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波盪漾的罷工事件
桃園市華航空服員職業工會於六月二十四至二十五日進行合法罷工,其七項訴求,新上任的華航董事長何煖軒照單全收,空服員工會大獲全勝,罷工完全成功,空服員也開始恢復正常上班。但這個單一的罷工事件,看似圓滿落幕,卻引發了一連串的連鎖效應;有樣看樣的案例,接踵而至。就在此一罷工事件剛剛收場,華航管理階層及社會各界以為可以鬆一口氣的時候,華航企業工會,也要求地勤人員要比照空服員工會所獲得的承諾,提升他們的工作條件和待遇,否則要集體請假。華航管理階層最初還有堅持,但在企業工會要集體請假的威脅下,也對企業工會的要求照單全收。
事情並不到此為止。華航關係企業的華信工會,也提出了要比照空服員工會及華航企業工會所獲公司承諾,改善他們勞動條件的訴求。而其他的國營事業,如台電、中油、電信和郵政等的工會,也紛紛醞釀必要時將透過罷工來贏得他們有關改善待遇和勞動條件的要求。使經濟部長李世光不得不強調如台電員工罷工即使只讓電力停電一秒鐘,其造成的衝擊,遠比華航罷工二、三天還要嚴重。意思是應努力使台電不致於發生罷工情事。
由此可見,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所造成的效應、衝擊和影響,還在餘波盪漾,可說方興未艾,令人不得不憂心和關注。
因而,本人想以曾主管全國勞工行政近六年的體驗,就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進行客觀檢討與評論,並提出一些看法及建議,供相關主管機關及社會各方面參考。
罷工是手段而非目的,能避免就要避免
勞工的罷工權,是勞工最神聖、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國際上從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國際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規約」和「國際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規約」,到國際勞工組織的相關公約,無不直接或間接地保障受僱者可以依法進行罷工的權利。各國法律也都有對罷工權保障的各種規定。我國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也規定有相關的工會組織及罷工權的保障。
但必須強調,罷工權的行使只是一種手段而非目的,非萬不得已不宜行使。所以,有學者曾形容罷工權有如未出鞘的寶劍。我一向則將罷工權比喻成外科醫師的手術刀;因為高明的外科醫師絕不會隨便使用手術刀,但一旦用手術刀去進行手術,就要努力使病人恢復健康。罷工是在勞資雙方有關勞動契約的調整經協商破裂之後,勞方為迫使資方再進行協商所行使的爭議行為,其目的就在於要使勞動契約可以進行必要的修正和提升而回復正常的運作。就好比病人經過開刀之後恢復健康一樣。所以,罷工只是一種使勞資雙方的勞動契約,可以經修正改善而使勞資雙方均可接受的方法和手段而已;絕不可以為罷工而罷工。
國外的重大罷工事件一再顯示,罷工幾乎從來沒有所謂勞資雙贏,不少是勞資雙輸,有時還造成勞工的失掉工作;而毫無例外地,整個社會都要付出很大的代價。所以,罷工能預防、避免,就要努力去預防或避免。
罷工所造成對社會的衝擊和影響,往往相當之大。尤其是與社會大眾之生活、衛生、安全等較有重大關係的行業,其從業人員如罷工,勢必造成很嚴重的後果。這次華航空服員的罷工,雖只有一、二天,但華航初估損失就要超過新台幣十億。由於華航的公股接近百分之五十,華航的十億新台幣虧損,差不多一半要由納稅人來承擔;另一方面,由於空服員突襲罷工,使華航航班調度大亂,不得不全面停飛,更使近二萬名旅客的權益受到影響,很多旅行社的營運也遭到打擊;更不要說,華航的商譽的損失有多大了。可以說,罷工對社會有時是會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和衝擊的。
也因此,很多國家的法制,對於罷工,都採用了最後手段原則(ultima ratio principle),也就是勞資雙方應先窮盡一切協商調解程序無效之後,方可進行罷工。德國的勞動法就對罷工採用此一原則。我國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亦即罷工能避免就要避免。那麼這一次華航空服員的罷工,可以避免嗎?
華航管理階層及相關政府主管機關的應變作為的檢討
首先必須先強調,華航空服員此次的罷工,完全符合我國相關勞動法律的規定,是一個合法的罷工,空服員所提出的訴求和所反映的問題,也深獲同情和支持。我個人也支持他們這一次的罷工。
但由於罷工本質上就具有相當大的破壞性和衝擊性,而事實上這一次的罷工所造成的效應和衝擊,也非常之大。因而,就值得我們來探討,此次罷工是否可以避免。
空服員所提出的七項訴求,華航新董事長完全接受。因此社會不禁要問,既然新的華航董事長,也就是新的華航管理階層可以接受,何以原來的董事長,原來的管理階層不接受,而要經過一番罷工的折騰呢?使人不禁覺得華航「敬酒不吃,吃罰酒」,相信華航管理階層及其相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應有「早知如此,何必當初」之感吧!那麼,華航「當初」何以沒有妥慎因應呢?
