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997年開始倡議制定文化基本法,十年來,國、民兩黨皆陸續提過草案,2017年更列入全國文化會議討論的重點,但至今仍未通過。日本於2001年制定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並於2017年修改為文化藝術基本法;韓國於2013年制定文化基本法,並於2016及2017年陸續修法。

與我國相比,日韓兩國的文化基本法似乎如學者所言,是「後發而先至」,至少他們在振興文化藝術的基礎工作上,比我國積極得多。

一、日本的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

日本文化藝術基本法的重點,顧名思義,就是國家文化的「基本」問題,包括基本理念、基本方針與基本政策。與一般法律不同的是,它主要是宣示性質,沒有非常具體的規定,而且幾乎所有施政都早已在進行。質言之,是否訂立基本法,差別似乎不大。但是,基本法在確立國家文化的核心價值,具有重大的意義,尤其對整體文化政策的擬定,有指引與規範的作用。自立法至2017年止,每隔四到五年,就根據該法推出「文化藝術振興相關基本方針」,做為文化施政的依據。

該法認為,文化的重要性在於豐富心靈,並有助於世界和平。為了迎接21世紀,除了要傳承與發揚傳統文化,保護文化藝術的多樣性,建構有利於文化藝術發展的環境,以及保障民眾享有文化的權利之外,還要將日本的文化藝術發揚到全世界。

2017年,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首次修正,理由是面對少子高齡化、全球化,文化藝術政策有擴大視野的必要,尤其2020年的東京奧運,是向世人展示日本文化的大好機會。由於隨著時代變動,文化政策不再限於文化藝術的振興,而應擴及其他相關的領域,如觀光、社區營造及國際交流等,所以該法更名為「文化藝術基本法」,並設立文化藝術推進會議,以協調相關行政機關。

二、韓國的文化基本法

韓國於2013年制定的文化基本法,也是宣示意味濃厚,它認為文化的重要性在於「發展民主國家與提高每個人生活品質」。

與日本文化藝術基本法相近的是,韓國文化基本法強調政府應該保障民眾享受文化的權利,實現文化的多樣性、自律性與創造性,規定國家每五年依該法制定文化振興基本計畫,每年依基本計畫制定文化振興執行計畫。

為推廣文化藝術,振興觀光與文化產業,2016年增修條文,設立韓國文化觀光研究院,從事相關硏究、調查與評鑑。

三、我國的文化基本法草案

我國文化部網頁,目前提供了舊版、新版及全國文化會議版,一共三個版本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它們相當強調多元文化的精神,期與聯合國的「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接軌,也把由下而上的文化民主化,以及保障公民文化權,視作重點。然而,草案內容語多重覆,條理混亂,尤其新的版本,可能是為了採納各界不同的意見,更像拼貼的急就章。

首先,未說明文化的重要性。如前所述,日本強調文化「豐富心靈」的作用,韓國強調「提升生活品質」。但我國的草案除了不斷地強調多元、多樣之外,看不出文化的重要性何在。做為一個基本法,如果不說明它的重要性,尤其是對國家、社會及國民的意義,那麼一切相關規範,特別是保障或增加財源的部份,就缺乏說服力了。

其次,本草案擬將文化藝術的採購,排除在政府採購法的規範之外。目前文化藝術採購在政府採購法規範之下,都不只一次被質疑濫用限制性招標。倘若再排除採購法,則難保不受有心人士利用,為文化的政治綁樁大開方便之門。

日韓的文化(藝術)基本法言簡意賅、條理分明,我國的草案則語多重覆、組織混亂。以全國會議版為例,光是「多元」、「多樣」的字眼,就出現了不下十次,而類似的句子,還在條文中或條文之間一再重覆。

四、結語

觀察日本與韓國的文化(藝術)基本法,大致可看出,其法案本身具備了自足的完整性與邏輯性,掌握住基本的原則與方向,便沒有多餘的贅言。我國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從較精簡的舊版,拼貼了諸多類似的條文,變得雜亂無章,實在難以勝任指導文化政策的角色。

雖然我國的文化基本法已經落後日韓,且立法之日看似遙遙無期,但如此漫無章法且可能後患無窮的草案,如果不重新梳理,寧可不要通過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