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三月監察院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聲請大法官釋憲,已經十個月;而國親兩黨立委在去年九月共同連署針對「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審查爭議的釋憲案,也已經四個月,但兩案至今均無下文,仍處於「只收件」但仍未決定是否受理的階段。儘管國親所提釋憲附帶提出「暫定狀態處分」案,希望大法官能在實質處理釋憲本文前,先讓有爭議的前瞻預算暫時凍結,但新的一年轉眼開始,前瞻特別預算已經著手執行,大法官處理釋憲案緩不濟急,難以發揮定爭止紛的積極功能,實在可惜。
司法院的解釋千篇一律,表示待審案件實在太多,兩案均依法審理中,但需要時間。但光是決定是否受理乙事,就已經可以延宕至此,更遑論實質處理釋憲所可能耗費的龐大時間。面對此種重大且具實效之政治爭議,現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設計之制度,顯然無法有效解決。而大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之關鍵角色,總不能老將釋憲延宕的問題推給案件太多,而不謀求解決之道。其實只要稍微修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這些問題不是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法。
大法官對於維護憲政秩序仍過於消極
民主國家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獨立行使職權的司法,絕非只是審判案件與被動消極執行法律。司法審查制度的出現,就賦予了司法權可以透過少數專業的司法權威,逕行推翻國會多數的立法決定。換言之,固然民主制度強調主權在民,民意至上,但是仍然讓司法權保有對抗國會多數民意的制衡機制,意在避免多數暴力逾越了憲法的根本精神,也防止多數可以為所欲為而侵犯個人的基本人權。這是民主國家憲法賦予司法權至高無上的一種特殊權力,大法官承擔此種重責,除應謹慎行使此種權力外,更該積極扮演憲法守護者的角色,於必要的時候,適時捍衛憲法與維護人權。否則實在有負憲法與人民所託。
司法院總以案件太多為由作為大法官審理延宕的主因,有論者曾對比2016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與我國大法官的處理能量,前者受理案件為5,754件,判決數為397件,我國大法官則受理新案467件,含舊案共872件,但僅作出9件解釋。兩者差異之大,實在令人驚訝。
「機關聲請」釋憲案應優先處理
值得進一步觀察的是,2016年我國大法官受理的872案中,機關聲請的有102件(11.7%),人民聲請的有770件(88.2%),以目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程序而觀,案件處理的順序主要依聲請先後時間依序為之,不會特別區分機關聲請而予以優先處理。假設短時間大法官處理案件的能量維持不變,我們是不是可以思考調整一下案件處理的排序方式,讓機關聲請的案件能夠更優先,或給予一定比率的優先處理數量,例如每新處理的10案中,機關聲請者應佔7案,讓機關聲請案件能夠獲得更快速的處理,俾能及早解決爭議。
機關聲請之所以有優先處理之必要,在於此等案件事涉機關權限衝突,不僅影響政府組織運作,更可能成為擴大影響民眾權益的通案,相較於事涉個人權益者,影響可能更鉅。而大法官於此也更能展現維護憲政秩序的積極意義。而機關聲請案中又可分為中央或地方機關行使職權之疑義,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之疑義,以及「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三大類,如有必要進一步細分,則可於此三大類納入優先審理的比例予以明確規範,例如7個優先處理的機關聲請案中,行政機關分配3件,立法機關2件,司法機關2件等,更能彰顯大法官所欲扮演的積極角色。
完全執政下,大法官守護憲法角色更關鍵
我國憲法雖然是雙首長制的設計,但是近二十年的實際運作上,一般均認為逐漸向總統制的方向傾斜。尤其執政黨同時掌握行政與立法多數的「一致政府」或「完全執政」時,總統制的特徵更為顯著。我國主要政黨又屬於紀律較嚴明的剛性政黨,因此在完全執政的情況下,立法權幾乎受行政權主導,而失去權力分立制衡的實質效果,容易形成行政權獨大而不受節制的情況。此時,獨立於行政、立法兩權之外的司法權,在權力制衡的意義上,其實應該扮演更重大的功能。亦即當行政與立法兩權何為一權時,只剩下司法權有可能對多數暴力或多數獨裁予以制衡。如果司法權在重大政治爭議上,仍然選擇扮演較消極的角色,為了避免涉入政治紛擾,甚至屈從於執政者的意志時,台灣的民主無疑更易受到威脅與侵蝕。
從這兩個釋憲案的處理來看,大法官對於憲政秩序的維護,積極性顯然不足。事實上,大法官都是法學權威,修法解決案件延宕的老問題,對其而言絕非難事,問題就在於是否有心,是否願意扮演一個積極的憲法守護者角色!