這就值得檢討華航管理階層及其相關上級主管機關交通部,在預防罷工上有沒有誤判和疏忽之處了。
從事情的演變來看,華航管理階層似乎沒有很嚴肅、認真地看待空服員的訴求,也似乎沒有預料到空服員真的會走上罷工之途。此為嚴重的管理和經營疏失,是應加以追究的。
華航的上級主管機關交通部,在華航勞資爭議協商期間,空服員醞釀罷工之時,好像也沒有善盡應有的監督之責,督促華航去積極而認真地面對空服員及其他華航員工的不滿情緒和訴求。一向喜歡講話似乎辦法很多的交通部賀陳旦部長在空服員罷工前、罷工中好像突然消失了。這些無不給人一種交通部沒有做好預防罷工應有的措施,只是在袖手旁觀而已的感覺。如此交通部的作為,有關方面如行政院、監察院等,難道不應去加瞭解、追究嗎?
政府對於罷工權,應該依法加以維護,也應對合法的罷工給予保護和尊重。但全世界的政府,無不盡全力去防止和避免罷工的發生,因為社會和國家因罷工而必須付出的代價,實在太高太大了。
就華航此次空服員罷工而言,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一為桃園市政府,另一為勞動部。社會應該要問,這兩個單位,有沒有盡其全力去調處、斡旋勞資雙方的爭議而防止此次罷工的發生。
再者,我們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四項賦予主管機關(此次為桃園市政府,間接為勞動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此次為交通部),可以透過依職權交付或申請仲裁(也就是強制仲裁)的方式,使調解不成立的勞資爭議,不致於走上罷工之路而獲得解決。此次桃園市政府,勞動部和交通部何以不採用強制仲裁,也應由相關部門加以調查、瞭解和追究。
華航新任董事長在面對必須承擔鉅額損失之時,講了一句此次罷工原應可避免的話。對他的看法,我相信很多人是會認同的。然而,何以竟未避免呢?誰該負責,政府應該向國人做一個交代。
突顯的問題和連鎖的效應
當然,我們必須正視此次罷工事件所突顯的問題。我認為最值得注意的是,工時的合理化和管理階層對勞工權益和勞動法令的認知和瞭解問題。不少行業的從業人員,長期以來有工時過長及工時安排不合理的抱怨和反映,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和資方朋友應加重視,及時予以改善,以免類似勞資爭議事件的發生。
從這一次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可以看出,管理階層對於員工權益的合理化、公平化,以及相關的勞工法令,似乎並未認真重視或瞭解。相信不只是華航如此,不少公民營事業也有類似狀況,政府應加注意及改善。
這一次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所造成的連鎖效應,已日漸顯現,而且頗有燎原之勢。政府主管機關,應該妥善處理,否則一波一波牽涉重大民生利益的罷工潮可能會接踵而至,後果也將不堪設想。
在此要提醒政府的是,此次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所發生的華航,是屬於政府幾乎可以完全掌控的半公營事業,勞資爭議是比較好處理的。如果民營事業也發生了類似此次華航空服員的罷工事件,勞資雙方的衝突、對立將更為嚴重,要處理、解決也一定更為困難。
因而,如何使這一次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去促成更多更大的正面效應,而減少或預防其負面影響,是政府所有主管當局,都應該認真面對、探討並處理的課題。例如,此次華航空服員罷工,採「突襲策略」,就勞工方面及罷工本身而言,是成功的。但使華航當局措手不及而造成重大損失,也是事實。很多國家的法律在保護罷工權的同時,也是非常重視公平和比例原則,所以規定罷工應事先預告。美國的勞動法也有政府可採「冷卻」的做法以防止或避免罷工的發生和持續。這些制度,都值得借鏡研究,以使我們的罷工規範,更為周延。
大家應學到的教訓
蔡英文總統於接獲華航空服員罷工落幕的報告後,要政府以此一事件為師。我認為政府及社會各界最應該從此一罷工事件學到的教訓為:(一)如何使勞工朋友合法合理的權益,獲得應有的重視和保障;(二)如何強化勞資雙方的溝通、互信與互利;(三)如何使政府相關業務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秉持「善盡一切合法合理的管道及措施去避免、預防罷工」的原則,有效維護勞工的罷工權和妥慎處理勞資爭議;(四)如何使資方管理階層切實認識和瞭解相關勞動法令;(五)如何加強落實團體協商制度,鼓勵勞資雙方多透過團體協商簽訂團體協約,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更為明確、穩定;(六)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勞工法令,使勞資關係可以真正做到和諧與合作,並使勞資爭議的衝擊,減到最小。(本文作者曾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桃園市華航空服員職業工會於六月二十四至二十五日進行合法罷工,其七項訴求,新上任的華航董事長何煖軒照單全收,空服員工會大獲全勝,罷工完全成功,空服員也開始恢復正常上班。但這個單一的罷工事件,看似圓滿落幕,卻引發了一連串的連鎖效應;有樣看樣的案例,接踵而至。就在此一罷工事件剛剛收場,華航管理階層及社會各界以為可以鬆一口氣的時候,華航企業工會,也要求地勤人員要比照空服員工會所獲得的承諾,提升他們的工作條件和待遇,否則要集體請假。華航管理階層最初還有堅持,但在企業工會要集體請假的威脅下,也對企業工會的要求照單全收。
