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為了通過前瞻預算,在立法院不僅用人數優勢強行採包裹表決,院長蘇嘉全更以「一事不二議」為由,不處理國民黨團的提案,直接照民進黨提案過關。對此國民黨則痛批蘇曲解議事規則,恣意操作包裹表決,已創下扭曲民主機制的惡例,「是台灣民主的歷史罪人」。並且向台北地檢署提起告訴,控告其瀆職,違反《刑法》131條,違法圖利他人。

立法院院長是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其屬於刑法定義之公務員,並無疑問,且蘇嘉全曲解議事規則主持議事,也確有違法之處。不過刑法第131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5款有關圖利罪之規定,除了「明知違背法令」的構成要件之外,還必須「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且「因而獲得利益」,亦即圖自已或其他私人之利,且有實際取得利益之結果發生,方能構成犯罪。蘇嘉全的違法議事行為,圖利之對象難以界定,且目前客觀上無私人因此獲得實際利益,蘇的違法行為是否成罪,恐有爭議。況且立法院議事運作與規範,屬國會自治範疇,自權力分立觀點,司法機關對此也會自抑權限不介入審查,以避免引發違憲質疑。這也是蘇嘉全面對國民黨的指控,僅輕描淡寫撂下一句「尊重」的原因所在。

然而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也是最高的民意機關,立法院院長不僅是一院之長,更可謂是最高民意的象徵,也因此依法客觀中立主持議事,避免淪為個人或黨派政治鬥爭的工具,不但是國會議長的職責,更是民主原則的體現。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即是課予國會議長中立執行職務之義務。

蘇嘉全為了護航前瞻預算,逕自引用「一事不二議」原則操作包裹表決,完全封殺在野黨提案,根本已經悖離國會議長中立主持議事的職責。且不論「一事不二議」未明定於立法院相關議事規範,縱可援引於立法議事,其亦係針對已討論完結表決之議案,而非用於尚在討論階段之議案。若非如此,立法院只須針對第一個提案審議,其他提案均可略而不論,這不但侵害立法委員職權,更有可能造就國會多數暴力,違悖民主議會的精神。蘇嘉全不依法主持議在先,後又曲解濫用「一事不二議」原則,自行創設議事規範霸凌在野黨,形同在國會中架設自己的立法權,遂行一黨一己之私,這樣的「黨意院長」又豈能恥言是稱職的國會議長?

國會議事異見分歧,乃民主國家之常態,國會議長立於中立地位,展現調和鼎鼐功力,化解歧見維持議事進行,實為國會議長最重要的職責。倘若國會議長不思化解朝野對立,反而自甘墮落淪為遂行黨意的急先鋒,充當政黨鬥爭的砲手,違法戕害國會議員的立法權。如此行徑已然褻瀆國會議長的地位與職權,這如果不是瀆職,什麼才是瀆職?蘇嘉全既不能「陳力就列」,似乎也該「不能者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