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司法品質與效能、提升司法公信力、兼顧訴訟當事人及在庭活動之人的權益,司法院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將法庭錄音取得提升至法律位階,增訂聲請法庭錄音相關規範,以及提高與藐視法庭罪之刑責。惟有批評指出,司法院把法庭錄音和藐視法庭罪一起修正,就是要提高刑罰,來修理他們認為「不當使用」法庭錄音的人。司法院提高藐視法庭罪刑罰的目的,是否確如批評所稱,只是修理「不乖的人民」來確保司法的尊嚴?
司法無權威,則法治秩序蕩然無存。法院審判時如果受到辱駡、威脅、暴力侵害等非理性行為的干擾,司法如何能保持其超然中立?法庭秩序若無法維護,又怎能期待司法發揮保障人民的權益?因此,為維護司法權威,保障法官的職業權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許多國家對於部壞法庭秩序之行為,科以藐視法庭罪之刑罰,例如英國、法國、義大利等。
我國法院組織法第89條規定,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亦即法庭開庭時,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應依法律規定進行訴訟程序,旁聽者亦應遵守旁聽規則,倘有違反,審判長基於維持秩序之職權,自得予以制裁。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至第92條之規定,於法庭開庭時,如有妨害法庭秩序或為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等羈束之處分,此即法庭警察權之實踐。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5條,如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本條即係藐視法庭罪之規範。
近年來,由於民眾權利意識高張,若干人士為謀求自身權益,不惜以非理性行為衝撞現行體制,甚至干擾法庭審判秩序,現行藐視法庭罪刑責過輕,實無法遏阻干擾法庭之不法行為,司法院此次修法適度提高刑罰,應是為因應實際需要,並未過當。
至於批評者謂,將法庭錄音和藐視法庭罪一起修正,目的在規制不當使用法庭錄音者,此等說法恐有欠公允。蓋有關法庭錄音之取得,目前僅以「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為規範,且須在場當事人同意,律師界多質疑其可行性,亦引發諸多爭議。此次修法將法庭錄音提高至法律位階,並予以詳細規範,對於不當使用者亦設有處罰規定,似無需以藐視法庭罪予以規制。是論者之批評,似嫌多慮。
藐視法庭罪之立法目的,既在於維護法庭之尊嚴,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以及保護法庭人員及在場相關人員之安全。法官自須審度法庭情狀,合理適用法律,避免濫權,自不待言!
司法無權威,則法治秩序蕩然無存。法院審判時如果受到辱駡、威脅、暴力侵害等非理性行為的干擾,司法如何能保持其超然中立?法庭秩序若無法維護,又怎能期待司法發揮保障人民的權益?因此,為維護司法權威,保障法官的職業權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許多國家對於部壞法庭秩序之行為,科以藐視法庭罪之刑罰,例如英國、法國、義大利等。
我國法院組織法第89條規定,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亦即法庭開庭時,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應依法律規定進行訴訟程序,旁聽者亦應遵守旁聽規則,倘有違反,審判長基於維持秩序之職權,自得予以制裁。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至第92條之規定,於法庭開庭時,如有妨害法庭秩序或為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等羈束之處分,此即法庭警察權之實踐。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5條,如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本條即係藐視法庭罪之規範。
近年來,由於民眾權利意識高張,若干人士為謀求自身權益,不惜以非理性行為衝撞現行體制,甚至干擾法庭審判秩序,現行藐視法庭罪刑責過輕,實無法遏阻干擾法庭之不法行為,司法院此次修法適度提高刑罰,應是為因應實際需要,並未過當。
至於批評者謂,將法庭錄音和藐視法庭罪一起修正,目的在規制不當使用法庭錄音者,此等說法恐有欠公允。蓋有關法庭錄音之取得,目前僅以「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為規範,且須在場當事人同意,律師界多質疑其可行性,亦引發諸多爭議。此次修法將法庭錄音提高至法律位階,並予以詳細規範,對於不當使用者亦設有處罰規定,似無需以藐視法庭罪予以規制。是論者之批評,似嫌多慮。
藐視法庭罪之立法目的,既在於維護法庭之尊嚴,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以及保護法庭人員及在場相關人員之安全。法官自須審度法庭情狀,合理適用法律,避免濫權,自不待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