事情並不到此為止。華航關係企業的華信工會,也提出了要比照空服員工會及華航企業工會所獲公司承諾,改善他們勞動條件的訴求。而其他的國營事業,如台電、中油、電信和郵政等的工會,也紛紛醞釀必要時將透過罷工來贏得他們有關改善待遇和勞動條件的要求。使經濟部長李世光不得不強調如台電員工罷工即使只讓電力停電一秒鐘,其造成的衝擊,遠比華航罷工二、三天還要嚴重。意思是應努力使台電不致於發生罷工情事。
由此可見,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所造成的效應、衝擊和影響,還在餘波盪漾,可說方興未艾,令人不得不憂心和關注。
因而,本人想以曾主管全國勞工行政近六年的體驗,就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進行客觀檢討與評論,並提出一些看法及建議,供相關主管機關及社會各方面參考。
罷工是手段而非目的,能避免就要避免
勞工的罷工權,是勞工最神聖、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國際上從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國際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規約」和「國際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規約」,到國際勞工組織的相關公約,無不直接或間接地保障受僱者可以依法進行罷工的權利。各國法律也都有對罷工權保障的各種規定。我國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也規定有相關的工會組織及罷工權的保障。
但必須強調,罷工權的行使只是一種手段而非目的,非萬不得已不宜行使。所以,有學者曾形容罷工權有如未出鞘的寶劍。我一向則將罷工權比喻成外科醫師的手術刀;因為高明的外科醫師絕不會隨便使用手術刀,但一旦用手術刀去進行手術,就要努力使病人恢復健康。罷工是在勞資雙方有關勞動契約的調整經協商破裂之後,勞方為迫使資方再進行協商所行使的爭議行為,其目的就在於要使勞動契約可以進行必要的修正和提升而回復正常的運作。就好比病人經過開刀之後恢復健康一樣。所以,罷工只是一種使勞資雙方的勞動契約,可以經修正改善而使勞資雙方均可接受的方法和手段而已;絕不可以為罷工而罷工。
國外的重大罷工事件一再顯示,罷工幾乎從來沒有所謂勞資雙贏,不少是勞資雙輸,有時還造成勞工的失掉工作;而毫無例外地,整個社會都要付出很大的代價。所以,罷工能預防、避免,就要努力去預防或避免。
罷工所造成對社會的衝擊和影響,往往相當之大。尤其是與社會大眾之生活、衛生、安全等較有重大關係的行業,其從業人員如罷工,勢必造成很嚴重的後果。這次華航空服員的罷工,雖只有一、二天,但華航初估損失就要超過新台幣十億。由於華航的公股接近百分之五十,華航的十億新台幣虧損,差不多一半要由納稅人來承擔;另一方面,由於空服員突襲罷工,使華航航班調度大亂,不得不全面停飛,更使近二萬名旅客的權益受到影響,很多旅行社的營運也遭到打擊;更不要說,華航的商譽的損失有多大了。可以說,罷工對社會有時是會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和衝擊的。
也因此,很多國家的法制,對於罷工,都採用了最後手段原則(ultima ratio principle),也就是勞資雙方應先窮盡一切協商調解程序無效之後,方可進行罷工。德國的勞動法就對罷工採用此一原則。我國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亦即罷工能避免就要避免。那麼這一次華航空服員的罷工,可以避免嗎?
華航管理階層及相關政府主管機關的應變作為的檢討
首先必須先強調,華航空服員此次的罷工,完全符合我國相關勞動法律的規定,是一個合法的罷工,空服員所提出的訴求和所反映的問題,也深獲同情和支持。我個人也支持他們這一次的罷工。
但由於罷工本質上就具有相當大的破壞性和衝擊性,而事實上這一次的罷工所造成的效應和衝擊,也非常之大。因而,就值得我們來探討,此次罷工是否可以避免。
空服員所提出的七項訴求,華航新董事長完全接受。因此社會不禁要問,既然新的華航董事長,也就是新的華航管理階層可以接受,何以原來的董事長,原來的管理階層不接受,而要經過一番罷工的折騰呢?使人不禁覺得華航「敬酒不吃,吃罰酒」,相信華航管理階層及其相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應有「早知如此,何必當初」之感吧!那麼,華航「當初」何以沒有妥慎因應呢?
