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8月18日表示,22日與華航、長榮的第3次協商若未取得共識,恐於中秋節期間直接宣布罷工。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 條第1項規定於5日取得罷工權,表示罷工前會有預告期,希望提升機師的工作權。10日在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局長王安邦主持下,勞方於與資方首次協商,16日、17日第二次協商;但進度極為緩慢。工會提出的「過勞航班」是協商重要議題之一,包括「備勤時間」與「待命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
機師罷工屬於勞動三權中的「爭議權」,是勞動法明文保障的權利。訴求工時、休時不合理、福利津貼、過勞等問題,與工會三年前發動罷工訴求相類似。為改善勞工的工作條件,可進行「調整事項勞資爭議罷工」,以改善勞工的經濟生活,屬於「經濟性罷工」。飛航上的工作時間如何認定?多年來機師與航空公司爭執不休!有待釐清,以免「罷飛」陰影一再重演,影響國人旅遊規劃!
機師的「工作時間」與判斷標準為荷?主要爭議包括:(1)備勤時間-機師於飛航前90分前必須報到,於降落至停機坪30分鐘後任務始為解除;合計120分鐘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2)待命時間-飛航期間機師在飛機上的輪流休息及睡眠的時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
法律上,工作時間是勞工於雇主指揮命令下受拘束或服務的時間,即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明示或默示),從事業務、提供勞務的時間。非僅指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只要勞工依勞動契約提出勞動力,處於雇主得支配狀態下之時間亦屬之。
「備勤時間」為雇主所規定機師須履行義務,他不能自行決定為之與否,「雇主的參與要件」強。飛航前後的報到報離與飛航義務係一體不可分,實屬必要;該當於「職務性要件」,應屬於「工作時間」;並應於勞雇契約中載明。
「待命時間」乃飛航期間,機師輪流休息及睡眠的時間,已有其他兩名機師在執行飛航勤務,雇主並未對輪休機師有工作指示,即雇主的參與程度很低。何況在休息、睡眠的機師無須為任何職務上行為,可以自由利用該時間。雖受有空間上限制,乃屬飛航特性所致,非雇主加諸的場所限制,其職務性要件之程度亦低,應認該段時間非屬工作時間。
筆者建議,「待命時間」的工時工資應有「中間認定法」,即屬於「非完全的工作時間」。於勞動契約中經雙方合意載明,待命時間得折算工作時間及計算式。例如折半計算,但有上限規定,以提高機師的工作權及防免過勞,提升資方的「企業社會責任」,保障旅客安全!
(本文曾刊登於107.08.20蘋果即時論壇)
機師罷工屬於勞動三權中的「爭議權」,是勞動法明文保障的權利。訴求工時、休時不合理、福利津貼、過勞等問題,與工會三年前發動罷工訴求相類似。為改善勞工的工作條件,可進行「調整事項勞資爭議罷工」,以改善勞工的經濟生活,屬於「經濟性罷工」。飛航上的工作時間如何認定?多年來機師與航空公司爭執不休!有待釐清,以免「罷飛」陰影一再重演,影響國人旅遊規劃!
機師的「工作時間」與判斷標準為荷?主要爭議包括:(1)備勤時間-機師於飛航前90分前必須報到,於降落至停機坪30分鐘後任務始為解除;合計120分鐘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2)待命時間-飛航期間機師在飛機上的輪流休息及睡眠的時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
法律上,工作時間是勞工於雇主指揮命令下受拘束或服務的時間,即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明示或默示),從事業務、提供勞務的時間。非僅指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只要勞工依勞動契約提出勞動力,處於雇主得支配狀態下之時間亦屬之。
「備勤時間」為雇主所規定機師須履行義務,他不能自行決定為之與否,「雇主的參與要件」強。飛航前後的報到報離與飛航義務係一體不可分,實屬必要;該當於「職務性要件」,應屬於「工作時間」;並應於勞雇契約中載明。
「待命時間」乃飛航期間,機師輪流休息及睡眠的時間,已有其他兩名機師在執行飛航勤務,雇主並未對輪休機師有工作指示,即雇主的參與程度很低。何況在休息、睡眠的機師無須為任何職務上行為,可以自由利用該時間。雖受有空間上限制,乃屬飛航特性所致,非雇主加諸的場所限制,其職務性要件之程度亦低,應認該段時間非屬工作時間。
筆者建議,「待命時間」的工時工資應有「中間認定法」,即屬於「非完全的工作時間」。於勞動契約中經雙方合意載明,待命時間得折算工作時間及計算式。例如折半計算,但有上限規定,以提高機師的工作權及防免過勞,提升資方的「企業社會責任」,保障旅客安全!
(本文曾刊登於107.08.20蘋果即時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