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立委吞不下大法官先前不受理前瞻預算釋憲案,再次提出釋憲,強調大法官歷次都只計算連署人數是否逾總額的1/3,至於參與表決與否從不過問。其不受理曲解了議長的議事規範選擇權,不符議事法則,如未予導正,勢必影響各級議會的議事運作。為釐清爭議,立委再次聲請釋憲的作法應予肯定。

議會為有效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從議案的提出到最後的議決,必須藉助全體成員共同服膺的議事規範,包括成文與不成文例規。惟使用時仍須遵守規範的優先次序,即憲法、議會法、議事規則、司法判例、議學權威著作、會議規範、習慣與慣例。各級議會在處理議事時,自應優先適用成文規範,在法規未規定時,始有適用會議規範的空間。亦即法源彼此衝突時,應依前述優先序列,以定取捨。經查前瞻預算審議過程,議長逕自引用會議規範第53條,無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議事規則已有相關規定,藉其政黨擁有多數之下,透過表決通過。此種主席曲解立委憲定的職權,大法官竟然不察,在不受理案中認定此為主席的議事規範選擇權。

倘是項見解成立,爾後各級議會的主席均可不顧議事應先適用的相關規範,只要多數成員配合,即可逕自採用對其有利的各種規範,或不予理會原應遵守的規則。以前瞻預算案為例,散會動議及權宜問題均可重提,係為各種議事規則所明定,豈可逕以表決方式不再處理?

又如停止討論動議,立院內規定與會議規範即有所不同。依立院內規只須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而依會議規範則須達2/3之同意。因此,大法官的偏見勢將形成多數暴力的後果。另大法官特別指出,少數委員提案數量與內容有濫用議事權,此見解與民主原則所蘊涵服從多數也有所違背,其無異剝奪委員提案與討論的權利,更忽視議會少數成員為爭取協調空間所採行的策略運用。

會議中的多數與少數並非一種靜止狀態,對某問題屬於多數,另一問題或許是少數,為貫徹多數尊重少數的原則,對每一議員的程序保障均同等重要。大法官不受理案曲解了議事法則,勢將影響各級議會政治的運作,期望能利用此次機會予以導正。

(本文刊登於107.07.09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