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蘇貞昌在二月二十七日宣佈將於二○○九年全面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政策方針後,教育部自部長杜正勝以下官員「昨非今是」式的談話,再次令社會各界拍案驚奇,而有了「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說帖」的統一說法,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專案辦公室」亦於三月十二日正式掛牌運作。

根據「說帖」的內容陳述:「目前推動延長的國民基本教育(十五歲至十八歲)指的是非強迫入學(非義務)、但是普及入學、低學費的教育,接受教育是國民的權利。」來看,教育部所打算推動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並不具有「義務教育」的性質,亦不採取「免納學費」的政策。本文不擬討論該說帖對教育層面的利弊得失,而是要指出該說帖的執筆人,根本缺乏對憲法的理解,即輕率的引用「國民基本教育」一詞。

對不諳憲法精義的一般民眾而言,所深刻體會者,乃政府播遷來台後,即依據憲法實施以「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亦即「國民小學」為階段,且「免納學費」的「義務教育」,因此,「義務教育」、「國民教育」、「基本教育」不但成為日常生活裡經常被使用的三個詞彙,而且也有將之視為同義詞的傾向,顯然前述教育部說帖的內容,多少顛覆了民眾的一般觀點。但誠如台灣師範大學名譽教授吳武典所指出者:「不能提供免費就讀,就不符國教本質,行政院沒錢,就要直說,不應用『國民基本教育』之名魚目混珠,讓人覺得『掛羊頭賣狗肉』。」

究竟「義務教育」、「國民教育」、「基本教育」三者的關連為何?宜先從憲法文本談起。憲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是型塑「國民教育」具有「義務教育」性質印象的源起,然而何謂「國民教育」,憲法並未細予闡釋。繼之,憲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則明訂:「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是以第二十一條所稱之「國民教育」,是否即第一百六十條所稱之「基本教育」?素為我國憲法學者所深入探究的問題之一。同時,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並負擔其義務者,是否以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為限?亦為值得研究之議題。

首先必須釐清的是憲法第二十一條所指「義務」的內涵,我國憲法第十九、二十條關於人民應盡納稅、服兵役之「義務」,皆有「依法律」之字樣,通說意指非依立法機關所通過之法律,不得使人民負擔義務,以免行政機關,以命令使人民為不必要之負擔。然本條獨缺此項字樣,是以早期憲法學者林紀東教授便認為:「本條未有『依法律』之文句,不問原因為何,均應視為原則上亦應依法律為之。惟茲所謂法律,宜作廣義解釋,不限於立法院通過之法律,且包括省法規及縣單行規章在內,總統依照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規定,命人民負擔教育義務,自亦為合憲之措施。」

林紀東教授所言,或有為蔣中正總統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授權「總統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而於民國五十七年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政策之「合憲性」,提供學術上正當性論述的可能,但若依法裡慎密的討論,則恐非必然之理。

憲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雖未有「依法律」字樣,但憲法第一百六十條所明訂:「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則為「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劃定了「憲法保留」的領域。所謂「憲法保留」,是指某些與基本權利之實現有重要直接相關之事項,由憲法加以直接之規範,連立法者亦不得加以變更之謂。換言之,根據憲法第一百六十條,「六歲至十二歲」乃憲法保障國民受教育「權利」之年齡最低標準;同時,同條第二款復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而無論「基本教育」或「補習教育」都必須符合「免納學費」之憲法保障,這才能建構完整的「國民基本教育」體系。相對而言,,「六歲至十二歲」亦乃憲法課以國民受教育「義務」之最高標準。準此,合憲法第二十一條與第一百六十條觀之,「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所受之教育,在性質上係融合「義務教育」、「國民教育」、「基本教育」於一爐。

因此,在未修改憲法第一百六十條的前提下,若國家進而以行政或立法作為,以「免納學費」為政策內容而「延長」國民受教育的年齡,讓國民無分家庭貧富,皆有平等機會接受同一年限教育的權利,不僅沒有違憲之虞,並仍可稱為「國民基本教育」。但國家卻不得以行政或立法作為,同時課予超過「六歲至十二歲」國民之受教育之「義務」,否則即屬與「憲法保留」原則牴觸的違憲作為。

依前述法理論述審視,為配合「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實施而制定的〈國民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以及〈強迫入學條例〉第二條:「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皆有違憲之嫌,惟因未有國民提出釋憲聲請而「推定合憲」而已。不過,現行國民中學階段,包括補習教育在內,皆予「免納學費」,仍得稱之為「國民基本教育」。

同樣前述法理論述檢視,既然教育部在說帖中明白揭示以「非義務、普及入學、低學費」等三原則推動十二年教育政策,其中「非義務」並無違憲疑義,但維持「低學費」卻仍然宣稱為「國民基本教育」,則吳武典教授以「掛羊頭賣狗肉」論斷,自屬公允。

最後,有關「普及入學」一項,被輿論解讀為教育部有意取消國中學測,推動社區高中,以消除明星高中之政策取向,而備受抨擊。取消國中學測,改採申請入學,或依戶籍所在分發高中、高職入學之構想,是否必然減緩升學(大專院校)壓力,實難有定論。但即使維持國中學測,並依成績優劣登記分發中、高職入學,其實並不違反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之明文與精神,並非影響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成敗的條件。但在「免納學費」的前提下,當可提高「十五歲至十八歲」之青年繼續升學的誘因,才是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關鍵因素,還請政府三思。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