司法院的解釋千篇一律,表示待審案件實在太多,兩案均依法審理中,但需要時間。但光是決定是否受理乙事,就已經可以延宕至此,更遑論實質處理釋憲所可能耗費的龐大時間。面對此種重大且具實效之政治爭議,現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設計之制度,顯然無法有效解決。而大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之關鍵角色,總不能老將釋憲延宕的問題推給案件太多,而不謀求解決之道。其實只要稍微修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這些問題不是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法。
大法官對於維護憲政秩序仍過於消極
民主國家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獨立行使職權的司法,絕非只是審判案件與被動消極執行法律。司法審查制度的出現,就賦予了司法權可以透過少數專業的司法權威,逕行推翻國會多數的立法決定。換言之,固然民主制度強調主權在民,民意至上,但是仍然讓司法權保有對抗國會多數民意的制衡機制,意在避免多數暴力逾越了憲法的根本精神,也防止多數可以為所欲為而侵犯個人的基本人權。這是民主國家憲法賦予司法權至高無上的一種特殊權力,大法官承擔此種重責,除應謹慎行使此種權力外,更該積極扮演憲法守護者的角色,於必要的時候,適時捍衛憲法與維護人權。否則實在有負憲法與人民所託。
司法院總以案件太多為由作為大法官審理延宕的主因,有論者曾對比2016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與我國大法官的處理能量,前者受理案件為5,754件,判決數為397件,我國大法官則受理新案467件,含舊案共872件,但僅作出9件解釋。兩者差異之大,實在令人驚訝。
「機關聲請」釋憲案應優先處理
值得進一步觀察的是,2016年我國大法官受理的872案中,機關聲請的有102件(11.7%),人民聲請的有770件(88.2%),以目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程序而觀,案件處理的順序主要依聲請先後時間依序為之,不會特別區分機關聲請而予以優先處理。假設短時間大法官處理案件的能量維持不變,我們是不是可以思考調整一下案件處理的排序方式,讓機關聲請的案件能夠更優先,或給予一定比率的優先處理數量,例如每新處理的10案中,機關聲請者應佔7案,讓機關聲請案件能夠獲得更快速的處理,俾能及早解決爭議。
機關聲請之所以有優先處理之必要,在於此等案件事涉機關權限衝突,不僅影響政府組織運作,更可能成為擴大影響民眾權益的通案,相較於事涉個人權益者,影響可能更鉅。而大法官於此也更能展現維護憲政秩序的積極意義。而機關聲請案中又可分為中央或地方機關行使職權之疑義,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之疑義,以及「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三大類,如有必要進一步細分,則可於此三大類納入優先審理的比例予以明確規範,例如7個優先處理的機關聲請案中,行政機關分配3件,立法機關2件,司法機關2件等,更能彰顯大法官所欲扮演的積極角色。
完全執政下,大法官守護憲法角色更關鍵
我國憲法雖然是雙首長制的設計,但是近二十年的實際運作上,一般均認為逐漸向總統制的方向傾斜。尤其執政黨同時掌握行政與立法多數的「一致政府」或「完全執政」時,總統制的特徵更為顯著。我國主要政黨又屬於紀律較嚴明的剛性政黨,因此在完全執政的情況下,立法權幾乎受行政權主導,而失去權力分立制衡的實質效果,容易形成行政權獨大而不受節制的情況。此時,獨立於行政、立法兩權之外的司法權,在權力制衡的意義上,其實應該扮演更重大的功能。亦即當行政與立法兩權何為一權時,只剩下司法權有可能對多數暴力或多數獨裁予以制衡。如果司法權在重大政治爭議上,仍然選擇扮演較消極的角色,為了避免涉入政治紛擾,甚至屈從於執政者的意志時,台灣的民主無疑更易受到威脅與侵蝕。
從這兩個釋憲案的處理來看,大法官對於憲政秩序的維護,積極性顯然不足。事實上,大法官都是法學權威,修法解決案件延宕的老問題,對其而言絕非難事,問題就在於是否有心,是否願意扮演一個積極的憲法守護者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