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拼經濟解「五缺」,賴揆近日暨連續召開記者會,提出多種令人眼花撩亂的策略,又拍版重修「一例一休」的內容。原預期可順利扭轉民進黨不擅治國的形象,豈料被勞團改名叫賴清,因為「缺德」讓《勞基法》倒退30年。
儘管賴院長強調重修「一例一休」,有「四不變」與「四彈性」兩大原則,大抵是指工時標準不變,但給予企業排班與旺季加班彈性。不過雇主若想放寬限制須經勞資協商,且有主管官署把關,以做到蔡總統設下的「兼顧企業與勞工權益」原則。
立場反覆喪失修法正當性
看得出賴揆是以拆地雷的心情,想為「一例一休」爭議設下停損點,相較於現行條文,修正版算是微調。但為何草案公告後,卻引發勞工上街表達不滿:雇主也感到失望醞釀抵制,原因就在立場反覆。
去年蔡政府以「縮工時、降過勞」為由,取得制訂新制的正當性,並迅速廢止勞工可連續工作12天的舊「七休一」函釋,同時提出「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標準,宣稱這是最先進的「以價制量」措施。如今的確也發揮工時縮減,及加班費增加之效益,經濟成長率亦保2%沒問題,卻要啟動重修,且是朝走回頭路的方向調整,這是《勞基法》施行33年來從未發生過的事情。
雙輸的重修主張
修《勞基法》不是做算數,一加一減就能平衡。蔡政府為兌現「實質的週休二日」承諾,上任後先是返還勞工七天國定假日,後因考量股匯市收益,隨即取消。現在又想為企業鬆綁,表面雖設下多重關卡,但問題是台灣的勞工低薪、長工時,加以勞資力量不對等,企業與產業工會組織率未達8%,同時勞動檢查也不夠全面,很難讓人相信能有效把關。對雇主來說,修訂案從期待的「原則放寬」,變成「原則禁止,例外放寬」,自然氣結。
為德不卒的「一例一休」修正案
平心而論,政院版的「一例一休」修訂內容,雖是微調,但仍有為德不卒之處。第一,「加班換補休」恐成規避加班費的管道。由於「換休」須於6個月內用掉,否則屆時作廢。從人力銀行的最新調查得知,每個月都要加班者有47%是以「加班換補休」的方式,取代領加班費。為使「換休」如特休假般,看得到也用得到,應一併納入修法討論。
第二,政院版將休息日加班工時與薪資計算方式,由「做一給四」、「做五給八」改核實有欠公允。雖說休息日出勤加班費優於平日,但員工上班除去作業時間,也包含交通往返,慮及雇主負擔的同時,是否也應考量員工付出的成本。
第三,重新檢討連續工作日數上限。「七休一」明文納入《勞基法》後,一般情況只能做十休四,但四周變形工時完全不受影響,最長可連續上班22天,為免過勞應檢討連續工作日數上限。
此外,由於不少人有下班仍須將公事帶回家處理之情形,根據調查約67%的上班族有這種「工時黑數」現象,平均每週隱形工時達9.7小時。因此該如何讓重修「一例一休」回到正軌,實踐「縮工時」宗旨,我人認為應增三天國假,以補工時規範「缺德」處。
增國假補工時黑數
2016年台灣年工時2034小時,相較於2015年,因實施每週40工時,已減少70小時,雖可證明馬政府的作法,確已發揮成效,但仍高於OECD國家。為使「一例一休」發揮「縮工時」之原始目的,有必要考量增訂國定假日,以彌補「工時黑數」問題。何況與日、韓一年16、15天的國定假日相比,台灣一年僅12天,實應從增訂國假且全民一致的角度思考,作為鬆綁雇主工時限制之交易條件。
儘管賴院長強調重修「一例一休」,有「四不變」與「四彈性」兩大原則,大抵是指工時標準不變,但給予企業排班與旺季加班彈性。不過雇主若想放寬限制須經勞資協商,且有主管官署把關,以做到蔡總統設下的「兼顧企業與勞工權益」原則。
立場反覆喪失修法正當性
看得出賴揆是以拆地雷的心情,想為「一例一休」爭議設下停損點,相較於現行條文,修正版算是微調。但為何草案公告後,卻引發勞工上街表達不滿:雇主也感到失望醞釀抵制,原因就在立場反覆。
去年蔡政府以「縮工時、降過勞」為由,取得制訂新制的正當性,並迅速廢止勞工可連續工作12天的舊「七休一」函釋,同時提出「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標準,宣稱這是最先進的「以價制量」措施。如今的確也發揮工時縮減,及加班費增加之效益,經濟成長率亦保2%沒問題,卻要啟動重修,且是朝走回頭路的方向調整,這是《勞基法》施行33年來從未發生過的事情。
雙輸的重修主張
修《勞基法》不是做算數,一加一減就能平衡。蔡政府為兌現「實質的週休二日」承諾,上任後先是返還勞工七天國定假日,後因考量股匯市收益,隨即取消。現在又想為企業鬆綁,表面雖設下多重關卡,但問題是台灣的勞工低薪、長工時,加以勞資力量不對等,企業與產業工會組織率未達8%,同時勞動檢查也不夠全面,很難讓人相信能有效把關。對雇主來說,修訂案從期待的「原則放寬」,變成「原則禁止,例外放寬」,自然氣結。
為德不卒的「一例一休」修正案
平心而論,政院版的「一例一休」修訂內容,雖是微調,但仍有為德不卒之處。第一,「加班換補休」恐成規避加班費的管道。由於「換休」須於6個月內用掉,否則屆時作廢。從人力銀行的最新調查得知,每個月都要加班者有47%是以「加班換補休」的方式,取代領加班費。為使「換休」如特休假般,看得到也用得到,應一併納入修法討論。
第二,政院版將休息日加班工時與薪資計算方式,由「做一給四」、「做五給八」改核實有欠公允。雖說休息日出勤加班費優於平日,但員工上班除去作業時間,也包含交通往返,慮及雇主負擔的同時,是否也應考量員工付出的成本。
第三,重新檢討連續工作日數上限。「七休一」明文納入《勞基法》後,一般情況只能做十休四,但四周變形工時完全不受影響,最長可連續上班22天,為免過勞應檢討連續工作日數上限。
此外,由於不少人有下班仍須將公事帶回家處理之情形,根據調查約67%的上班族有這種「工時黑數」現象,平均每週隱形工時達9.7小時。因此該如何讓重修「一例一休」回到正軌,實踐「縮工時」宗旨,我人認為應增三天國假,以補工時規範「缺德」處。
增國假補工時黑數
2016年台灣年工時2034小時,相較於2015年,因實施每週40工時,已減少70小時,雖可證明馬政府的作法,確已發揮成效,但仍高於OECD國家。為使「一例一休」發揮「縮工時」之原始目的,有必要考量增訂國定假日,以彌補「工時黑數」問題。何況與日、韓一年16、15天的國定假日相比,台灣一年僅12天,實應從增訂國假且全民一致的角度思考,作為鬆綁雇主工時限制之交易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