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有關交通方面的重要新聞版面,幾乎都被高鐵履勘總結報告與高鐵十二月七日的「通車典禮」所佔光,而忽略了交通部、台灣高鐵公司、與高雄捷運公司等各個單位的角色認知問題。依據鐵路法第四條: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交通部監督。
軌道工程完成後,必須先經過履勘委員會的履勘通過才能營運。透過機電、營運、號誌、土木等各界之學者專家所組成的委員會來共同就系統工程加以檢視,以發現有無瑕疵,或不足的地方而加以補強或修正,旨在提高行車安全度。在履勘未通過之前,表示系統尚在不穩定之狀態,或人員對系統之熟練度未臻成熟,因此,萬萬不能開放試乘讓非相關之人士搭乘,把乘客生命安全當試驗品。
鐵路法第十六條: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依限期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方得行車。請問高鐵何時峻工?高鐵在尚未完成履勘前,何以能先行通車開放試乘?所以,台灣高鐵公司在未完成履勘之情況下,竟私自辦理特定團體之試搭乘行為,顯然已違反鐵路法之規定,主管機關交通部未依法向高鐵公司開罰,更是嚴重失職。
同時,依據鐵路法第六十六條: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中第二款: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如今主管機關交通部不但未依法開罰,還明示暗示履勘委員要配合通過,以利如期於十二月七日舉行通車典禮達到主管機關所精心安排的「選舉獻禮」。但是,卻弄巧成拙,反使蘇揆包括他自己及行政院所屬官員都不會出席台灣高鐵的通車典禮的結果。也使得求好心切的蔡部長,如同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突然宣布當時任民航局長蔡堆辭職獲准一般,感到又委屈又驚訝吧!
交通部對高鐵未完成履勘而開放團體試乘已屬違法,理當依法開罰,如果高鐵公司屢勸不改,則更應依鐵路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停止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廢止其立案。
同樣受到鐵路法監理的高雄捷運系統亦面臨相同違法的問題。
鐵路法第一條:鐵路之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及安全,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二條: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六捷運系統鐵路:指供都市及其鄰近衛星市、鎮使用之有軌迅捷公共運輸系統。因此,高雄捷運系統之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及安全都必須依鐵路法之規定辦理。
高雄捷運系統共分紅藍兩線,施工迄今,工程迄今仍未完工,更未經履勘通過。而高雄捷運公司卻早在今年十一月一日起舉辦一連兩個月的「文化捷運、動態體驗」,開放紅線R3到R8站讓民眾搭乘捷運。至今已整整一個月,卻未見主管機關交通部依法行事,而任令民眾生命安全繼續當實驗品。
上述之案例,立即回想之前雪山隧道工程施工之「馬屁橋文化」,如今換了兩位部長,蔡部長還是不改拍馬屁之作風,不依鐵路法之規定執法,一再自毀主管機關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