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播假新聞要關3天」的新聞,這幾天在網路已經傳遍,惹起無數罵聲。但民進黨提案立委邱志偉卻說,這只是讓法律規定更「明確化」。到底是怎麼回事?

如何減低假新聞的負面影響,一直是法律、傳播、政治,與科技領域的專家們不斷摸索,都難以找出適當分寸的難題。現在卻看到立委們大剌剌地提出重罰的草案。這樣的提案一旦通過而且認真執行,會造成什麼效果呢?簡單來說,拋卻那些刻意造假,存心擾亂的人之外,這個規定最大的影響就是:各位網友以後最好不要再「轉貼」任何新聞或消息了。這樣的影響,重不重大?

現有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五、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這個條文的「散布謠言」與「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本來就有相當的不確定性,可能造成人們畏懼退縮,不敢發言。而邱志偉等人的提案並不是如他們所說,要「澄清」原有條文之意義,減低其模糊性,相反地,他們是要在這個條文加上「未經查證在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秩序者」,也可以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

現有的「散布謠言」,其實從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對誹謗的界定範圍來看,也已經頗有問題。如果內容「不實」且傷害他人名譽的「誹謗」,都還得以「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免責,那單純「影響公共安寧」(但未必有具體名譽或其他法益之傷害)卻一律要被罰(最高可拘留3日),恐怕過度限制言論自由。然而,針對現行法,我們至少還可以限縮解釋,認為行為人必須有「散布謠言之犯意」才能受罰。這樣就可以排除「過失」或其他直接轉貼轉載的行為。

可是,立委打算新加上的條文,則是以「未經查證」為處罰要件,而且「假新聞、假消息」的範圍也大於「謠言」。這樣的處罰範圍就更大—新聞中只要有任何「錯誤不實」,就可能被定義為「假」新聞或消息,尤其它特別適用在「網路」傳播,那就會形同對所有網路使用者課以「凡轉貼(載)必先查證」的義務。如果今天是報紙或廣播電視媒體,那負擔較重的報導責任,還說得過去。但這個條文適用在所有的網路轉貼(載)者,影響超大:請問有幾個網路使用者,每天在轉載新聞或消息時,曾經「查證」?而且,怎樣才叫作「查證」?如何證明自己確實已「查證」?

假新聞不是好事,但用這種方式來管理,更是匪夷所思。更何況,經常擔任「謠指部」發射器的立委,居然好意思提出這種法案,更是匪夷所思。

(本文刊登於107.06.11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