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體報載,近期將有黨政軍條款的相關修法程序。外界大多正面看待此事,而NCC既然有心要為黨政軍條款的禁錮解套,未來在換照審查或處理併購案時,勢必應該更詳實地查核股權結構是否符合法令,而立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議案質詢亦應更加嚴謹。但是,有關黨政軍條款鬆綁的上限問題,一直以來的爭議點都著眼在間接投資的鬆綁比例應該從現在的完全不開放,到鬆綁多少才能視為有助市場競爭的比例問題。
筆者認為,本次修法主軸擬建議應嚴守「直接投資不開放、黨軍投資不開放」的原則,以「促進台灣通訊傳播產業之健全」為前提,將間接投資的比例放寬至10%,原因如下:
(一) 黨政軍條款已成為台灣數位通訊傳播產業的不利條件
隨著數位匯流與通訊傳播發展的趨勢,內容經營者已經不只限於傳統的內容或頻道營運商,擁有平台通路的電信業者也紛紛投入數位內容的產製環境。但是,礙於黨政軍條款的限制,電信業者在具有政府持股的現況下,要投入內容產業必須透過本業以外的資金來源,並在本業與內容產業之間做出營運資源的切割(包括資金與人事),才能避免觸犯黨政軍條款。
舉例來說,遠東集團的遠傳電信是另以資金投入FriDay線上內容影音事業,而擁有台灣大(即台灣大寬頻)的富邦集團則是「個人投資」名義,進入有線電視系統業。也就是說,電信業者在擁有平台資源的前提下,卻因黨政軍條款的限制使其不利投資。若以宏觀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黨政軍條款的確造成本國業者投資本土通訊傳播產業環境的困難,不適用條款必須盡速將其修正。
(二) 若僅放寬至5%,將有「抓大放小」之嫌,市場環境難健全
以上市的電信業者為例,目前政府的持股比例大致如下:中華電(2412)為40.2%、台灣大(3045)為6.5%%、遠傳(4904)則是2.47%。
中華電信業屬《電信法》的規管範圍,且未有如台灣大或遠傳兩業者繞道投資廣電事業的情況,旗下經營的MOD為電信多媒體傳輸平台服務,亦屬《電信法》的管制規範,因故不在廣電三法的討論範圍。而以另外兩家電信業者為例,若僅將間接投資的持股放寬至5%,很明顯的,遠傳電信隨即解禁,但台灣大則仍無法解套,形成同樣為數位通訊服務提供者,但受到的法規限制卻不同,此舉可能將使得電信產業競爭自由化的程度受到影響。
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條件設定是為了保障媒體言論自由,但過度限制投資渠道的結果就是,外資大舉進入台灣的通訊傳播產業,反而壟斷了最重要的媒體基礎建設,像是台灣的有線電視系統商就是如此。
以《有線廣播電視法》第9條第4項為例,外資直接與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最高可達60%,直接持有部分則可達20%。甚至在《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條中,明訂外資直接持有可達50%。依此標準來看,現行的廣電三法雖然意在遏止黨政軍介入媒體的情事,但卻相形之下成為的台資產業在本土投資的絆腳石,也間接導致台灣通訊傳播產業存在大量外資的現況。
簡單來說,鼓勵台灣企業投資台灣通訊傳播環境,是鬆綁黨政軍條款的最終目的,NCC亦期待透過「廣電三法」的修法程序,能讓台灣通傳產業的環境更健全,市場透過有效率的競爭,最後受惠的仍亦消費者,切勿將重點鬆綁與否的重點落在「鬆綁黨政軍條款將使台灣的言論自由受到侵害」等等,此種與時代趨勢有所落差的想法之上。
(本文已刊登於106.11.14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筆者認為,本次修法主軸擬建議應嚴守「直接投資不開放、黨軍投資不開放」的原則,以「促進台灣通訊傳播產業之健全」為前提,將間接投資的比例放寬至10%,原因如下:
(一) 黨政軍條款已成為台灣數位通訊傳播產業的不利條件
隨著數位匯流與通訊傳播發展的趨勢,內容經營者已經不只限於傳統的內容或頻道營運商,擁有平台通路的電信業者也紛紛投入數位內容的產製環境。但是,礙於黨政軍條款的限制,電信業者在具有政府持股的現況下,要投入內容產業必須透過本業以外的資金來源,並在本業與內容產業之間做出營運資源的切割(包括資金與人事),才能避免觸犯黨政軍條款。
舉例來說,遠東集團的遠傳電信是另以資金投入FriDay線上內容影音事業,而擁有台灣大(即台灣大寬頻)的富邦集團則是「個人投資」名義,進入有線電視系統業。也就是說,電信業者在擁有平台資源的前提下,卻因黨政軍條款的限制使其不利投資。若以宏觀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黨政軍條款的確造成本國業者投資本土通訊傳播產業環境的困難,不適用條款必須盡速將其修正。
(二) 若僅放寬至5%,將有「抓大放小」之嫌,市場環境難健全
以上市的電信業者為例,目前政府的持股比例大致如下:中華電(2412)為40.2%、台灣大(3045)為6.5%%、遠傳(4904)則是2.47%。
中華電信業屬《電信法》的規管範圍,且未有如台灣大或遠傳兩業者繞道投資廣電事業的情況,旗下經營的MOD為電信多媒體傳輸平台服務,亦屬《電信法》的管制規範,因故不在廣電三法的討論範圍。而以另外兩家電信業者為例,若僅將間接投資的持股放寬至5%,很明顯的,遠傳電信隨即解禁,但台灣大則仍無法解套,形成同樣為數位通訊服務提供者,但受到的法規限制卻不同,此舉可能將使得電信產業競爭自由化的程度受到影響。
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條件設定是為了保障媒體言論自由,但過度限制投資渠道的結果就是,外資大舉進入台灣的通訊傳播產業,反而壟斷了最重要的媒體基礎建設,像是台灣的有線電視系統商就是如此。
以《有線廣播電視法》第9條第4項為例,外資直接與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最高可達60%,直接持有部分則可達20%。甚至在《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條中,明訂外資直接持有可達50%。依此標準來看,現行的廣電三法雖然意在遏止黨政軍介入媒體的情事,但卻相形之下成為的台資產業在本土投資的絆腳石,也間接導致台灣通訊傳播產業存在大量外資的現況。
簡單來說,鼓勵台灣企業投資台灣通訊傳播環境,是鬆綁黨政軍條款的最終目的,NCC亦期待透過「廣電三法」的修法程序,能讓台灣通傳產業的環境更健全,市場透過有效率的競爭,最後受惠的仍亦消費者,切勿將重點鬆綁與否的重點落在「鬆綁黨政軍條款將使台灣的言論自由受到侵害」等等,此種與時代趨勢有所落差的想法之上。
(本文已刊登於106.11.14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