這就值得檢討華航管理階層及其相關上級主管機關交通部,在預防罷工上有沒有誤判和疏忽之處了。
從事情的演變來看,華航管理階層似乎沒有很嚴肅、認真地看待空服員的訴求,也似乎沒有預料到空服員真的會走上罷工之途。此為嚴重的管理和經營疏失,是應加以追究的。
華航的上級主管機關交通部,在華航勞資爭議協商期間,空服員醞釀罷工之時,好像也沒有善盡應有的監督之責,督促華航去積極而認真地面對空服員及其他華航員工的不滿情緒和訴求。一向喜歡講話似乎辦法很多的交通部賀陳旦部長在空服員罷工前、罷工中好像突然消失了。這些無不給人一種交通部沒有做好預防罷工應有的措施,只是在袖手旁觀而已的感覺。如此交通部的作為,有關方面如行政院、監察院等,難道不應去加瞭解、追究嗎?
政府對於罷工權,應該依法加以維護,也應對合法的罷工給予保護和尊重。但全世界的政府,無不盡全力去防止和避免罷工的發生,因為社會和國家因罷工而必須付出的代價,實在太高太大了。
就華航此次空服員罷工而言,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一為桃園市政府,另一為勞動部。社會應該要問,這兩個單位,有沒有盡其全力去調處、斡旋勞資雙方的爭議而防止此次罷工的發生。
再者,我們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四項賦予主管機關(此次為桃園市政府,間接為勞動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此次為交通部),可以透過依職權交付或申請仲裁(也就是強制仲裁)的方式,使調解不成立的勞資爭議,不致於走上罷工之路而獲得解決。此次桃園市政府,勞動部和交通部何以不採用強制仲裁,也應由相關部門加以調查、瞭解和追究。
華航新任董事長在面對必須承擔鉅額損失之時,講了一句此次罷工原應可避免的話。對他的看法,我相信很多人是會認同的。然而,何以竟未避免呢?誰該負責,政府應該向國人做一個交代。
突顯的問題和連鎖的效應
當然,我們必須正視此次罷工事件所突顯的問題。我認為最值得注意的是,工時的合理化和管理階層對勞工權益和勞動法令的認知和瞭解問題。不少行業的從業人員,長期以來有工時過長及工時安排不合理的抱怨和反映,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和資方朋友應加重視,及時予以改善,以免類似勞資爭議事件的發生。
從這一次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可以看出,管理階層對於員工權益的合理化、公平化,以及相關的勞工法令,似乎並未認真重視或瞭解。相信不只是華航如此,不少公民營事業也有類似狀況,政府應加注意及改善。
這一次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所造成的連鎖效應,已日漸顯現,而且頗有燎原之勢。政府主管機關,應該妥善處理,否則一波一波牽涉重大民生利益的罷工潮可能會接踵而至,後果也將不堪設想。
在此要提醒政府的是,此次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所發生的華航,是屬於政府幾乎可以完全掌控的半公營事業,勞資爭議是比較好處理的。如果民營事業也發生了類似此次華航空服員的罷工事件,勞資雙方的衝突、對立將更為嚴重,要處理、解決也一定更為困難。
因而,如何使這一次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去促成更多更大的正面效應,而減少或預防其負面影響,是政府所有主管當局,都應該認真面對、探討並處理的課題。例如,此次華航空服員罷工,採「突襲策略」,就勞工方面及罷工本身而言,是成功的。但使華航當局措手不及而造成重大損失,也是事實。很多國家的法律在保護罷工權的同時,也是非常重視公平和比例原則,所以規定罷工應事先預告。美國的勞動法也有政府可採「冷卻」的做法以防止或避免罷工的發生和持續。這些制度,都值得借鏡研究,以使我們的罷工規範,更為周延。
大家應學到的教訓
蔡英文總統於接獲華航空服員罷工落幕的報告後,要政府以此一事件為師。我認為政府及社會各界最應該從此一罷工事件學到的教訓為:(一)如何使勞工朋友合法合理的權益,獲得應有的重視和保障;(二)如何強化勞資雙方的溝通、互信與互利;(三)如何使政府相關業務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秉持「善盡一切合法合理的管道及措施去避免、預防罷工」的原則,有效維護勞工的罷工權和妥慎處理勞資爭議;(四)如何使資方管理階層切實認識和瞭解相關勞動法令;(五)如何加強落實團體協商制度,鼓勵勞資雙方多透過團體協商簽訂團體協約,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更為明確、穩定;(六)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勞工法令,使勞資關係可以真正做到和諧與合作,並使勞資爭議的衝擊,減到最小。(本文作者曾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