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釋憲聲請案送進司法院已經一個多月,而黨產條例釋憲案更是超過七個多月,大法官是否受理卻仍杳無音訊,遭質疑未重視釋憲案。司法院對此卻表示,目前待審理的釋憲案非常多,很多都攸關人民權益保障,釋憲問題非止一端,釋憲案受理審議均依法為之。

從司法院的回應理由來看,主要是釋憲案聲請的「量」過多,同時釋憲審理程序繁複確保案件的「質」,才會造成釋憲案延宕。但是這樣的說法,恐怕只是推拖搪塞之詞,難以令人信服。

依據司法院統計,2016年大法官釋憲案件受理新受理467件,若含舊案共計827件,作成解釋9件,未結案件375件,積案比率高達四成五以上。釋憲制度與我相仿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2016年受理案件為5,754件,判決數為397件,積案比率只有一成左右。因此,若以案件量來看,要說大法官釋憲負荷過重,似乎站不住腳。

再者,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而其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參照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又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3人審查,於收受案件後,應按文到先後編定號次,輪分大法官。大法官分受聲請解釋案後,應即蒐集參考資料,研擬審查報告初稿,與同小組大法官共同審查,並於通過後作成審查報告,提請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或逕提大法官會議決議。經審查小組認為應不受理者,應於審查報告中敘明理由,逕提大法官會議議決。但遇有審查小組認為可能發生爭議者,或小組大法官有不同意見者,仍由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審查。

審查小組於收受案件後,若認應受理者,應於提出審查報告之同時,提出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於審查會決議受理後依次議決,作成解釋。就此觀之,受理聲請案與作成解釋之程序確實繁複,故司法院指出,釋憲結果非「一蹴可幾」,例如最新出爐的釋字第754號解釋關於填具進口報單逃漏稅捐併合處罰的釋憲案,歷時約5年;至於有關婚姻平權的釋字第748號解釋,則當事人也是於2015年第二次聲請才獲受理。

然而若以程序複雜作為釋憲耗時延遲的理由,恐更難以服人。在有關國大延任違憲的第499號解釋,大法官僅花了五個月,即作出解釋。停建核四所引發預算爭議的第520號解釋,更是在聲請後兩個月作成解釋。尤其是釋憲聲請案送進司法院「掛號」之後,除了受理與否及作成解釋公布之外,其間進度如何?外界無從得知,幾乎淪為「黑箱作業」,要人民信服大法官,豈非強人所難?日前某基金會發表「台灣人對權力菁英的信心」民意調查,大法官敬陪末座,人民對其最沒有信心,自不令人意外。

何況大法官在諸多解釋中,常高舉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以及維護國家憲政秩序,要求行政、立法機關兩年內限期改正缺失,或完成立(修)法程序,例如釋字第748號解釋,即要求同婚法制化應於兩年內完成。然而大法官對於釋憲案審理拖延,卻無動於衷,釋憲案動輒花個三、五年,也認為「理所當然」,這難道沒有權利義務的不對等?大法官似乎在猛刮別人鬍子,但卻忘了把自己刮乾淨!

大法官以解釋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維護民主憲政秩序為職責,不但是司法正義的最終防線,更是維護國家憲政體制的「憲法守門人」。然而對於重大的釋憲聲請案,大法官卻一拖再拖,任由人民權益保障等到「地老天荒」,放任國家憲政體制運作「海枯石爛」,大法官們卻還是「笑罵由人,好官我自為之」,豈不愧為「憲法守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