的。

最後,本草案對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未採用外國常用之「特殊目的公司」而只允許在「特殊目的信託」之架構下運作,將發行證券化信託憑證僅限信託業承做成為最大之爭議。由於創始機構架構證券化商品之最大誘因,在於藉由特殊導管(vehicle)得以迅速將表彰金融債權之資產予以表外化(off-balance sheet)。因此國外立法例均設有二種機制供創始機構以供選擇。

台灣如有異於其他國家推行資產證券化潮流,只擇其一而放棄另一導管,除非有十分堅強的理由,否則,創始機構需找一家特殊目的信託公司,而不可找特殊目的公司作證券化之管道,成本相對較高,不只會使外資機構卻步,且影響金融資產表外化暢其所流之時效,遑論活化金融機構資產。

因此為使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能成為活化金融機構資產之利器,有必要速建制債券次級市場,及允許「特殊目的公司」也成為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導管。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本評論刊登於91.1.13經濟日報七版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