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幾位台大學生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法院暫命教育部聘任管中閔擔任校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雖駁回學生的聲請,但細看法院的裁定新聞稿,其實已為台大校長之爭點亮一盞明燈:台大校方除了訴願以外,更可以同時參照這個裁定的理由,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讓遴選委員會的決議能夠實現,先行聘任管中閔。

或許有人會問,法院已駁回「台大學生」的聲請,那換成「台大」來聲請,為什麼就會有不同的結果呢?因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雖然在技術上駁回本案,但在實體理由上卻對台大頗為有利。台大學生們的聲請被駁回,是因為法院認為只有「台大」才是合格的聲請人,而「台大學生」不是。所以台大校方若真心相信「遴選校長」是《大學法》所保障的大學自治領域,也一本初衷支持遴選委員會的決議,拒斥教育部的不當干預,就應扛起「真正適格當事人」的角色,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這個裁定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確認教育部「不聘任」的決定,乃是「對外」發生效力的「行政處分」。這就駁斥了教育部「不聘任之決定並非行政處分」的說法,而對台大十分有利。因為如果教育部不依遴委會決議聘任管中閔,是「對外」發生效力的決定,那就表示台大與教育部的關係並非「內部」或「上下級」的關係。教育部不能把台大當成下級機關一般來指揮,更不能因為台大遴選委員會不聽話,就當內部事項一樣關門打狗。換個角度說,當法院認為教育部拒絕聘任的決定是個行政處分,那就表示這個「不聘任」的決定是一種「干預」!

可是,台大明明不是一個「法人」,那為什麼教育部不能對它管轄的組織為所欲為呢?唯一的理由就是「大學自治」!因為憲法與《大學法》保障大學自治,而且聘任校長被認為是自治權的範圍,所以教育部否決遴委會的決議,才會被當成對權利的干預。試想,如果委員會的決議只是內部的諮詢意見,或是下級組織的「上陳」,那教育部否決退件,怎麼會被當成「行政處分」而容許提起爭訟?「校長遴選」一旦被界定為大學自治的範圍,那教育部的監督以及法院的審查都必須盡量尊重、順從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的決議。依此,「聘任管中閔」的決議與其程序就算有爭議,如果是一種「見仁見智」的爭議,教育部與法院自不得越俎代庖,逕行否定遴委會的見解與決定,以免侵犯台大的自治權。

法院的裁定中更指出,《大學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遴委會決議後,教育部聘任之」,是可以解釋成「賦予大學得向教育部請求作成聘任處分之權利」的。準此,台大豈不應盡速參照這個裁定的理由,先向同樣一個法院聲請假處分。捨此不為,從訴願到行政訴訟,長路漫漫,台大還要多久處於「無正式校長」的笑話與慘狀?

(本文刊登於107.09.10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