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國發所教授陳明通等人於日前草擬的新憲草案,主張原有憲法總綱予以保留,國號、國旗、固有疆域都不予變動,然後根據台灣現實的需要,制定《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簡稱「台灣憲法」)。其中有關監察院存廢之主張,係擬將監察院之職權「回歸」立法院。因此,目前憲法中規定監察院之職權,於台灣憲法通過後,全部改由立法院行使。


對於監察院的存廢?及該院職權因與國外三權分立國家之司法權極為相似,故是否應將該院職權改為由司法院行使等問題,在國內長久以來即已引起極大的爭議。因此,陳明通等人台灣憲法之主張亦非屬新意,僅是將監察院之職權歸屬對象由司法院改為由立法院行使而已!!


各該主張是否恰當?除了應從現實政治需要及功能考量外,其餘亦應從國父當初在建國大綱中,之所以不採用國外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制度,而設計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制度之原始目的為何著手!而其中的思考重點應係國父之所以設計國家政治體制原始設計之理由,在今日的現實政治需求考量上,是否已不符合現實需要?若考量結果確實已不符合時代需求時,當然應該配合時代變化而更改,否則就不應更改,保留原有設計。


依國父於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在「民權主義」第六講中言及:「在政府一方面的,是要有五個權,這五個權是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用人民的四個政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那才算是一個完全的民權政治機關。有了這樣的政治機關,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不過從前外國只有三權分立,我們為什麼要五權分立呢?其餘兩個權是從什麼地方來的呢?這兩個權是中國固有的東西。中國古時舉行考試首監察的獨立制度,也有很好的成績。-------就中國政府權的情形講,只有司法、立法、行政三個權是由皇帝拿在掌握之中,其餘監察權和考試權還是獨立的,中國在專制政府的時候,關於考試和監察權皇帝還沒有壟斷。-------中國從前實行君權,考試權和監察權的分立,有了幾千年-------。外國實行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分立,有了一百多年,不過近來實行這種三權皆立,還是不大完璧,中國從前實行那種三權分立,更是有很大的流弊。我們現在要集合中外的精華,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採用外國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加入中國的考試權和監察權,連成一個很好的完璧,造成一個五權分立的政府。」[1];今以外國輸入之三權,與我國固有之二權,一同採用,乃可與其競爭,不致追隨人後,庶幾民國駕於外國之上也。」[2]


由國父前述得知,我國憲政體制之所以產生迥異於他國之五權憲法制,乃是基於我國固有之考試、監察權本即為我國數千年來之固有制度。此二制之優點主要係在於可制衡其他三權,以免造成其他三權過濫之現象。


於今就我國現行之憲政體制觀察,自李登輝總統數度修憲後,現在國家之體制已形成行政權獨大、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之憲政亂象。也亦即如此,立法院對於集行政大權於一身之總統,根本無法從根本上發揮制衡力量。


因此,當此我國行政上充滿混亂無力感之際,監察權之獨立性更可說是益形重要。換而言之,若監察權得以充份發揮,則在相當程度上對行政權過濫可產生制衡之力量。亦即基此認知,陳水扁即不希望監察院發揮對其之制衡功能,而其對應方式即係刻意提名無法為國民黨接受之監察委員人選,造成立法院拒絕接受其所提名之不適任人選。當立法院拒絕對其所提名之新任監委人選進行審查及行使同意權時,其即順水推舟以耍賴方式,拒絕提名其他適任之人選,讓監院因欠缺監察委員而空轉至今。否則若今監察委員已順利產生時,當前與其全家有關之國務機要費等貪瀆案件,早已會有監察委員主動申請調查其中之弊端。

所以由此事例即可得知,當前我國之現狀並未發生無須監察院存在,即可使國家行政進入一片清廉有序之景象。反之在監察院因欠缺監察委員行使監察權之情形下,行政弊端可說是層出不窮、罄竹難書。


因此,在此情形下更可襯托出國父所設計出監察權獨立行使職權制度之可貴。若將監察權交付由立法院行使,則必將因立法委員大多具有一定之政黨身份;其與執政黨間必有一定程度之利害關係。在此情形下若要求立法委員與同黨之執政者,畫清界線,獨立行使職權,根本可說是緣木求魚。反而因職司糾舉、彈劾職權者之怠惰及包庇,必將使得當前我國已是亂象叢生之政治體制,更是亂上加亂。所以,就以我國之現狀言,監察權絕不能歸入立法院!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1] 吳寄萍,國父思想基本教材,正中書局印行,54年4月台初版,頁329-331。

[2] 蕭炳彰,國民政府建國大綱與國家現代化建設之研究,正中書局,83年3月台初版,頁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