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日前決議,就大巨蛋案建請移送法務部偵辦,引發「私設刑堂」行政治清算的批評,外界更質疑廉委會是體制外的「黑機關」。柯文哲市長對此卻表示,「廉委會在郝市府時代叫肅貪中心,現在只是把招牌換一換,補了一些作業規則」,似乎廉委會是循往例組成的合法組織。然而此種說法恐怕只是移花接木、混淆視聽的飾詞!
郝市府時代確實設有「廉政肅貪中心」,惟其僅負責廉政工作相關規劃、諮詢及檢討事項,充其量只是輔助市長執行廉政工作的任務編組單位,根本無對外之職權,甚至指揮監督市府所屬機關之管轄權。
反觀目前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除負有廉政工作相關規劃、諮詢及檢討事項之外,依該會之設置要點及作業規定,還包括重大違失案件之調查,調查程序幾與刑案偵辦無異,甚至各機關必須配合該會執行業務,不得拒絕。廉委會不但擁有檢察官的偵查權(該會決議中亦載明「決議依專案小組偵查方向進行調查」),以及監察委員的調查權,更具有指揮市府所屬機關的權限,絕非柯市長所言只是「招牌換一換,補了一些作業規則」而已!
北市府廉委會明顯已質變為具有法定機關之職權,然而翻遍地方制度法及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卻找不出該會設置的法律依據,實已違反行政組織法定原則。這樣的組織如果不是「黑機關」,什麼組織才是黑機關?尤有甚者,依北市府廉委會作業規定,經該會專案調查小組調查結果,違失之案件如涉及刑事不法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然而該會對此次大巨蛋案,卻決議建請移送法務部這個行政機關,明顯違反北市府自訂的作業規定。廉委會不啻已成為躲在廉政透明大纛下,逸脫法治的怪獸!
明朝錦衣衛、東廠等特務機關,總給人權勢薰天、目無法紀的印象。然根據明史記載「廠衛齎駕帖提人,必由刑科僉批」,也就是說廠衛在逮捕人之前,除須持皇帝核給的駕帖,尚必須經過言官給事中的批准,方得以名正言順捉人。從現代法律觀點來看,還頗有「令狀主義」、「正當法律程序」等法治精神。相較於北市府廉委會的違法亂紀,只怕明朝廠衛也要自嘆弗如!
郝市府時代確實設有「廉政肅貪中心」,惟其僅負責廉政工作相關規劃、諮詢及檢討事項,充其量只是輔助市長執行廉政工作的任務編組單位,根本無對外之職權,甚至指揮監督市府所屬機關之管轄權。
反觀目前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除負有廉政工作相關規劃、諮詢及檢討事項之外,依該會之設置要點及作業規定,還包括重大違失案件之調查,調查程序幾與刑案偵辦無異,甚至各機關必須配合該會執行業務,不得拒絕。廉委會不但擁有檢察官的偵查權(該會決議中亦載明「決議依專案小組偵查方向進行調查」),以及監察委員的調查權,更具有指揮市府所屬機關的權限,絕非柯市長所言只是「招牌換一換,補了一些作業規則」而已!
北市府廉委會明顯已質變為具有法定機關之職權,然而翻遍地方制度法及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卻找不出該會設置的法律依據,實已違反行政組織法定原則。這樣的組織如果不是「黑機關」,什麼組織才是黑機關?尤有甚者,依北市府廉委會作業規定,經該會專案調查小組調查結果,違失之案件如涉及刑事不法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然而該會對此次大巨蛋案,卻決議建請移送法務部這個行政機關,明顯違反北市府自訂的作業規定。廉委會不啻已成為躲在廉政透明大纛下,逸脫法治的怪獸!
明朝錦衣衛、東廠等特務機關,總給人權勢薰天、目無法紀的印象。然根據明史記載「廠衛齎駕帖提人,必由刑科僉批」,也就是說廠衛在逮捕人之前,除須持皇帝核給的駕帖,尚必須經過言官給事中的批准,方得以名正言順捉人。從現代法律觀點來看,還頗有「令狀主義」、「正當法律程序」等法治精神。相較於北市府廉委會的違法亂紀,只怕明朝廠衛也要自嘆弗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